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2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底,国务院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通知,对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全面规定了政府督查的适用范围、督查内容、管理体制、机构权限、督查方式、督查程序和保障措施,既赋予了督查权,同时又约束了督查权,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搞变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统筹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在做好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通过专题学习传达、中心组理论学习及集中学习培训等不同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充分认识条例制订及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理解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全面统筹推进,依法依规开展政府督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站位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在深刻领会决策意图和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研究部署督查事项,切实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及时发现工作推进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完善决策的方法和途径,使政府工作更加贴近中心,更好地服务大局,真正发挥好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紧盯督查重点。各县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督查工作的着力点,围绕省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量化任务分工等年度重点事项,紧紧盯住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的堵点和企业群众的痛点,深入了解情况、找准问题症结,破除执行梗阻,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把握督查主体。各县区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以及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开展督查,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区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属部门不得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部门承担本行业工作任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政府督查不能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导等名义。
遵守督查程序。要严格立项程序,市直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政府督查,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政府督查;要认真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培训督查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政策措施及工作要求,深入实地开展真督实查;督查工作结束后,撰写督查报告,作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督促督查对象按要求整改;根据督查结论或核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督查对象提出表扬、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优化方式方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转变督查方式,优化督查手段,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泛化,持续做好基层减负工作。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本级政府督查和授权所属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实行总量控制,尽量避免重复督查。有效发挥“710”政务督办系统作用,提高行政效率,推动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整改落实。坚持协同配合,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事项的综合督查,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督查,邀请新闻媒体跟进报道督查活动,增强政府督查的专业性和开放性,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坚持“督帮一体”。政府督查要做到真督实查,务求实效,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又要不断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帮助基层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边督查、边协调、边解决问题。积极辅政建言,对督查发现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及时提出调整或完善的建议。
三、强化工作措施,为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条例中明确的机构、人员、经费、督查协助、督查对象配合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理顺管理体制,设置机构、配齐人员,将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合理安排,为更有效地开展好督查工作提供坚强保障。要加强督查干部队伍建设和督查专业能力建设,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不断强化对督查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的培养培训。
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条例在本地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的责任,及时总结推广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抓紧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对照条例,查找本地区政府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及时补齐补强;梳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及时修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纠正与条例精神不符的做法,积极探索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工作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督查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建设,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职尽责,加强对督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全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各县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