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创型企业职工生育支持与服务体系研究

2021-04-16 01:09陈绍军卢义桦周双磊
关键词:母婴生育公共服务

叶 欣,陈绍军,卢义桦,周双磊

(1.河海大学国防教育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210098 2.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98;3.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江苏 南京,210031)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自南京实施“宁聚计划”以来,大批学历型和专业技术型人才被吸引来宁就业、创业。从性别视角来看,这无疑为女性的就业和创业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越来越多有条件的女性可以走出家庭、走向职场。但是,从人口结构来看,“宁聚计划”所吸引的绝大多数女性人才正处于育龄期,生育不仅会给女性的职业发展带来困扰,同时也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在女性的生命历程与企业追求低成本、高增收的逻辑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一方面,职业女性特别是育龄女性因要兼顾家庭与工作而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除法定婚孕假外,企业还需为女性职工生育付出更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在二者的互动过程中,女性职工“不生”或“晚生”的生育意愿会因职场压力的存在而被强化,而企业过多的成本支出也会影响其总体的发展(大型企业除外)。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与见效,充分发挥域内科创型企业对南京城市发展的带动效应,本研究以南京市江宁区、雨花台区、江北新区以及溧水区域内的科创型企业为研究对象,探讨企业为职工所提供的生育支持与服务体系问题,以期对“全面两孩”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内容

当前,学界关于企业对职工生育支持及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较少,主要是从“家庭—工作”“生育—就业”“发展—困境”等视角探索二孩生育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开始关注生育支持问题[1]。从现有的研究来看,用人单位对于生育支持的压力主要来自经济负担和人员短缺压力两个方面[2]。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表现为其需要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女性职工的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这也就意味着女性职工越多,可能支付的生育津贴就越多。公共生育福利制度的缺失进一步导致了企业出现负担过重的问题[3];另一方面,女性职工可依规享受产假,在此期间其所承担的工作要找替代者或者另聘人员接替。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而言,女性生育可能会影响其工作进度[4]。

对于如何缓解用人单位的生育支持压力问题,有研究指出要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缓解女性职工在学前教育上的压力,从而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5]。也有研究指出要鼓励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使得女性职工不会因照料孩子而影响工作[6]。

当前的研究多从结构性的视角研究用人单位的生育支持,鲜有从企业“供”与职工“需”的视角对科创型企业职工生育支持及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的研究。本研究以科创型企业职工生育支持与服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对职工的生育服务“需求”和园区科创型企业生育服务“供给”两方面进行匹配分析并提出可操作性建议。

三、园区科创型企业的生育支持与职工服务需求

(一)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2019年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宁聚计划”背景下全面两孩生育配套政策研究课题中所使用的两份调查问卷,分别为“宁聚计划”背景下园区科创型企业职工生育支持与服务体系研究调查问卷(职工版)和“宁聚计划”背景下园区科创型企业职工生育支持与服务体系研究调查问卷(企业版)。本研究利用SPSS 22.0进行统计分析。

1.职工版问卷

该问卷共计发放300份,回收有效问卷300份,回收率为100%。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婚恋状态、配偶或对象的职业以及2018年个人年总收入,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N=300)

2.企业版问卷

该问卷共计发放50份,回收有效问卷50份,回收率为100%。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在领域和规模,见表2。

表2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N=50)

(二)职工服务需求与企业生育支持概况

1.职工服务需求概况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向职工提供了哪些服务”“当前最需要的服务”“对当前南京市高级人才公共(家庭)服务的满意度”以及“与其他地区相比,南京市高级人才公共(家庭)服务需要改进的方面”,见表3。

表3 职工生育相关的服务需求(N=300)

访谈对象1:

“我对公司还挺满意的,我们公司是外企,考虑到女性职工的权益,生孩子也不存在排队现象,正常生孩子就行。我生二孩时,公司也比较照顾我,没安排什么更多的事情。就需求的话,可能是如果公司能有个地方或者房间帮照顾小孩就好了。有时家里忙不过来,孩子没人照顾,老人带孩子也累。要是社区能托幼也好。”

访谈对象2:

“我和老公两个人都上班,每天很累,公公婆婆虽然都在这里,但是两个人身体都不好,婆婆腰不太好,只能做些家务活,公公腿不太好,走路慢,只能骑电动车接孩子。而且家里本来就小,一大家子住一起不太方便,但是现在也习惯了。希望的话,社区能不能帮照顾孩子,比如我大儿子放学了,可以在社区服务中心有人帮照看着,辅导辅导功课什么的。”

2.企业生育支持概况

这主要体现在“职工生育是否需要提前申请”“企业是否为孕产期职工提供工作便利”“企业提供了何种工作便利”“企业是否建有母婴设施设备”“企业是否愿意承担职工生育体系的建设成本”,见表4。

表4 企业的生育支持服务概况(N=50)

RB有限公司座谈会:

“我们公司很重视对员工的关怀,女性要是想生孩子的话,我们不会反对,相反会给她们提供理所能及的事情,因为我们也是过来人嘛。比如我们会根据她实际情况调到长白班,做比较简单的工作。就是根据她自己实际情况,她如果想要加班,如果她自己身体允许的话,她可以加班”。

SP有限公司座谈会:

“我们公司对于员工生育这一块帮助基本是按照劳动法来的,生育没有报备,如果怀孕了,只需要跟主管这边沟通一下,然后我们再对她这个工作进行调整,同时可以调换到相对比较轻松的岗位上”。

(三)供需匹配:对企业生育支持的进一步分析

1.服务需求

(1) 当前最需要的服务。从统计结果来看,职工当前最需要的服务包括子女托管/上学、父母/岳父母养老以及住房,见表5。结合实际来看,即便部分企业为职工提供了诸如弹性调整工作时间和允许在家办公等工作便利,但在企业所提供的生育支持与职工当前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一方面,企业所提供的生育支持极为有限;另一方面,所提供的支持并不能够完全满足职工的需求。

表5 职工当前最需要的服务(N=300)

从职工对现有服务的满意程度反观其需求。(1)对企业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结果显示,78%的职工对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说明服务的效果较为明显;(2)对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54.3%的职工对当前南京市高级人才公共(家庭)服务总体状况持满意态度。而不满意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力度不够(37.3%)、申请办理手续麻烦(17.4%)和政策难落地(17.4%)等,见表6。未来还需在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做出进一步改进;职工对《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的知晓率为19%,对其中服务的使用率为5%,使用的满意度则为100%。这说明该计划具有一定的成效,但其宣传力度和普及范围有待加强。总的来看,职工的服务需求在政府和企业的干预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仍有一部分需求未得到满足,比如教育(子女的托管/入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表6 对南京市高级人才公共服务不满意的原因(N=43)

(2) 职业、收入水平及婚恋状态等因素对职工服务需求的影响。交互统计发现,职业、婚恋状态和个人年总收入等因素对职工的服务需求有一定影响。以职业为例,私营企业职工对各类服务的需求均较其他职业的人员要高,见表7。

表7 职业与当前所需服务的交互统计 %

2.服务供给

(1) 企业规模与生育支持。对“是否设有母婴设施”与“企业规模”进行交互统计发现,二者呈现出显著差异,见表8。即从一般意义上来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有可能(能力)增设相应的母婴设施。

表8 是否建有母婴设施设备与企业规模的交互统计 %

(2) 企业思想观念、政府投入与生育支持。分析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70%)未设有可投入使用的母婴设施,见表9。而在仅有的13家建有母婴设施设备的企业中,政府投入又极为有限,主要要依赖于企业的自主建设,见表10。分析结果透视出两个问题:其一,当前,企业设置母婴设施设备的比例偏低,对职工的支持力度有限;其二,政府对企业增设母婴设施的投入力度有限。

表9 企业设有可直接投入使用的母婴设施情况(N=50)

表10 政府在企业母婴设施中的投入情况(N=13)

(3) 企业所提供的工作便利、成本承担意愿与生育支持。结果显示,企业为孕产期职工提供的工作便利以“弹性调整工作时间”和“减少工作量”为主。“其他”便利主要包括请假便利、减免加班、提供孕妇餐和增加对职工的关怀等,见图1。有50%的企业表示“愿意承担”生育支持的成本,这为未来探索建立“家庭—企业—政府”三位一体的成本分摊机制奠定了基础。

表11 企业为孕产期职工提供的工作便利(N=82)

四、研究结果

(一)企业为孕产期女性职工提供了形式多样的生育支持(工作便利)并获得了职工的认可

在硬件方面,大多数在宁投资的外企均表示,远在海外的公司总部专门为企业中的女性职工设有母婴室等,但在南京的公司中尚未设立相关设施,原因在于企业内女性职工数量较少,需求不高。对此,公司一般采取购置冰箱以帮助女性职工储存母乳的方式向其提供便利;“软件”方面包括制度、规定等。数据显示,企业所采取的多形式工作以“弹性调整工作时间”居多,“其他方式”如慰问家庭、允许周末休息等与“适当延长产假”次之,也有10%的企业采取“在办公场所添置育婴设施”的方式,78%的职工对上述服务表示满意。

(二)职工的服务需求因职业、收入水平以及婚恋状态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特征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的服务需求与其所从事职业、个人年总收入水平以及婚恋状态等因素相关。其中,“私营企业职工”比其他职业人员对业务培训、配偶就业、子女托管/上学、父母/岳父母养老以及住房等方面的服务需求要高;个人年总收入水平在“10万及以下”区间的职工相较其他收入水平的职工而言,对上述服务的需求要高;“已婚已育”职工相较于其他婚恋状态的群体对上述服务的需求要高。当然,园区内的未婚群体也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分析其未婚原因对探讨相关生育配套措施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三)作为重要补充力量的公共服务效果显著但宣传力度偏弱且普及范围不广

分析结果显示,就使用过诸如南京市高级人才公共服务和《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公共服务的公众的反馈而言,他(她)们对该服务的整体满意度较高,说明上述公共服务能够对其带来一定程度的便利。但公众对上述公共服务的知晓率和使用率偏低,仅为19%。未来需要借助新兴的信息传播媒介与手段,加大对公共服务的宣传力度,扩大公共服务政策的普及范围,引导更多的公众了解并使用可资利用的诸多公共服务。

(四)企业向职工提供支持服务的条件和能力与自身规模相关,但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供”“需”之间仍存在较大缺口

调查结果显示,企业规模与“是否设有母婴设施”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有能力和条件增设母婴设施。此外,企业一般也会为孕产期的女性职工提供诸如减少工作量、弹性调整工作时间、允许在家办公和压缩周工作时间等工作便利。然而,从职工的服务需求反馈来看,他(她)们的生育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子女托管/上学、父母/岳父母养老以及住房等方面。显然,企业所提供生育支持的能力和范围有限,仅能满足部分职工的部分需求,“供”“需”之间仍存在较大的缺口。

(五)企业的生育支持设施主要依赖于自身,政府对其投入有限

在50家企业中仅有13家企业(26%)设有母婴设施且其中没有政府的投入。按照前文所得结论(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有能力和条件增设母婴设施),中型企业相较于小微型企业而言,理应有能力和条件增设母婴设施,但这显然又与事实(仅有1/16的中型企业增设母婴设施)不符。对此,我们认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政府干预,或探索并建立由政府牵头、企业主导、个人参与的生育支持体系的方式,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增设支持性设施,强化企业对孕产期职工的支持。

五、对策与建议

(一)瞄准企业职工的差异化需求,增强服务的精准性和弹性

当前,政府部门和企业所提供的生育支持服务对目标受众产生了显著成效,但考虑到目标受众需求的差异性,我们需要对现有各类生育支持服务做出适当优化。比如,在目标相同的情况下,体力劳动型职业女性和脑力劳动型职业女性两个群体对某项服务的需求并不一定相同。因而,生育支持服务的供给方要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和弹性(主要是指在公共服务的普适性取向和目标受众的差异性特征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以兼顾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而对于园区内的未婚群体而言,其存在一方面与工作因素相关,另一方面也和社会环境相关(如近几年南京市初婚率偏低)。对此,有关部门和企业可采取相关措施,如联谊会等,以刺激初婚率的提高。

(二)要加大对公共服务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其普及范围

公共服务是缓解目标受众紧张状态的重要补充力量,使用者的满意度反馈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但公共的知晓率和使用率的双重“偏低走向”制约着公共服务的目标实现。身处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兴的信息传播媒介与手段,加大对公共服务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目标受众)对服务的知晓率,进而引导其主动了解和利用各项可资利用的公共服务。

(三)分流引导域内各科创型企业尽可能地增设生育支持设施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出台专门文件明确规定企业要增设生育支持设施,而仅在个别文件中对此有所提及。换而言之,企业是否设立相应的设施并不受法律约束。对此,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对域内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积极与“应设而未设”生育支持设施的企业沟通,引导其转变观念,同时设置相应的奖励措施,以提高企业设立生育支持设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企业生育支持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创新,鼓励有能力增设相关设施的企业增设服务设施,对于不具备增设能力的,可考虑由园区企业共同出资在域内设立共享性质的生育支持设施。

(四)探索建立“政府牵头、企业主导、个人参与”的生育支持体系

建立“政府牵头、企业主导、个人参与”的生育支持体系的目的是要实现各主体对生育支持成本不同程度的分摊。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提供生育支持的过程,不能仅满足于相关设施的形式性设立,如何利用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使相关设施发挥实质性效用才是其重点所在。在建立分摊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可考虑增加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发挥政府的牵头作用,坚持“应设尽设”的基本原则,引导更多的企业增设有关设施并予以技术层面的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可考虑通过政府补贴、个人付费(标准合理)的方式减轻企业生育支持成本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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