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精神
——以新型国际关系为研究视角

2021-04-15 02:15马忠法云新雷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国际法主权

马忠法 ,云新雷

(1.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2.同济大学 发展研究院,上海 200092)

自2013年3月习近平访问俄罗斯时首次提出“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1]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2],随着习近平外交思想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持续丰富和深入展开,新型国际关系不仅明确提供了“21世纪国际关系向何处去”的中国答案[3],也深刻昭示了新时代中国将在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规范的国际法律秩序下与世界各国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担当。换言之,在推进以《联合国宪章》为国际法“宪法化”的国际法治文明进程中,由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三原则构成的新型国际关系所蕴含的国际法精神应成为新时代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指引。据此论之,正如孟德斯鸠就“法”与“法的精神”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所意义深远地指出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4]。而“法的精神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5]。以此为理论预设,如果说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本性的必然关系,那么国际法精神就存在于国际法与新型国际关系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有鉴于此,随着习近平外交思想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不断推进,从新型国际关系的角度研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精神就实属必要,也是其应有之义。

一、相互尊重:国际法精神之民主化的基本前提

相互尊重是指世界各国必须把主权平等原则奉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中,各成员国不应依据其国土面积、国家实力和发达程度的客观因素,有所谓的大小、强弱、贫富之分,而要一视同仁、一律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各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相互尊重各国政府及人民世代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民族特色和生活习惯,尤其是相互尊重各成员国在缔结、制定、遵守和执行国际条约及相关国际法事务中的自主选择和重大关切。

相互尊重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意味着各国应对主权平等原则给予最根本的尊重,这不仅表征着国际法主体之间对达成国际协议一致意思表示的尊重,也体现着对缔约国之间主权资格平等的尊重。确切地说,相互尊重要求世界各国把主权平等原则当作不证自明的根本准则予以普遍性的承认和接受。这是因为国家存在于主权资格平等之中,无主权资格平等亦即无国家,更遑论依据主权平等原则而展开的国家间合作和更广泛范围内的国际合作。也就是说,世界各国唯有通过相互尊重,普遍承认和共同接受主权平等原则,生活在国际社会里的各国之间才能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平等和自治等国际法内涵[6]。

基于相互尊重之上的国际关系和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社会又进一步决定了国家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而非传统国际政治关系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同时,这也赋予了各主权国家在有关国际法的制定或创立中的独立投票权。换句话说,相互尊重强调的是世界各国应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诸如此类的合法方式来共同决定国际社会共同事务,进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最终实现国际法精神之民主化。反言之,实现国际法精神之民主化的基本前提就是要各国在主权平等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下,相互尊重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固有的历史独特性和文明多样性。面对当前国际社会愈来愈社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相互尊重要求在国际法律体系不断演进和完善的国际法治进程中,必须提升、扩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规范与国际制度制定程序中的充分代表性及发言权,以期实现国际法精神之民主化的普遍性和正当性。这是因为当今国际体系的结构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作为构成单元和基本成员的,依旧存在于并将长期运行于以国际条约形式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边界神圣不可侵犯、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鼓励遵守国际法等被视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或构成性规则之中[7]。对此,《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强调,“极端民族主义……把国内的主权观念转移到国际上的企图……是不利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同时也是不适当的……因此,国际上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征是平等和独立”[8]。

相互尊重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处理和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中国领导人一直以来在一系列国际峰会及重大国际组织场合多次强调并始终践行的国际法精神之民主化的一贯立场。2015年9月,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明确指出,“主权原则不仅体现在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还应该体现在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当得到维护,体现在各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实践应当受到尊重”[9]。2017年1月,习近平又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再次重申,“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10]。毫无疑问,在主权平等原则的根本规范下,这种以承认主权国家是适格的国际法律人格者,以强调国家主义为价值导向,以维护国家主权行使为权利规范的国家间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基础和前提[11]。换言之,主权平等原则使得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持合法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而其又作为规范国家之间以及调整国际关系的必然关系,本身就意味着国家的自治与同意[12],即国际法精神之民主化,且这种特殊的发展演变逻辑就存在于国际法具有高度的自由意志,亦即主权平等原则赋予各主权国家以平等性和独立性,从而使得各主权国家能够作出明示或默示的国家同意来达成国际条约、形成国际习惯或国际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渊源。

事实上,尽管相互尊重作为新型国际关系的首要原则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被首次提出,但相互尊重自始至终都是指导中国与世界各国发展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有关国际法律文件所宣布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有益补充。论及新中国成立之初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3]和作为当代国际法支柱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看出,相互尊重不仅是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大力弘扬和创新性继承,还是对包括互相尊重主权、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共处、和平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决贯彻和继承性创新。

质言之,在相互尊重原则下,中国政府全面认识并深刻理解这个由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多种族裔、多个宗教所构成的多文明世界及各国不同的政治体制、气候土壤、风土人情和“一般精神”。这也是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就《论法的精神》之主题作出实证考察之后所总结的:“每一民族都有其一般精神,而权力基于之上而建构;一旦一般精神根基不稳,权力本身必然崩溃,而该民族亦受害停滞。”[14]

二、公平正义:国际法精神之法治化的崇高价值

公平正义是指世界各国必须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全面奉行法治,积极履行国际法赋予各国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对本国的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以确保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遵守及实施,特别是严格遵守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进而实现国际法精神之法治化的崇高价值。

公平正义作为与法等值的概念,相互之间存有一种天然的内在关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5]。此外,亚里士多德就法治的含义及其实现,进一步明确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6]。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对公平正义与法的紧密关系,高度总结道: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17]。大陆法系文明如此,英美法系文明关于公平正义的观点亦是如此。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奠基人罗斯科·庞德也反复强调,“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工具,法律的终端就在于公平正义”[18]。因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律价值论的核心就是法律正义论[19]。无独有偶,源远流长的中华法治文明也宣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20]。由此可见,作为正义与否的人文科学,法即公平正义的法治化理念和崇高价值始终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与文明向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便是基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建立的以主权国家为构成单元的国际体系,也离不开法对国际行为产生的拘束力[21]。究其缘由,因为法即公平正义,且公平正义的持久生命力就在于通过国际法来协调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关系,从而增强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及其效力。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至善的美德,也是法治的体现,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所在。换言之,实现公平正义是为了让世界各国的发展不但满足自身国家利益的需求,更要满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全人类整体利益的诉求,而不是在维护和扩大本国利益之时,只追求一国独大和几国分享的非平衡非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所以,国际社会只有通过公平正义,切切实实做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才能实现国际法精神之法治化的崇高价值。

公平正义强调世界各国在处理国际关系的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推进国际法治,遵循良法善治,尤其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应全面恪守和善意履行。现实中,囿于西方国家集团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发展阶段及不同发展能力等客观现实,要实现国际法精神之法治化的崇高价值,大国、强国与富国在谋划其国家利益之时务必要平衡和照顾小国、弱国与穷国的生存发展权利及人民利益,切实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规范,包括各国之间就政治体制长期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旅游交流等诸多领域达成的国际公约、多边协议和法律文件等,都要付诸实践,真真正正实现公平正义,即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全面高度综合统一。

公平正义要求国际司法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应该始终坚持国际法律规范和原则统一适用平等,确保国际规则的有效遵守和彻底执行,而不能搞双重标准,在符合其国家利益之时则用;反之则弃。特别是对新时代中国在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的过程中,不论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构建健康稳定的大国关系,还是与毗邻国家发展“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关系,甚或与广大非洲国家增强新形势下“真实亲诚”的中非关系,都应奉法而行、尊法而为,严格遵循国际法精神之法治化的崇高价值。这是因为在一个国际法治和国际交往全球化的时代,“远距离的社会事件和社会关系与地方性场景交织在一起”[22],使得“人是类存在物”[23]已经从概念描述转变为事实存在。与此同时,世界各国也正处在一个国际危机和全球性挑战频发的时代,诸如南北国家贫富两极分化、世界经济增长复苏乏力、全球生态环境快速恶化等。在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深度交融的同一场域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持续显现并快速外溢,面对有增无减的国际议程和全球问题,世界各国只有通过公平正义,才能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程度的更高实现,进而实现全人类社会梦寐以求的法治文明。这就是说,法及法治作为公平正义的等值概念及其固有的内在关系,不仅集中展现了多元利益竞争与权衡的法理之源以及法律命令所体现的法律责任[24],也深刻阐明了文明的进展在国际关系中是从武力到外交再到法律的运动[25],并最终确保其旨在“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26]。

实践中,公平正义一直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怀有的崇高价值取向,也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抱持的对外开放包容的交往品格,更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发展崇高事业的制度优势所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至今,为了实现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世界各国的共同繁荣,中国外交实践就不遗余力地主张建立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为目标的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27]。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全面有力推进,中国对公平正义的恪守和贯彻更加责无旁贷。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带给国际社会的诸多全球性问题和风险挑战,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除了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国际法治建设外,别无他途。

概言之,公平正义不仅是全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价值所求。面对“法律全球化”的国际性进程[28]和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大变革时期,世界各国只有通过共同建立国际规范、共同遵守国际规则、共同把追求公平正义当成各国之间及国际关系的最大共识,才能打造一个共享文明的法治世界。

三、合作共赢:国际法精神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合作共赢是指世界各国必须在国家间合作、区域性合作、国际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中积极分享机会利益,合力扩大互利共赢,在良性可持续互动的合作框架之中获得双赢、多赢和共赢,以期实现《联合国宪章》四大宗旨之一,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家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29]。显而易见,这就要世界各国在全面遵循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对全球化加以国际规范,积极扩大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和主权国家结构范围之内的国际合作及地区合作,并使之现代化[30]。即强力推动开放包容的建设性关系来促进世界各国之间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地区合作,推进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来实现国际法精神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合作共赢强调合作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主要方式,共赢是增进国际关系的结果导向。作为推动国际社会不断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国际合作及地区合作始终是国际关系的核心议题和重大命题。因为国际合作达成的基础是国家之间存在的互补性[31],特别是存在于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比较优势原理”[32]。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合作不应只是国家间的常态化相处方式,更是全人类社会在面对全球性问题和挑战时唯一可供选择的行为方式[33]。为此,世界各国在追求和拓展各自国家利益之时,应以长远的历史眼光看待国家利益,既要合理兼顾邻国及别国的核心利益,又要维护和增进全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利益,而不是只顾当前局部的自我利益获取和独占,更不是用零和思维的方式大搞唯我独尊的绝对收益。因为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及教训已经多次并将持续证明,以邻为壑的零和思维从来不是世界各国共生共荣的康庄大道,强权独霸的丛林法则也非国际和平与发展的永久之策。所以,世界各国要和平共处而不是战争对峙,要团结合作而不是对抗暴乱,要互利共赢而不是掠夺独享,这样才是全人类社会实现永久和平、持续进步、不断发展和共享繁荣的人间正道。诚如王毅指出,“那就是,以合作取代对抗,以共赢取代独占,不再搞零和博弈和赢者通吃那一套”[34]。

合作共赢要求世界各国在面对国际社会全面转型之时,必须全面合作、共享权利、共担责任、携手以进,而不是规避风险、损人利己、唯我独大,更不是逆世界潮流而动、退回经济民粹主义、重拾贸易保护主义甚或贸易霸凌主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曲折推进和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的快速建立,全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已经融为一体、难以隔离。因此,世界各国唯有推动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才能良性可持续地推进以《联合国宪章》为“宪章性规范”的国际法治文明。在此历史性进程中,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其根本目标就是让各国人民共享世界和平带给人类的基本尊严、共享全球经济发展惠及而来的美好生活,共享国际法治文明护佑的公平正义。所以,世界各国与国际社会应把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所宣示和确立的国际法律规则当作“黄金法则”用起来,以包括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科技、人文、教育、旅游等方方面面的国际合作来坚守《联合国宪章》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以共赢来赋予《联合国宪章》以新的时代内涵,以合作共赢来实现国际法精神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实际上,合作共赢从来都是中国外交政策和外交活动的路线所在,也是中国致力于实现国际法精神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检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大国外交历史,可以得知,无论是1972年《上海公报》所开启的中美关系正常化及其体现的国际关系中践行“求同存异”精神的典范[35],还是2012年习近平访问美国期间提出的“推动中美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把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塑造成21世纪的新型大国关系”[36],抑或是中美两国40年合作共赢的主旋律和本质[37],都始终展示了中国积极探索以合作共赢为新的交往模式的国际机制和避免“你输我赢”的零和思维的传统国际关系。从更高的角度来看,这正全面彰显了“以合作主义为核心理念的新型大国关系”[38]对“传统西方文明中心论”的大国关系和国际关系的提升与超越。在此意义上,正如亨利·基辛格所说的,如果没有40年前的中美合作,也就没有当下世界的现实基础及其伟大转变[39]。

总之,“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40]。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深刻揭示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和环境可持续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国家之间及人与人之间共生共存共荣共享的普遍联系与有机关系,从而要求世界各国必须顺应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把合作共赢的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模式,走国与国交往的新路,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即在全人类史无前例地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当下国际社会,世界各国及各地区唯有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才能实现国际法精神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从而不断走向、构建直至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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