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困境及出路

2021-04-16 15:55齐仁杰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体系风险控制大数据

摘要:近年来,大数据技术不断应用于各领域,受到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基于大数据所实施的技术,必然需要以海量数据作支撑,这些众多的数据中包括了许多隐私数据,因此企业、社会机构等大数据资源掌控者在分析、利用数据时往往会有侵犯公民隐私之虞。IBM公司在深入分析2020年全球500多个组织的数据泄露事件后发现,有80%的事件发生后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金融领域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领域之一,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会向金融机构提供其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金融机构掌握了大量的金融隐私数据。

关键词:大数据;金融隐私权;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引言

近些年,大数据浪潮席卷全球,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由于金融业本身就是基于数据与信息的产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敏锐的金融行业正在积极引入大数据技术,例如花旗银行运用IBM沃森电脑为财富管理客户推荐产品。金融行业数据丰富,通过对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收集和整理,再结合外部数据分析,能有效帮助金融行业精准营销、优化服务、创新产品。然而,创新是一柄双刃剑,大数据在给金融行业造就机遇的同时,也使得其客户的金融隐私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在凡物皆可数的大数据语境下,构建金融隐私权法制保护体系对于未来金融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念

在2014年中国董事会年会上表示:“我们比自己更了解一个人,你不认识他,电脑会比你更了解你。"这是比喻性的,财务上的隐私。一般而言,“财务隐私”一词指的是一种主动控制手段,如果金融客户拥有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则在进行金融交易时不会故意干扰、收集、利用和披露这些信息,例如b.身份、贸易、主观方面。对于大型数据,金融客户拥有决策、保密和财务隐私申请权限,这些权限容易受到违规、灾难恢复、客观数据和隐私的侵害。

二、大数据背景下我国金融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困境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我国将隐私权笼统地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而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其受到的法律层面的保护则显得更加笼统。我国关于金融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条文零散地分布于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中,虽然在一些部门规章之中规定相对较为细致,但就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并没有出台相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与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金融行业以及日益严重的金融消费者数据泄露状况是不相适应的。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金融隐私权就很难引起重视。

(二)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分工更加明确,互联网信息技术融入金融部门大大促进了金融部门的发展。同时,金融机构庞大、复杂的体系结构和复杂的操作功能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尽量减少风险,最大限度地扩大贸易利益,客户在利用所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同意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的内容,从而使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变得显而易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利用收集到的信息与第三方而不是相关的第三方进行沟通。例如,如果客户上午才向银行贷款,保险公司下午会打电话询问是否购买保险,提供客户信息,严重影响金融客户的合法权利。过去,金融市场显示了金融市场集团游戏规则之间的不平衡,因为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掌握在金融机构手中,无法完全协调。

三、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以单行法为主,以条例、指导性案例为辅的金融隐私权立法体系

拟定专门保护金融隐私权的单行法,并辅之以国务院对金融经营者保护金融隐私的程序做出的具体、详细规定,外加上最高院的统一关于金融隐私权的法律适用、创制指导性案例。同样借鉴美国立法,在上位法中允许各地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金融隱私的立法,方便地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颁布适合自身的金融隐私权法,为建立健全保护金融隐私权立法体系添砖加瓦。还可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金融隐私权法的试点,“摸着石头过河”做到积累经验教训,为金融隐私权法的铺开做好准备。

(二)明确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当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虽然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部分权利义务,但却没有完整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⑩条文中提及了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但是未说明不履行此种义务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后续条文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履行法律义务后的法律责任,才能对金融机构形成法律层面的震慑力,金融消费者才能依法维权,审判机构在裁判时才能有法可依。

(三)引入隐私权保护模式

在信息社会中,数据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数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金融机构收集的信息由第三方公司相互使用,例如b.在美国金融隐私(蚂蚁隐私权)中明确界定的美籍美籍美籍美籍美籍美籍服务团体:"我们将在蚂蚁内部和包括Al-Bamba集团在内的第三方之间共享您的业务信息,并"维持蚂蚁金融服务和阿里巴巴分行"。共享客户信息不仅对于蚂蚁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于在金融和群体趋势影响下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规避信息共享的风险,有必要加强用户的参与,让用户在制定隐私政策时有更多的发言权和选择。

结束语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金融隐私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时代挑战,为强化风险控制,金融隐私权相关各主体均应积极应对挑战。囿于行文篇幅,本文仅就金融隐私权保护进行了初步探讨。金融隐私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权利,积极构建完善的金融隐私权制度保护体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公平的应有之义。金融隐私权保护之路道阻且长,需各方主体共同发力,方能构建完善的金融隐私权制度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黎四奇,苗羽亭.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权的保护[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40(04):151-155.

[2]谢智菲.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与分析[J].甘肃金融,2019(07):42-45.

武汉东湖学院  齐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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