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130—2020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市船营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会、吉林市船营区鸿雁种植养殖农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松岩、常帅、姜晓娟、张居峰、于井权、张艳明、宗立新、崔少辉、张玉华、杨秋、王敏、莫添添、王丽红、邹吉荣、韩鹤、吴明谦、冯思娟、穆国冬、李伟、王晋。
本标准规定了种鹅沙门氏菌病净化技术要求的场址设施、饲养管理、防疫措施、净化监测、净化判定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种鹅场的沙门氏菌病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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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2838 禽沙门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 2798.11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1部分:鲜禽蛋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NY/T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防疫准则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2017年7月3日施行
应符合 NY/T 2798.11 要求。
4.1 饲养模式,应按 NY/T 5038 规定执行。
4.2 环境卫生,应按 NY/T 1167 规定执行。
4.3 饲料,应符合 GB 13078 要求。
4.4 饮水,应符合 NY 5027 要求。
5.1 消毒
5.1.1 养殖环节应按 NY/T 3075 规定执行。
5.1.2 孵化环节应按如下操作。
①不同鹅舍收集的种蛋,在本鹅舍的存放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20 min方可送往孵化室;
②孵化室地面和墙面用5%的氢氧化钠溶液喷洒消毒,室内空气和孵化箱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 h方可使用。
③使用后的塑料蛋箱和出雏箱用5%的氢氧化钠溶液浸泡至少3 h,取出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干燥后方可再次使用。
5.2 无害化处理
5.2.1 病死鹅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5.2.2 鹅粪和蛋壳等废弃物应按 NY/T 1168 规定执行。
5.3 引种防疫
5.3.1 应按 NY/T 5339 规定执行。
5.3.2 隔离饲养期满进行常规免疫。
5.4 驱防野鸟
应在场区安装驱鸟器,在鹅舍设立严密而有效的防鸟网,定期检查驱鸟器和防鸟网的维护状况。
5.5 杀虫灭鼠应在场区安装捕鼠器和蚊蝇捕杀器,定期投放鼠药和杀虫剂。
6.1 采样
6.1.1 引种监测应在引种隔离饲养期间开展,对全群外引鹅采集泄殖腔拭子。
6.1.2 留种监测应在留种前开展,对全群留种鹅采集泄殖腔拭子。
6.1.3 应在每年春季产蛋期开始前开展如下排查监测:
①净化达标前,对全群种鹅采集泄殖腔拭子。
②净化达标后,对全群种鹅抽检,随机采集群体总数10%的泄殖腔拭子。
6.1.4 环境监测应每月开展1次,对养殖环节和孵化环节的每个功能区随机采集10份地面、墙面、器具表面等环境拭子。
6.2 检测
应按 NY/T 2838 规定执行。
6.3 处理
6.3.1 检测阴性鹅留用,阳性淘汰。
6.3.2 净化达标后检出阳性鹅,应按6.1.3中①重新开展排查监测。
6.3.3 封锁检出阳性的功能区,应按 NY/T 3075 规定消毒。
6.3.4 消毒后,应按6.1.4重新开展环境监测。
连续两年留种监测、排查监测和环境监测全部为阴性,即判定净化达标。
8.1 应建立养殖档案。
8.2 内容至少包括场区平面图、常规免疫程序、引种记录、育种记录、生产记录、饲料及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弃蛋期执行记录、孵化记录、经营管理记录和检疫申报记录等。
8.3 记录归档并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