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章
内容提要 任何个体都无法完全凭一己之力去获得和维持正常的人生,在任何社会中,个体从根本上讲都是“依赖”的;个体如果失去所有在必要时可以依靠的保护力量,他就没有安全,而一旦他只能没有选择地单向依赖于某种特定的保护力量,他就失去了独立。马克思分析揭示了在传统上的个体对于小共同体的人身依附走向终结以后,在由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所造成的无产者对于资本和资本家的单向依赖下,工人之安全与自由的双双沦亡;现代社会政策作为来自国家的一种保护,给了个体(特别是工人阶级)一定的安全,但是,由此发展起来的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体系,作为一种“保姆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坐实了托克维尔曾经的隐忧:一个把一切社会事务统揽于一身的国家会让公民个体全面依附于自己而失去独立;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志愿结社(第三部门)成了许多人眼中治愈市场缺陷和国家(政府)弊端、兼顾个人的安全与独立的一剂“灵药”,但实际上它的力量并不足以应对这种期待。现代社会政策须在确保公民个体基本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多元的福利和服务安排,和对多元的社会行动主体的培育与维护,促进公民个体的选择权。
一般认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变迁中,在现代性的发展推进过程中,作为个体的人日益摆脱了外在的依赖和束缚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独立和自由。齐美尔就曾说过:“如果社会学想用一种简明的方式表达现代与中世纪的对立,它可以作如下尝试。中世纪的人被束缚在一个居住区或者一处地产上,从属于封建同盟或者法人团体;他的个性与真实的利益群体或社交的利益圈融合在一起,这些利益群体的特征又体现在直接构成这些群体的人们身上。现代摧毁了这种统一性。现代……使个性本身独立,给与它一种无与伦比的内在和外在的活动自由。”①表面地看,这似乎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但事实是否如此简单明了呢?实际上,只要承认,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个体基本上都无法仅仅依靠自身就能应对其一生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危机、风险,无法完全凭一己之力去获得和维持正常的人生,那么,相应地也就必须承认,在任何社会形态下,个体都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这不仅仅在“三年不能免于父母之怀”的幼年是如此,而且整个一生中都是如此——因此,都需要某种能够在必要时给他提供保护和支持的外部力量的存在。所谓独立,并非没有依赖或保护,而是摆脱某种特定形态的保护或依赖,即表现为人身依附或准人身依附(Attachment)的、对于个体来说没有选择的单向依赖。个体如果失去所有在必要时可以依靠的保护力量,那他所获得的不是独立,而是基本安全的丧失;而没有安全,也就不会有真正独立和自主:无依无靠、惶惑彷徨的脆弱个体只会像慌乱的溺水者抓“救命稻草”一样去投靠任何能够抓住的依靠,而不可能有真正从容自主的独立。独立,是现代人的一种基本价值,安全,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且是真正独立的前提或基础。那么,着眼于公民个体的安全与独立,现代社会该如何一方面为公民个体提供必要和可靠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不使公民个体因对这种保护的依赖而失去独立呢?而现代社会政策又该如何介入其中发挥自己的功能呢?
马克思曾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描述为从个体只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只是“共同体的财产”的“人的依赖关系”的状况,通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而全面确立和肯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进而迈向“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②迈向“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的社会状况的进程。③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除了最后一个阶段属于理念的设计(事实上,直到今天也依然是一种理想),前面两个阶段则是已经经历和正在经历的历史与现实。在这里,所谓个体只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只是“共同体的财产”的“人的依赖关系”的状况,和上面齐美尔所说的“人被束缚在一个居住区或者一处地产上,从属于封建同盟或者法人团体”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也就是梅茵所说的,在封建身份制下,个体从属于、依附于封闭稳定的传统小共同体(或作为小共同体的象征的领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体受小共同体的控制约束而没有人身自由,同时小共同体则为个体提供一系列必要的保护或者说庇护。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状况与中国传统上那种个体在现实实际生活中对于宗族或地方性小共同体的依赖、依附是类似的,尽管在具体的制度性表现形态上有所不同(在郡县制的大一统中华帝国没有像欧洲封建时代那样形成明确而严格的身份制度和相应的从属关系),这是因为,这种状况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与传统社会中下述这种中外皆然的因素有关的:由于交通、通讯技术的落后,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发达,传统小共同体都处于一种相当封闭的状态,成员之各种需求,其生命历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能凭一己之力来自行解决的困难、危机,在无法获得来自共同体外部的支持的情况下,只能依赖于内部的帮助来克服和解决,从而,个体对于这种封闭的小共同体可以说处于一种无可选择的依赖之中。④正是这种无可选择的依赖,构成了人身依附(封建欧洲)或准人身依附(传统中国)的基础。
这样一种直接的人身依附无疑是一种不自由、不独立。不过,在指出个体只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只是“共同体的财产”这种状况的同时,马克思又从另一个角度注意到在传统或封建时代所存在的一种自主性,即基于“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之结合的、类似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式的生产自主性。也就是说,在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之前,一方面,个体(或者说他的家庭)在社会结构及社会制度上是从属、依附于静态、封闭的小共同体的(特别是在封建制的欧洲),因而是不独立、不自由的;但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也即,存在“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结合,因而,个体(或者说他的家庭)在生产或者说经济活动上恰恰是自主的,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来说,存在着一种“经济个人主义的自由”:个人拥有独立的由私有财产保障的活动领域,个人就是主人。⑤但是,资本主义的兴起,使得这两个方面都被打破了。一方面,传统小共同体的封闭性被打破,个体对于共同体的人身依附走向终结,这一过程由资本主义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即劳动力成为自由买卖的商品)所推动,由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完成并肯定;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兴起也使得过去那种基于“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之结合的生产自主性走到了尽头。马克思尤其关注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的分离,因为它不仅联系着传统上那种个人主义的生产自主性的终结,也直接导致了劳动力成为商品,进而形成对于资本的依赖。在马克思看来,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所谓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是“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的积累,即亚当·斯密所说的“预先积累。”⑥具体说,在马克思的笔下,这是个通过与具有“形式上的公正”的市场机制无关的、纯粹赤裸裸的抢劫行为,如强迫劳动、圈地运动、猎奴与海盗行为、凭权势强占公产、抢劫黄金、征服、杀戮等,而进行的资本积累。就其本质而言,“资本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⑦它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⑧这一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一方面为资本主义劳动市场带来了充足的劳动力商品:“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⑨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无产者对于资本、进而对于资本家阶级的依赖,因为,他们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垄断在资本家手中的、已经成为其“资本”的生产资料的结合,才能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存。当然,从理论上讲,如同劳动力要与垄断在资本家手中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样,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也必须与劳动力相结合才能带来“利润”,因此,劳动者与资本家的依赖应该是相互的。但事实是,已彻底成为无产者的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一无所有的境况,以及那个时代资本主义国家之劳资关系的状态⑩,使得劳动一方陷于无法应对任何风险(哪怕是短时间的失业)的脆弱之中,从而在资本面前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谈判余地,甚至连选择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哪个资本家的“自由”都微乎其微。一言以蔽之,资本“原始积累”所造成的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在传统上个体对于小共同体的人身依附走向终结以后,又形成了无产者对于资本和资本家的单向依赖,或者说资本对于劳动的控制。
着眼于劳动者(生产者)与劳动条件(生产资料)之关系,马克思向我们揭示了在社会的现代转型(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失去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而沦为无产者的个体对于资本、对于资本家的单向依赖。在这种依赖关系中,资本家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并取得了剥削奴役无产者的实际上的“特权”,而对于无产者来说,其脱离封建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获得的所谓“自由”不过是虚幻的画饼,在事实上,他们是不独立不自由的,必须在接受资本家的剥削、奴役下讨生活。在马克思看来,这当然是不能容忍的。社会必然、也必须进一步过渡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状态,即所谓“共产主义”形态。马克思所设想的过渡方式众所周知:他把既有的现代政治国家看作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在这个资产阶级国家之下不可能改变无产阶级的状况,因此,必须先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也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社会形态,在这个过渡阶段,国家一方面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向共产主义过渡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则必须推行一系列在今天来看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的对于社会成员的社会保护、社会促进性举措,努力减轻甚至消灭各种社会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如果我们将“社会主义”理解为通过国家的保护性政策和法规消除、克服社会差别、社会不平等,那么,经典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的区别,实际上在于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社会政策以实现社会平等,还是通过社会政策的推行逐步改善社会不平等从而增进国家的社会主义成分。
作为现代社会政策发源地的西方国家所采取的,无疑是,或者说更接近于后一种方式。当然,必须看到,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之矛盾的揭示以及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工人运动对于资产阶级国家所形成的压力,是促使现代社会政策得以诞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这从现代社会政策首先发端于劳资关系领域也可见一斑。关于现代社会政策的发生与发展,通常会把起源追溯到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而把十九世纪80年代由德国首相俾斯麦推行的、包括《工人医疗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伤残和养老金保险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看作是现代社会政策的正式诞生。但实际上,虽然《伊丽莎白济贫法》和俾斯麦的强制劳工保险似乎都意在保护救济社会中的贫弱者,但其真实的精神取向,特别是在它们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上是截然不同,甚至根本相反的。《济贫法》强调院内救济,且申请救济者须以个人的尊严、独立和自主权为代价。就像T.H.马歇尔说的那样:“《济贫法》不是将穷人的权利要求看做公民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是把它看做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替代——只有当申请者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时,他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赤贫的人由于被救济院所收容,所以,他们实际上丧失了人身自由的公民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他们也丧失了可能拥有的任何政治权利。”因此,《济贫法》的“总体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即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引者),而是要维护现有的秩序(即封建秩序——引者)。”⑪与此相反,俾斯麦所推行的一系列强制性劳动保险法案,恰恰是要维护、稳定已经确立起来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或者说,是要在现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框架之下,通过集合国家、资本家(企业主)和工人的财力,以“国家保护”的形式保障工人在遇到疾病、伤害、老残、死亡等等之时,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险给付,以应付危机,从而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加以节制,防止它无限度地盘剥、奴役工人,另一方面则以此遏制工人运动,防止社会主义革命,最终强化和巩固资产阶级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对此,T.H.马歇尔也有评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在三个方面是新颖的:它涉及对工业事务的一种新的干预类型;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形式;在财政和行政方面也产生了新的要求。”“这种新的制度要求工业界和政府一起对满足工人的合理要求予以让步,为的是使政府和工业界在对抗工人的不合理要求时更容易一些。”⑫
德国的社会保险为其他西方国家提供了示范。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继德国之后,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荷兰等二十多个国家都推出了各自的社会保险立法。此后,经过大萧条、凯恩斯革命、二战等一系列历史大事件,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国家不干预市场的古典自由主义信念,而加大了国家的社会干预。到二十世纪50年代,尽管不同国家的政治架构、意识形态取向以及相应的社会政策模式各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建立起了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体系,从而形成了对个体的一种全方位的“国家照护”。
现代国家以社会政策(福利国家)为手段为个体提供保护,⑬该如何看待这种国家保护对于个体的意义呢?无疑,应该承认和肯定这种保护对于缓解无产者对资本的单向依赖,对于减轻个体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各种风险面前的脆弱性所具有的正面意义。不过,这是否意味着这种保护在给个体以安全感的增进的同时,也切实保护和促进着个体在现代社会中的自由和独立呢?或者,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这种由国家所提供的全方位的保护反过来又形成个体对于国家本身的依赖?这,正是托克维尔的隐忧。
如果说,马克思着眼于劳动者(生产者)与劳动条件(生产资料)之关系的阶级分析模式向我们揭示了在社会的现代转型(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过程中,个体在失去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后,由传统上对于小共同体的人身依附转变为对于资本,对于资本家的单向依赖,那么,托克维尔直接着眼于个体与他人关系的“国家权力-个体自由”分析模式则揭示了在社会的现代转型(平等化)过程中,个体从传统上由身份等级表征的对于小共同体的依附转而变为对于国家(政府当局)的依赖。托克维尔分析指出,在封建贵族制时代,人们生活在一个个规模有限但相当独立的、以领主作为象征的静态共同体中,在其中,享有特权的贵族领主对其属民行使统治管辖权,必要时可以合法地使用强制;包括领主在内的整个共同体等级分明,每个人都有其固定不变的位置,都意识到在自己之上有一个能够庇护他的人,自己之下又有他有义务扶助的人。⑭这种状况显然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体只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人的依赖关系”的状况。但是,这种状态被托克维尔眼中一个最根本的现代社会变革趋势,即身份平等化的趋势打破了。“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绕,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⑮平等化终结了世袭的封建贵族等级制度,造成了社会成员的不断流动,从而也终结了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之上的静态、稳定的传统共同体。由此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社会的个体化,甚至原子化:由于没有恒久的阶级,也就没有团体精神,没有世袭的产业,也就没有地方的关系或是外向的目标受到家庭情感的尊崇,于是,由于没有有效可靠的中介,社会成员便陷于一种彼此隔绝的状态之中,并相应地产生以自己为中心的个人主义情感。⑯托克维尔指出,这个从传统秩序和共同体中流离出来的个体在根本上是孤立渺小而软弱无力的,这种软弱无力促使他们去寻求依靠,并最终将国家,将政府当局当作唯一的“靠山”:“在平等时代,人人都没有援助他人的义务,人人也没有要求他人支援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既是独立的又是软弱无援的。……他们的软弱无力有时使他们感到需要他人的支援,但他们却不能指望任何人给予他们援助,因为大家都是软弱的和冷漠的。迫于这种困境,他们自然将视线转向那个在这种普遍感到软弱无力的情况下唯一能够超然屹立的伟大存在。他们的需要,尤其是他们的欲求,不断地把他们引向这个伟大存在;最后,他们终于把这个存在视为补救个人弱点的唯一的和必要的靠山。”⑰而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托克维尔认为,自然而然地将是,在无数相同而平等的、人人离群索居、对他人命运漠不关心的个人之上,耸立着一个负责保证他们的享乐和照顾他们一生的权力极大的监护性当局。这个当局的权威将是绝对的、无微不至的。就像父权,它愿意为公民造福,但要充当公民幸福的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通过满足公民的各种需要,使他们在各方面依赖于自己,受控于自己,从而丧失了独立的能力,甚至意志。⑱
应该说,在托克维尔的时代,这样一种作为公民幸福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的、通过满足公民的各种需要而使后者依赖和受控于自己的“父权”式国家(政府当局)还不是现实,而是托克维尔的隐忧。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福利国家的发展中,这种隐忧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了现实。齐格蒙特·鲍曼指出,现代国家自建立之初便面临着管理恐惧的艰巨任务,即要在旧的保护网络被现代革命撕毁(也就是传统社会关系、传统共同体的解体)之后,从零开始编织一张新的保护网,“现代国家矢志发展成为‘社会国家’。…‘社会国家’的核心任务是‘保护’。”⑲福利国家,可以说正是“社会国家”的典型表现形态。而正如许多学者研究指出的那样:“福利国家的历史发展是国家的行政权力网络不可阻挡地扩展侵入公民社会的过程。”⑳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国家通过建立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从而成为“保姆式国家”(Nanny state),这从一个角度看,固然是国家为个体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制造了那些置身于现代社会的各种不确定性或者说风险之中的个体对国家的全方位依赖。另一方面,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又强制性地把个体从各种社会关系中抽离出来而进一步个体化了。就像贝克分析指出的那样:福利国家制度的设计大都以“个人”为执行单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权益以及相应的工作要求、法律责任、社会道德、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不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意识形态层次,皆朝着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方向发展,由此,福利国家体制在个体业已从诸如血缘、地缘关系等传统共同体中脱离出来之后,进一步强制性地把个体从阶级阶层结构、性别结构、就业体系等等的关系中抽离出来,成为别无依傍的个体。而当个体成为“别无依傍的个体”,国家也就成了这些个体们“唯一的和必要的靠山”,从而进一步制造、巩固、强化了个体对自身的依赖。
从二十世纪70年代末开始,福利国家体制受到了来自左右两翼的批评和诟病。右翼的诟病主要集中于福利国家的“无效率”,而这种无效率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福利国家所认可的要求、权利以及工人和工会所拥有的集体权力,等于抑制了工人工作的动力,或者至少不能迫使他们像在完全市场条件下那样努力而有效地工作”;而左翼的批评则主要是将这种福利国家体制看作是资本主义招安工人、诱使工人放弃反抗既有秩序的一种手段。而还有一种批评——姑且称其为中间派的批评——则认为福利国家所引发的“应享权利的革命”(即对福利权利不断趋高的要求)导致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左中右三种对福利国家的批评显然都别有衷曲,看起来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只要稍稍分析一下即可发现,在这种各有衷曲的批评背后,对一个事实的认定却是一致的,那就是保姆式的福利国家制造和强化了个体对于国家的依赖。
马克思的分析模式让我们看到在特定历史状态下(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手段,国家是资本家阶级的代理人等),作为无产者的个体对于资本的事实上的单向依赖,托克维尔的分析模式则使我们看到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原子化的个体,父权式的国家或政府当局等)个体在国家(政府当局)面前自主性、独立性的丧失。站位于今天,或者,用今天的话来说,马克思和托克维尔的分析模式实际上向我们揭示了,在面对不受规制的市场,或把所有社会事务揽于一身的国家(政府当局)时,个体安全和独立之间所呈现的两难或者说困局。要么在某种保护之下获得某种安全,但须交出独立,要么交出保护而获得某种形式的独立或自由,但代价是丧失安全——当然没有安全感的所谓独立或自由只是无依的焦虑惶惑,绝不可能是真正的独立或自由,因此,所谓没有安全的独立,实际上乃是安全与独立的双双沦亡,马克思的分析模式所揭示的实际上就是这种双双沦亡。
是不是现代社会的个体只能置身于这样一种安全与自由不能兼得却可能兼失的困局中呢?如上所述,“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体制制造和强化了个体对于国家的依赖。经过了二十世纪70年代末以后的批评和反思,西方国家开启了以“撒切尔主义”、“里根经济学”的面目出现的对福利国家的新自由主义改革,推动公共事业、福利供给的市场化。但是,这一改革却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市场化的福利供给无法确保福利供给的普遍性、公平性,虽然不至于再回到马克思所分析和批判的那种状况,但是,在“用者付费”的原则下,在市场中能力和机遇各不相同的人们在获取福利和服务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特别是那些贫弱者越来越难以获得必要的服务和安全保障。而与此同时,全球风险社会的来临更加剧了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贫弱者在各种风险面前的脆弱性、不安全感。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感到,在福利供给或者说给公民的安全保护方面,必须同时防止“保姆式的国家”和“不受规制的市场”;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从二十世纪80年代末开始,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志愿结社”在福利供给和维护个体的独立方面所能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引起重视,从而掀起了一场萨拉蒙所称的“结社革命”。
实际上,马克思和托克维尔也都关心有别于国家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社会组织(如前者对于工人组织的关注,后者对于政治结社的关注),只是,他们更多地主要关注于这种组织的政治意义。而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所谓“结社革命”,则被人们寄予了更加广泛的期待。在1988年的总统竞选中,乔治·布什曾以“千万个光点”这样引人遐想的比喻指称志愿结社及其在应对社会紧迫问题方面的潜力,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尽管存在许多弱点,并且还有不少勇敢的反对运动,但始终没有崩溃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有志愿部门的存在。而在许多学者眼中,志愿结社,或者说以志愿结社为基本要素的“第三部门”,同样成了治愈市场缺陷和国家(政府)弊端的“灵药”:“许多人都将其(即志愿部门——引者)看作是这样一个潜在的场所,在其中,政治能够得到民主化,积极的公民权能够得到强化,公共领域能够得到重新激活,切合于多元需求的福利计划能够得以制定和实施。”有人(M.Lyons)通过梳理有关研究文献概括总结了非营利组织——它在实际所指上与志愿结社或第三部门基本上是同义词——在许多研究者眼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它们是政治参与的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它们在提供服务和福利方面比政府更为有效,并且对顾客群体的需求反应更为敏感;它们对于作为有效的民主和强健的经济之基础的社会资本的再生产至为关键;它们能够对国家和市场力量统治的趋势起平衡作用。而着眼于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则可以说,在许多学者看来,志愿部门是兼顾、平衡关系着个体安全的福利保障的公平性和个体之独立性、主动性的关键力量,或者说,它可以帮助促进公民选择(这关系着独立自主)和公共福利(这联系着个体的安全)的结合。
志愿结社可以给个体以支持、保护,使他摆脱原子化孤离个体的无助状态而获得一定的安全,从而一定程度地克服市场的社会排斥效应,同时,志愿结社的志愿性又使它有别于缺乏灵活性的科层制国家组织,以尊重个体的选择权而维护个体的独立和自主。因此,重视发挥志愿结社的作用无疑是应该的。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结社真的就是一味治愈市场缺陷和国家(政府)弊端的“灵药”?特别是,是否能够为现代社会中的公民个体提供坚实有效的安全与独立的稳固支持呢?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使人们有理由对此提出质疑。其一,结社本身需要一定的资源和结社者本身具备一定的能力,而这种资源和能力在社会成员中的分布并不均匀,换句话说,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这种资源和能力,因此,按照自然自发的可能性或者趋势,在社会各阶层中,那些拥有比较充分的资源、在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人们更能形成自己的组织,而那些缺乏资源、处于弱势的人们则相对难以形成自己的组织。在西方历史上,资本家之间的结盟要远早于工人阶级组织的诞生;在今日中国,商会组织要远多于、也远强于真正由工人(其主体是农民工)或其他弱势群体自己组建的组织。因此,那些最需要获得组织的援助以改变自身的软弱、无知状况的穷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反而更难获得属于自己的组织的帮助。其二,从理论上讲,尽管各种志愿性结社组织能够为公民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以补救公民个人之贫弱,但是,除非公民个人本身是这种组织中的正式成员,他并无向志愿组织“索要”服务的法定权利,因此,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来自结社组织的支援和救助并不是稳定可恃的,也就是说,结社可以支持某些个体,但不能确保公民个人的“安全”无虞,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选择志愿结社为自己提供必需的服务和支持,尤其是对于社会中最边缘化、最疏离隔绝于社会的那些成员。在此,国家作为最后的保障是必须的。其三,从实际现实看,虽然各种志愿组织在调节分配方面有一定作用,甚至被称为“第三次分配”,但事实上,这些组织在服务的提供上虽然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在再分配方面作用有限。有学者研究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NGO,发现它们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都不那么显著,不少国家和地区的NGO的活动经费都主要来自政府:香港的NGO百分之八九十的经费来自政府,欧洲的NGO也同样,美国似乎是个例外,但也有一半左右的钱来自政府。也就是说,仅从经费而言,志愿部门本身也不是独立的,一个本身并不完全独立的组织或部门,如何可能为公民个体——无论是组织内的还是组织外的——的独立提供坚实的保障呢?而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国家必须作为公民个体安全与独立的最后防线。
如本文开头所言,从根本上,人类个体无法仅仅依靠自身应对其一生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危机、风险,无法完全凭一己之力去获得和维持正常的人生,因此,在任何社会中,都需要某种能够在必要时给他提供保护和支持的外部力量的存在,失去这种可以依靠的力量,也就没有安全,而没有安全,也就没有真正的独立。因此,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依赖的,所谓的独立,只不过是摆脱像幼儿依赖父母这样的没有选择的单向依赖,即依附;或者说,所谓独立,只意味着,尽管从根本上你的正常生活还是依赖于别人为你提供必需的支持和服务,但是,你有权利和机会去选择由谁来为你提供这些必需的支持和服务。社会交换理论大师彼得·布劳就曾指出,人们对报酬性资源(服务)的选择性越小,有价值的资源(服务)的提供者所得到的服从就会越多,也即,资源(服务)的接受者越没有独立性。选择的权利和机会是公民个体独立的关键。个体在其只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只是“共同体的财产”的“人的依赖关系”下是不独立的,因为他没有选择地依附于特定的“共同体”;工人在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古典资本主义时代是不独立的,因为他在事实上没有选择地单向依赖于资本对他的雇佣;在“保姆式的国家”之下个体是不独立的,因为统揽一切社会事务于一身的当局会大大缩小个体的选择机会,从而制造个体对自身的单方面依赖;志愿结社或第三部门不能确保个体的独立,因为,它们本身就不是完全独立的,并且,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和能力选择它们为自己提供必需的支持和服务。
既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个体从根本上都需要依赖于他人的支持和服务,所谓独立只不过意味着有权利和机会去选择由谁来提供这些必需的支持和服务,那么,从社会政策的角度,该如何兼顾公民个体的安全与独立呢?笔者以为以下两点非常重要:
第一,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和发挥财政兜底的责任和功能,也即,必须为着眼于满足每一个公民之基本需要(need)的再分配提供财政保障,公民则基于正当权利享有这种由国家(政府)提供的保障,从而获得基本的安全感。与此同时,在具体福利保障和服务的制度体系的安排上,则要尽可能形成允许公民个体自由选择的多元保障和服务体系。笔者曾以我国社会保障的两大最基本的内容为例分析认为:“无论医疗保障还是养老保障,目前在我国各地,其现状均是多种缴费和享受水平不等的制度并存,而且,这种多种制度并存的状况在较短时间内还没有条件彻底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基于对自身客观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的理性考虑而自由选择加入何种保障体系就显得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每个具体的公民进入何种保障系统,应该建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之上,而不是建基在(户籍)身份之上。”虽然自笔者说这番话至今已过去了十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已发生了不少变化,但是,这番话的基本精神笔者以为迄今依旧是适用的。质言之,在社会政策的基本取向上,国家(政府)应该确保安全,立足公平,兼顾自由。
第二,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要将关系公民安全和福利的所有社会事务统揽于一身。恰恰相反,诸如社区、社团(志愿结社)等多元社会行动主体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有学者指出,美好的生活必定是一种自主性的生活,但假如可供一个人选择的生活机会非常有限,那么就很难想像他能拥有多大的自主性,而诸如社区、社团等多元生活行动主体的存在则为公民个体提供了丰富的选择机会。而英国“结社民主论”者保罗·Q·赫斯特更是明确认为,国家在为公民维持共同的最低标准和应享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通过诸如提供经济补助、营造有利于分散福利和公共服务的法律环境等手段,来审慎地、但又主动地扶持各类社会组织。赫斯特还认为,为了维护公民个体的自主、独立,同时也为了提高福利供给和服务的有效性,国家(政府)应该坚持“辅助原则”,即个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在个人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通过自愿合作来解决共同的问题;在自愿合作无法解决的时候,才需要强制,即公权力的介入;而进入公权力的范围之内,也应当由较小的共同体承担解决共同问题的责任;只有在下层共同体需要更高一层支持的时候,更高一层才能予以干预,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形成递升的辅助关系。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政策的立足点,是在为公民个体提供保护、确保其基本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多元的福利和服务安排,和对多元的社会行动主体的培育与维护,促进公民个体的选择权,而不是像当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那样,通过所谓的保护来置换受保护者的自由与独立。
注释:
①齐美尔:《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刘小枫编,顾仁明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②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104、49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页。
④参见王小章、冯婷《从“乡规民约”到公民道德》,《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⑤比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宏宾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4页。
⑥⑦⑧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20、872、822、823页。
⑩比如亚当·斯密就指出,在当时的英国,法律禁止工人团结起来提高工资,却放任资本家压低工资,不仅如此,法律还从资本家的利益出发限定最高工资。此外,资本家拥有选举权,有政治权利,而工人则几乎没有选举权。而且资本家还有其他优势:即使发生罢工时他们也要比急等工资养家糊口的工人能坚持更长的时间;资本家人数少,因而更容易联合起来共谋对策。(参见:郎咸平、杨瑞辉:《资本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改革》,北京:东方出版社,4~6页)
⑪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凤凰传媒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9~20、18页。
⑫Marshall,T.H.,Social Polic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5th.ed.London:Hutchinson & Co,Ltd.,1985:51.(转引自:杨伟民:《社会政策导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82页)
⑬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今天,在实际所指上,福利国家与社会政策基本上是同义词(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姚俊、张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⑭参见王小章《经典社会理论与现代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8页。
⑮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页。
⑯《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25~627页;《旧制度与大革命》,第34、134页。
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45页。
⑱同上,第869~879页;亦参见:《旧制度与大革命》,第35~36页。
⑲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时代》,谷蕾、武媛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