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鹏程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经验表明,税优政策对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有积极意义,能够将潜在的购买力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2016年开始,我国试点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本文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2015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以下简称“税优健康险”)进行试点,运用更多资源更好地保障民生。2016年1月正式启动税优健康险试点工作,并从2017 年7月1 日起将政策推广至全国,这是让人民享有更多“获得感”的重要创举。
1.税优健康险额度
2019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 元/年(200 元/月),即购买税优健康险后每月纳税起征点提高到了5200元。
2.专属健康险产品设计
原保监会、银保监会先后公布七批共31家获得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要求开展业务的公司需开发满足相关条件的专属条款。一是采取“医疗险+个人万能账户”方式,产品既具有保障功能,又同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的万能险账户。二是可带病投保,保证续保。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保,且保证续保。三是保障全面,突破医保目录。无既往症人群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80万元(有既往症人群每年不低于4万元,累计不低于15万元)。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7 天及出院后30 天的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四是实行差额返还,保本微利。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求简单赔付率低于80%部分需返还至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作为首个国家税收政策支持的个人商业保险产品,税优健康险意义重大。
1.税优健康险政策体现国家对保险业高度重视
国家给予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税收优惠,这在保险业是第一次。通过税优杠杆,有利于将潜在的购买力转换为现实的消费需求,可以认为是国家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进行让渡。税优政策主要通过避税效应和示范效应来激励商业健康保险需求,避税效应是指通过给予被保险人税收优惠来吸引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示范效应是指通过政府的政策背书、社会宣传和优惠补贴来提升消费者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了解,进而提高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消费需求。
2.税优健康险产品创新推出“保证续保”和平台管理方式
税优健康险是行业最早提出“保证续保”概念的产品,实现了产品重大创新。同时,原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发了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可以支持税优健康险的客户验证、保单转移、客户信息查询和交易核对等功能;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等;客户可通过平台转换保险公司,新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设置犹豫期,但允许对该保单进行核保。
▶表1 不同收入对应的税率及购买税优健康险的税优额度
3.税优健康险政策进一步凸显“保险姓保”
商业健康保险总体来讲还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短板,尽快补上这一短板,既是深化医改和完善医保体系的要求,也是行业更好体现“保险姓保”的必须之举。税优健康险政策的出台,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民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强个人的健康保障意识,减轻基本医保的压力;二是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的个人医疗负担;三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1.实施效果
税优健康险从2016年1月实施以来,截至2020年12月底,累计销售保单511460件,累计保费21.75亿元。税优健康险保费规模与当初的预测相去甚远,可谓“叫好不叫座”。
从承保人数和保费来看,其中,2020 年有效保单364455件,实收保费5.4亿元(年化保费5.7 亿元),占行业健康保险保费比例低于0.1%。
从开展该业务的公司来看,31 家获得资质的保险公司中,共有26家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其中保单件数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人保健康、东吴人寿、太平人寿、建信人寿、阳光人寿、泰康养老、人保寿险和平安人寿。
从地区来看,31 个省份都开展了税优健康险业务,江苏、上海、河北、河南、四川、山东、广东、湖北、北京、浙江保费位居前十位。
从产品形态来看,保险公司共开发税优健康险产品47款,其中保障程度高的隶属示范条款A的产品32种,累计生效保单471801件;隶属示范条款B 的产品15 种,累计生效保单39659件。
从保险公司披露的部分赔付案例看,投保税优健康险客户出险后,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从40%左右下降到2%~5%,较大程度地减轻了客户医疗费用负担。
从缴费方式来看,年缴保费的保单件数382346 件,占比75%;月缴保费的保单件数129111件,占比25%。
从销售渠道看,保险公司通过“团险直销”获得的保单件数占比83%,综合开拓、其他相互代理、互联网渠道等销售方式较少。
从个税征收方式看,代扣代缴(适合工薪阶层)占绝大多数,占比94%,自行申报(适合自由职业者)占比6%。
2.存在问题
一是优惠额度不够,撬动力度不足。不同群体享受的税优额度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关联。税率在3%这一档的纳税群体,每年最高税优健康险保费额度仅72元,税率在45%这一档的纳税群体,这一额度为1080元。根据我国个人收入总体情况,税率10%及以下的人群占纳税人群的比例超过80%,绝大多数人税优额度在72元/年和240元/年这两档。
二是业务流程繁琐,影响客户体验。税优健康险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投保环节多,抵税操作复杂,企业配合支持程度不高。个人投保需要面临一系列环节(办理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健康证明、个税申报证明等)。
三是税优产品单一,多元化不强。示范产品单一,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税优健康险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投保人必须一起购买,风险保险以外的部分资金放入万能险账户,且规定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资金应用灵活性不高。
四是重视被保险人利益,对公司激励有待提升。存在“不想卖”和“不敢卖”的现象。“不想卖”是因为经营该业务无利可图(制度要求赔付率低于80%部分需返还客户,而亏损风险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不敢卖”是客户可以带病投保,面对客户的逆选择,保险公司无风险对冲机制,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对于以风险承保为己任的保险公司而言,如果连自己的风险都控制不了,又如何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未在市场上积极宣传该产品。
从税优方法来看,海外发达市场一般采取税前列支法、税额减免法和保费补助法。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采取税前列支的方式(目前OECD14 个实行税优健康险政策的国家中,有11 个采取此方法)。税额减免法是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保费补贴法,按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个人补贴,体现了政府刺激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扩大人群覆盖面的政策导向。保费补助法是美国等国家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对商业健康保险保费超过个人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给予优惠,体现了政府保障民众基本利益、减少相关人群保费负担的政策导向。
从税优额度来看,普遍设置了税前扣减额度或保费折扣比例。比如,爱尔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不超过1000欧元的部分,可享受相当于保费20%的税优待遇。合适的比例和限额水平,将鼓励有较强保险需求和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同时限制高收入人群的优惠额度,在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改善分配效应和控制税优总量等政策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又如,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家通过税优政策的改革,逐步减少和取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费补贴。总体看,各发达国家健康险税优幅度占纳税人工资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7%,中间水平为8%~10%。
从征管方法来看,对于实行税额减免法的澳大利亚,纳税人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一是在购买时主动声明本年预计收入,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收入计算保费优惠额度,从保费中扣除,并定期向政府申领相应的保费补贴。如纳税人在购买时预测收入与实际水平有较大差异,相关的税额差额可在年末调整。二是在年末,纳税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证明申请退税。澳大利亚税务稽查采用重点审计的方法,每年以1%~2%的比例进行抽查,再从中选择人群进行重点审计。
从税优产品来看,OECD 国家一般对税优健康险产品无特别约定,除了澳大利亚为防止富人利用较高的免赔额保单来规避缴纳惩罚税,规定了保险的最低免赔额(个人医疗保险免赔额每年不超过750 澳元,家庭每年不超过1500 澳元)。整体来看,发达国家税优健康险产品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我国:一是市场上销售的健康险产品均纳入税优产品范围,而我国除了根据示范条款开发的47个税优健康险条款,其他均不纳入税优范围,且针对保险公司还提出准入门槛;二是一般都是消费型健康保险险种,不像我国设计为“医疗险+个人万能账户”的形式;三是税优健康险险种除了医疗保险,有些还扩展至护理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四是将税优健康险扩展到家庭成员。
2020年1月23日,银保监会等1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要“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这要求税优健康险政策需要加快完善步伐,进一步扩大产品范围,发挥制度更大价值。
一是扩大产品范围。相对于没有税优支持的百万医疗险类产品每年上千万保单、数百亿元保费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健康险不仅需要税优,更需要能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因此,建议抓住政策支持促进长期医疗保险的发展时机,将税优健康险产品设计权交给市场,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型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同时将这些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也纳入税优健康险范畴。建议新入围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除了保证续保,其他方面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如取消带病投保、万能账户捆绑、差额返还等条件。对于目前的万能账户余额,允许投保人在退休前利用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鼓励中青年群体参保。
▶表2 我国税优健康险产品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二是扩大产品类型。在美国等国家,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也纳入税优范围,鉴于我国老龄化社会加剧的趋势,应研究将税优范围放宽到护理保险产品等领域。另外,根据《2017中国职工福利保障指数大中城市报告》,我国职工最重视的保险产品排名首位的是重大疾病保险,职工自行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比例为44.4%。因此,可研究在税优健康险中增加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部分实行税优政策的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与人均工资收入的比例一般为10%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9 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501 元,税优健康险的减免额度以每年9000元左右为宜。同时,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经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和医疗费用上涨情况,每年(或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税优健康险额度。从表面看,税优减免额提高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实际上,随着商业健康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并逐步成为基本医保的有效补充和替代,税优政策将通过标杆效应,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政府需要尽快完善投保程序以及退税程序,加快各部门内部的整合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制定便捷的投保流程和完备的退税机制,提升投保体验。一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具有个人税优健康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平台的对接,实现通过互联网自行完成税优健康险的投保、抵扣相应的所得税、续保等服务。二是打通税优健康险与国家税务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税优健康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表3 部分发达国家税优健康险支出政策
我国是财政收入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纳税人的数量比例小,以工薪阶层为主。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财经研究中心和《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6》中公布的数据估算,我国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约为2800万人。随着个税征收点提高,税优政策覆盖的人群进一步缩减。税优健康险政策仅提供给纳税人本人,不能提供到家人,制度覆盖人群较小。在国外,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为家庭成员购买健康险也可享受税优政策。建议时机成熟时,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税优健康险政策,允许投保人为子女、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投保,扩大投保范围。
《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存8426亿元,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实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5.6%;居民医保实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9.7%。一方面,基本医保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特别是大额医疗费用的负担还比较重;另一方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存余额较高,因此,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支持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11 地市)、山东省(16 地市)、福建省(9 地市)、云南省(16地市)、上海市、重庆市,以及江苏苏州、扬州、南通、常州、无锡,广东深圳、中山、惠州,辽宁沈阳、大连、抚顺、辽阳、盘锦、本溪,安徽合肥,湖南长沙,广西南宁,陕西延安等13个省份70多个地市相继出台文件,通过甄选商业保险机构、精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职工使用医保个账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实践,以少量保费撬动大额保障。此举能在社会成员之间实现风险共济,放大基金的保障效能,提高医疗补偿水平。同时,通过允许为直系亲属投保,缓解资金沉淀问题,发挥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功能,进一步扩大风险共济池。此外,深圳、佛山、苏州、连云港等地,在开展城市普惠型补充医保时,也支持通过医保个账余额购买。通过政府指导支持,有利于加深广大参保群众对商业保险的认知,提高保障意识,扩大参保面,不仅大幅降低销售成本,提高保障效率,也有利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因此,考虑到职工医保个账余额已经税前列支,可激活此存量资金,作为撬动购买健康险产品的又一资金来源,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在相关制度、文件中对职工个账余额购买商业保险形成突破,影响了更大层面的推广,建议予以研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