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社会建构:一个跨文化的视角

2021-04-15 02:15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遗产文物文化遗产

(西安外国语大学 旅游学院·人文地理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128)

近些年来,文化遗产研究在认识论和方法论范式上都突出了一种强烈的建构主义倾向,并在研究、实践和决策层面对该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文化遗产虽是一种普遍存在,但作为社会建构,依赖于语境化的文化解读。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不同文化之间在遗产领域内的互动和合作日益密切。跨文化交流促进了中国及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概念的动态演进,亦有助于加强文化遗产领域内对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解、研究及实践。

本文旨在从跨文化视角分析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重点探讨文化遗产概念的社会文化建构。首先回顾了文化遗产作为社会建构这一概念,分析其学术研究轨迹,进而对文化遗产领域内东西方跨文化交流进程及由此产生的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进行历史分析。考虑到东西方保护传统的明显差异及近些年来对遗产保护欧洲中心主义的批判与反思,本文讨论了文物和文化遗产概念在中国的演变和互动,特别是中国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国际保护理念的对话与协商。这一跨文化维度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遗产领域内地方与世界的互动,进而展现了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建构性。

一、文化遗产作为社会建构

尽管文化遗产的研究视角、规范多种多样,但对其社会建构性已基本达成共识:遗产不仅与过去有关,而且与过去如何适应现在有关[1]。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以及在研究内容上从“什么”到“如何和为什么”的视角转换,已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得到认可,并从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等角度予以研究及广泛理论化[2]。

社会建构主义挑战传统科学中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我们通常理解世界的方式,使用的概念和类别都具有历史、文化特定性,持有可以通过观察来揭示世界的本质这一传统观点的人,对自身想当然的理解世界的方式持批判性的态度[3]。在文化遗产领域,社会建构强调文化遗产解读、实践中的历史性和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价值等概念。斯图尔特·霍尔(Stuart Hall)指出,“正是我们——处于一定社会和文化中的我们——赋予事物意义,并通过符号表征。因此,意义从一种文化到另一种文化或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时总会改变”[4]。一个概念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意义,因此,跨文化比较方法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解,从认识论上解析社会文化背景下社会建构意义的产生。

早期文化遗产领域的比较视角主张东西方之间的物质、精神二分法,西方重视文化遗产的物质方面,而东方则侧重精神层面[5]。弗雷德里克·牟复礼(Frederick Mote)以苏州为例讨论中国人的历史感,他指出中华文明并没有把它的历史寄托在建筑物里,它的历史是文字的历史,而不是石头的历史,苏州的历史是思想史,人类经历的瞬间构成其永恒的元素[6]。大卫·罗温索(David Lowenthal)强调,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系列社会文化进程,认为虽然西方社会文化中物质保护为其主旋律,但应该意识到其他文化有其不同的定义和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方法。他以中国为例指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非物质见证同等重要[7]。肯·泰勒(Ken Taylor)对比了亚欧文化,认为大多数亚洲文化从精神层面看待文化遗产的价值,过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存在于人们、事件和地点的记忆中,而不是集中于可以改变或被取代的物质结构上[8]。

近些年的讨论中,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质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国际组织,认为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将西方传统中对遗产的物质性保护予以常态化的做法过于重视文化遗产的物质方面而忽视了精神层面,导致文化遗产领域呈现单一话语。考虑到东西方保护传统的明显差异及近些年来对遗产保护欧洲中心主义的批判与反思,新出现的挑战和对西方话语的修正体现了我们学科领域中令人信服的进步方向[9],然而对非西方文化遗产的详细研究才刚刚开始。

二、文化遗产发展趋势:从单一话语走向多重话语

国际文化遗产领域呈现了从单一话语,即劳拉简·史密斯(Laurajane Smith)术语中的“权威化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走向多重话语的发展趋势,但趋势较缓,当今的多重话语仍处于前一种话语的框架之下。“权威化遗产话语”源于传统的西方技术和美学专家对物质保护的狂热。它始于19世纪的民族主义和现代性,并通过国家机构、民间社会和国际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而固定化并得以广泛传播[10]。

1931年,第一份关于历史古迹的国际文件《雅典宪章》(The Athens Charter)颁布,这份文件由欧洲国家起草。1964年,《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发布,起草委员会仍是以欧洲国家为主,仅突尼斯、墨西哥和秘鲁这三个非欧洲国家参与其中[11]。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通过,其继承了《威尼斯宪章》中的物质性保护。与此同时,开启了《世界遗产目录》(World Heritage List)的登录工作,要成为世界遗产需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这实则是欧美国家维护文化霸权之话语[12],从欧美国家居高不下的世界遗产比例中可见一斑。

“权威化遗产话语”占据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受到质疑或回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文化多样性、文化景观和社区发展等方面的关注增加,遗产保护中的价值、文化和社区参与等概念开始被学术界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国际组织承认,并逐渐显露势头。然而,虽然日本、印度和中国等亚洲国家的话语权在不断提升,但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名录目前仍然显示出欧洲国家和北美国家的主导地位。

遗产研究的第一次文化转型始于一项地方倡议《贝拉宪章》(Burra Charter),为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Australia ICOMOS)于1979年颁布。《贝拉宪章》对文化意义进行定义,并制定了基于文化意义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标准,这是一次国际原则地方化,即如何使国际原则适应当地社会特定的文化、价值观等的有益尝试。此倡议得到随后颁布的《奈良真实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的呼应。《奈良真实性文件》颁布于1994年,虽基于《威尼斯宪章》,却不乏创新之处,是宣扬遗产保护中文化多样性及真实性概念之相对性的第一次国际努力。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强调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为各种文明和文化之间的对话创造了新的条件。鉴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国际层面的表态,各国也纷纷出台新举措、采取行动,探讨适应本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下文提及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Sites in China)即是中国在此方面所做的探索。实际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已经区分了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韩国、菲律宾、泰国、玻利维亚等国也作出了类似的举措[13]。然而,由于西方话语的主导地位,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元性及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等理念从地方到国际认同经历了一个缓慢的过程。《奈良真实性文件》可以看作是非西方国家多年来共同努力的结果[14]。

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积极采取行动,1993年启动“人类活瑰宝”体系(The Living Human Treasures System),1998年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这两项举措使得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最终促成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颁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已经得到广泛研究[15]。自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认可以来,世界,尤其是亚洲,不乏研究非西方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努力,这一尝试不仅仅局限在学术界,也借助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组织[16]。西方话语和文化相对性等话题被广泛讨论,并予以批判性分析。劳拉简·史密斯认为,认识到我们领域内存在的西方政治、历史、制度话语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和评估那些曾被忽视的对遗产的性质和意义的理解,这对于我们的学科发展是非常有益的[17]。美国盖蒂保护所(The Getty Conservation Institute)发布的《价值与遗产保护》的研究报告指出,遗产保护理念与实践因文化而不同。今后的研究要着重理解遗产保护与社会的关系,它是如何被经济、文化和社会力量塑造,同时又是如何反过来塑造社会的。只有这样,我们的领域才能积极地向前迈进[18]。

《奈良真实性文件》首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形的非物质性的转变,显示了西方思维的一种演变,超越了对遗产物质性保护和物质遗产的迷恋,引入了专注于心灵、精神建构的东方模式。然而,在这一向非物质的转型中,人们往往低估了对文化遗产这种建构的动态性的理解。文化遗产是一个社会文化过程,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与不同的规范和现实不断交流与碰撞。“它(文化遗产概念)是一个文化过程的结果,不仅仅在欧洲,更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思考和实践。”[19]毫无疑问,交互是双向的。西方文化遗产观念受到东方文化的影响,产生了向非物质性的转变。下面以中国为例,分析中国是如何受到世界的影响,融合西方文化遗产概念以及其延续和传承的理念。

三、从文物到文化遗产:中国的转变

在国际遗产学术领域,非英语的术语以及这些术语对遗产保护和实践的影响在文献中很少提及[20]。“许多文化物品和思想都与它们的术语有关,因此,研究具有文化意义的术语往往会给人类发明史和思想史带来意想不到的启示。”[21]从文物、文物古迹到文化遗产的概念的演变,揭示了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建构其自身及跨文化的动态发展的特性,准确理解这一特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实践。

从文物到文物古迹的转变是第一次概念性转变,此次转变基于对中国本土遗产实践的不断深入了解之上,实现了其概念外延从单个物体到建筑和遗址的扩展。“文物”一词始记载于唐代,之后出现较少,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来得以重新使用,其间“古物”“古器物”“古董”“古玩”等词被陆续使用过。关于文物这一概念的起源、上述相关概念及其使用,已有诸多研究[22],本文不在此赘述。20世纪30年代中期,随着“文物”一词的再利用,缩小的范围再次扩大,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23]。为了回应外延的扩展,“文物古迹”一词应运而生,虽然在实践中,文物古迹往往仍被简称为文物(作为一个扩大的概念),指代过去有价值的物质遗存[24]。

第二次概念上的转变为从文物(古迹)到文化遗产的转变,以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正式下发为标志。在这份文件中,文化遗产作为关键词使用,并明确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即文物。自此,“文化遗产”一词的使用实现常态化。实际上,“文化遗产”这个词并非21世纪初才出现。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两份文件均明确指出其目的为保护我国文化遗产。自1950年以来,“文化遗产”一词在许多保护文件中使用,用以强调文物的重要性[25]。然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赋予了文化遗产新的内涵,这些新内涵源自西方,同时也是适应中国当前社会、文化、政治发展要求的产物。

从文物向文化遗产的转变,反映了文化遗产概念的跨文化沟通。毫无疑问,国际上文化遗产的非物质转型,促进了文化遗产概念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因为文物的概念已无法体现越来越重要的非物质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存在的一种普遍共识,把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倾向认为文物为物质文化遗产。然而,这一简单的对应对于理解和评价中国遗产概念的发展及其保护实践并无诸多裨益,这一转变不仅仅是外延的扩展,二者之间存在着微妙但根本的内涵差异。因此,下一部分将从时间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角度对文物和文化遗产概念进行区分,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在中国的谈判与融合。

四、文物与文化遗产之比较

“遗产”一词源于古法语“iritage”“eritage”“heritage”,意思即所继承的一切(That Which is Inherited)。随着时间的推移,遗产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赋予其鲜明的未来性和公共性。相比之下,文物概念在时间维度上关注过去与现在的关系。《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将文物定义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有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其目的是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强调继承与当代参与/利用,而与未来的联系并没有明确提及。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文物的认识与实践也经历着改变。事实上,只有从2002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开始,才引入了合理利用这一保护方针,反映了我国遗产保护的现实:文化遗产在促进旅游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预期作用,以及实践中文化遗产的破坏、重建和商业化。

在社会属性上,文物隐含着非公共性和物质性,而遗产则意味着公共性和文化性。从商代的第一批帝王藏品和北宋的第一批私人藏品,到新中国的国家保护实践,在中国历史上文物一直远离公众视野。直到最近,文物保护以两条平行线在行进:一种是以历史、艺术、科学为目的的国家文物保护实践;另一种是为艺术和经济原因而进行的私人收藏。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文物收藏更偏向商业轨迹,收藏家从纯粹的艺术爱好者到图利之人,变得更加多元化,文物市场和拍卖市场也越来越活跃。比较而言,文化意识和文化责任在公共视野中相对缺失。

此外,正如单霁翔所指出,文物向文化遗产转变,强调公众参与性和遗产延续性,是中国对其自身快速城市化进程、社会发展路径和全球化语境下文化身份重要性的回应[27]。首先,中国快速的现代化和城市化带来了严重的遗产损毁和破坏。以文化价值为核心的文化遗产概念,有助于纠正文物概念中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失衡。同时,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外延更为宽泛的术语,不仅涵盖了个体建筑、遗址、建筑群,还涵盖了在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中受到严重威胁的历史景观和环境。其次,强调文化价值有助于加强个人和国家的文化认同,构建和谐社会,在国际舞台上提升软实力。最后,强调文化遗产的公共性有助于提高公众普遍缺乏的保护意识,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两种认识论之间会发生更多的冲突与融合;同时,公众将会更多地参与到中国遗产保护与实践之中。

五、走向国际遗产话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93年加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来,中国逐渐走向国际遗产大舞台。1982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显而易见地受到当时公认的国际遗产保护准则《威尼斯宪章》的影响[28]。2000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颁布,此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 China)制订,基于国家文物局、美国盖蒂保护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三方合作之上完成。2005年,我国开始正式推行文化遗产概念。此外,还积极参与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并于2004年予以批准。接下来,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发布3份文件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29]。与此同时,我国加强和改进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3年内(2002—2004年)出台了4份相关文件[30]。在国际交流方面,我国已开始在遗产保护的理论探讨和保护实践中与世界互动、向世界学习,同时也积极推广中国的遗产理念和保护理念。我国积极举办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大会和若干次国际会议,在这些国际会议中发布了诸如《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Xi'an Declaration—On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Setting of Heritage Structures,Sites and Areas)(2005年)和《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Beijing Document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East Asia)(2007年)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文件。这些文件既是东西方差异与冲突的产物,也是双方协商、理解、包容的见证[31]。

除此之外,《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制定,是中国走向国际遗产领域的又一有力见证,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发展中的全球与地方的谈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目前已有两版。第一版于2000年发布,由国家文物局、盖蒂保护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虽为合作编制,该准则从内容和背景上都传达了它的“中国性”。莎伦·萨利文(Sharon Sullivan)指出,在整个合作过程中,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特别关注西方保护理念和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融合,努力创造即承认国际最佳实践又忠实于中国地缘感和历史感的现代保护方法[32]。这一跨文化意识和主动性在第二版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

第二版于2015年发布,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修订,盖蒂保护研究所仅受邀参与部分修订。第二版在保证内容延续性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中国多年来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成果,文化遗产价值、保护原则、展示方式、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体现了当今我国遗产保护认识水平,既是对我国遗产保护理念的继承与发展,又旨在努力解决我国目前遗产保护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是我国遗产保护在国际语境下的一次重要探索[33]。可见,虽然两版都不同程度上借鉴了西方的保护理念,但并没有失去自己的独特性,反而更加注重自身的特殊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既借鉴西方最佳保护实践,也注意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价值,是中国对跨文化影响的回应,同时也希望能促进国际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

六、结语

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遗产话语发展呈现出一种新趋势:从单一话语走向多重话语,从关注西方传统的考古遗迹、著名建筑、建筑群的保护,到开始了解不同的文化价值和文化实践。这一转变,揭示了文化遗产领域内的社会建构主义倾向,这是一种认识论上的努力,以理解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遗产的意义生产。对“权威化遗产话语”的挑战和修正主义凸显了遗产领域的新变化,而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产的详细研究才刚刚起步。

非物质转向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建设性的补充,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共生关系是建立在对物质对象不断协商的背景下。这一共识不仅有助于西方社会接受非物质价值,而且有助于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东方国家重新审视和继续重视仍处于威胁之中的物质性。中国从文物到文化遗产概念发展的轨迹,不仅仅体现了与西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理念的不断交流和谈判,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互动的结果。文物与文化遗产同时使用正揭示了目前我国文化遗产认知、保护和实践的现状。在我国,学术界和政策层面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这一概念的转变,我们期待它能够真正转化为信念、行为和日常实践。这种认识的培养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将会是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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