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业生产托管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针对托管服务存在的问题,应鼓励引导生产主体参与,发展和监管服务组织,建立管理服务平台等。
关键词: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方式;创新
农业生产托管是近年来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发展,是指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把农业生产部分或全部环节委托给托管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模式。探索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业生产托管的独特优势
(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长期坚持和完善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它赋予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把承包的土地作为个人、家庭的生存保障,相当数量的农民不愿轻易流转土地使用权,选择自己耕种。数据表明,我国小农户自行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实行农业生产托管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户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由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作为托管主体,全部或部分完成承包田生产过程的农业经营方式,既满足了一些农户继续从事家庭经营的愿望,又能让农户分享到规模经营带来的收益,切实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二)有利于引领普通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四五”时期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现代农业具有规模化、社会化、集约化、组织化等特征。小农户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重要产物,2亿多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的小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而小农户的生产经营各自为战,规模小、分散化,生产技术与设备落后,势单力薄,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不具备现代农业生产主体的要求。农业生产托管开辟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采用先进农业技术和设备进行标准化生产,降低生产和采购成本,引导小农户走现代农业之路。
(三)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粮食安全。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耕种土地已不再是多数农民的主业,部分承包土地甚至被弃耕撂荒。留守农村的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与兼业化的趋势,整体素质下降。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自给至關重要。农业生产托管通过托管服务,实现了土地、技术、管理等资源的高效配置,解决粮食主产区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问题,稳步提高粮食产量,保护粮食安全。
(四)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通过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集中连片开展农机作业,促进了生产成本的降低和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通过深耕深松、科学防治、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提高了土壤肥力,增强了病虫害的防控水平,减少了农药、化肥的使用,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减少秸秆焚烧降低了环境污染,推进了农业绿色生产发展。
二、当前农业生产托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托管服务总体规模还不大。从全国范围看,托管服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2017年9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下发,山西等省开始试点农业生产托管。2020年,国家在山西、安徽、山东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在项目县开展整县试点。目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要分布在耕地集中连片的小麦、玉米、水稻等大田作物生产和果树等经济林管理上,覆盖的小农户仅占全国农业经营户的30%。
二是服务能力不强。目前,我国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的组织主要包括供销合作社体系、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以及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大型的托管服务机构数量不多,绝大多数托管服务组织的规模不大,缺乏运营资金,缺乏高端人才,技术水平不高,服务领域不宽,运行体制不够健全,服务质量不高。
三是服务价格达成困难。部分小农户对社会化服务支付能力不足,尤其是对绿色生产的作业服务,支付意愿不强。面对众多分散的小农户,服务主体的组织和作业成本也相对较高,成为托管服务发展的双重制约。
四是托管服务缺乏有序组织。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平台,托管服务供求信息的滞后造成供需脱节,部分自发形成的托管,没有履行正式手续,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或形成并不规范的委托书,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手段。
三、发展农业生产托管的对策建议
(一)鼓励引导各类生产主体积极参与托管服务。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农村大集等多种渠道,采取向农民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形式,宣传生产托管服务的好处和相关政策,积极推介,大力营造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发展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盘活社会化托管服务资源,一方面摸清供销合作社体系、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以及种植大户等托管服务组织的‘家底,另一方面整合资源创办新的服务组织。建立县级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名录,为小农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寻找、对接服务资源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托管服务组织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从农民不愿意干、干不了或干起来不划算的环节入手,提供托管服务。加强对托管服务组织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引导其参与农业保险,进一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三)加强托管服务质量监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制定服务标准,引导托管服务组织开展规范化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提醒、警告、责令改正。建立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安全监管,对发生违约行为的服务主体强制退出。
(四)建立和完善托管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托管管理机构,搭建覆盖县乡村三级土地托管供需的交易平台,在线进行合同签署、作业监管等,畅通土地托管信息渠道,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信息不对称、无交易场所的问题。
(五)进一步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政府扶持资金,优先投入到适合整片托管的大田作业区,鼓励托管服务组织积极参与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作业、预冷贮藏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托管服务组织加快农业物联网、大数据、农村电子商务等信息化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托管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1] 刘改玲. 农业生产托管浅析 [J].农家参谋. 2018年19期
作者简介:
赵丹(1967—),女,中共营口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部。
中共营口市委党校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