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1〕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提高全省上市公司整体发展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和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推进省内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内控机制,着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落实治理制度规则,引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悉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推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谨慎履职,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充分发挥。指导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拓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严禁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重点推动省内上市公司做好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并购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利用对口援青资源,开展并购项目对接和服务活动,着力引导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及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用好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优质资产上市。(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债转股、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融资。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融资的支持力度。加大与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主动沟通协调,积极为我省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争取政策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上市公司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强化研发、中试、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上市公司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政策,引导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许可使用、专利转让、折算入股等方式,拓展其专利技术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应用,带动区域技术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助推上市公司科技创新项目培育孵化,推动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六)积极稳妥防范化解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等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推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风险预警和处置协调机制。加大上市公司杠杆率和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力度,确保风险早识别早处置。强化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约束,限制过度举债、盲目扩张。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帮助有市场前景、效益良好但暂时出现融资困难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引导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指导上市公司加强网络舆情管控,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法院,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肃处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加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日常监测力度,按照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原则,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督促上市公司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以及时、精准的执法成效净化市场生态。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督导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针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纾困惠企政策,加强协作联动,从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水、电、气保障等方面支持上市公司及其重大项目尽快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财务造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规避退市的行为。引导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及时出清风险。落实先行赔付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大舆论引导,稳妥处置因上市公司退市引发的投资者上访事件。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涉及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优质企业上市挂牌
(十)建立健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本行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每年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一批盐湖化工、清洁能源、生态旅游、有机农畜等行业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特色领头企业,其中,西宁市、海西州及省级有关部门每年推荐不少于10家。经市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申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核后,纳入省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调整、梯次推动、统一培育管理。(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制定企业股改扶持政策,简化流程、优化服务,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挂牌)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青海证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进设立私募创投机构。大力发展风投、创投、产投等本土机构,吸引知名投资机构来青投资、在青落户。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功能,撬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推动以“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产融发展模式开展产业整合,打造省内外私募基金领投接转的生态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统筹指导全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项工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土地、房产、环保和税收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帮助上市公司和省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解决项目审批、规划用地、资产转让、经营许可、产权确定以及纳税等方面问题,并在责权范围内提供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压实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落实规范发展、提高质量的主体责任。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积极改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监管效能。相关部门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建立高效灵活的综合监管协作机制。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引进省外专业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努力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督促中介机构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主体诚信档案、评价结果等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集中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青海证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政策环境。通过青海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企业申请上市进度,实行分阶段奖补。鼓励引进外省企业来青落户。对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补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上市公司在省内投资兴业,按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支持。推动经济基础较好的市县区、园区开展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各园区要积极引入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实力强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参与我省资源开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督导考核。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和提高本辖区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属地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要求,分地区逐步纳入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及四大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目标体系。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要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实现企业上市(挂牌)“破零”目标。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适时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开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智力支持。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引进的符合我省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并经申报入选的人才,应按照相关政策在薪酬待遇、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优惠。完善上市公司培训体系,加大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