陈雷琪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 412007
当前处于本轮国资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性关键时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显得尤为重要,发挥着资本运作和产融结合的功能。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但能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强内生动力,而且有利于国企破解改革困难局面,助推国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自2006年以来,我国接连出台相关激励制度,从总体上构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框架体系。从横向看,政策强调作为竞争行业的国企应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通过中长期激励的方式增强企业员工队伍活力;从纵向看,股权激励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譬如取消了股权激励实施收益不纳入国企工资总额的限制。
表1 股权激励制度简要表
从2016年初到2020年底,沪深A股共有163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700起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公告;从2014年初到2020年底,共有719家上市公司发布了1013起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公告。自2006年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年均增长率超过26%。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有上市公司已经发布了312个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在现代企业双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及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匹配等因素,遂引起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上市公司则可以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让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公司股权,使其与所有者进行利益绑定,让经营者同时以所有者的身份管理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不仅能够有效地激励经营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还可以规避内控风险、道德风险,充分发挥激励与监督作用。
人才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最核心的要素,而且股权激励可以通过方案设计吸引并留住核心人才,激励并约束核心人才;同时,股权激励使得企业与高管之间建立利益共同体,彼此之间共发展、共进退,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保持稳定发展的动力。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模式备受关注,通过明确、严格的激励考核向市场传导业绩预期;同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行也一定程度上代表经营层对公司发展远景的极大信心,帮助提振投资者信心,树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从而对公司市值起促进作用。
在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方面,经常会存在一股独大或者几股独大的局面,难免公司做决策的时候,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前几大股东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受到政府及股东影响较大,无法完全代表公司经营层以及核心人才的能力及工作表现。
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往往会直接任命国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经营层人员,并且经营者的任职与离职通常不与其业绩相联系。一般来说,通过行政任命的经营者通常更加关注自身职位的晋升,而不是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以及企业持久发展。“官商合一”的身份使得股权激励机制对他们不具诱惑力,因而谈不上激励作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较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主要包括要求更高的业绩指标、更长的锁定期限、首次授予数量限制等。另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批、实施流程较繁杂,相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相对滞后,导致其缺乏深入改革、创新发展的活力、动力。
国有上市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具备适当的灵活性,才能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调动员工动力、符合国资监管审批等多种要求。在制定股权激励指标方面,应在限制性股票定价、员工持股数量等参数上增添可操作的空间;在选择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来源方面,尽量拓宽获取股票方式,比如,可采用股份回购、股份发行、激励基金等。
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若需实施股权激励,事前与上级主管及监管部门的交流显得尤为重要。上市公司通过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前置沟通而实现某些限制条件的突破,已涌现出一些案例。例如,国企选择激励对象时,原则上应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骨干,但是青岛双星控股股东双星集团部分领导被授予了限制性股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有所在公司的股份,为进一步实现股权激励的效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建议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者聘用由行政任命转变为市场导向。或者可选择解除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官商合一”的身份,仅以职业经理人身份由上市公司采用市场化方式聘任并接受公司业绩考核。
一方面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建设,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机构之一,需降低经营者的董事席位数,增加外部董事占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使满足国企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另一方面构建绩效导向的市场机制,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及参数,将业绩考核与股权授予紧密结合,可以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设计,构建强化正向激励、做实硬性约束的市场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