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北京文星公司与湖南文星公司控股股东相同,属于姐妹公司。2019 年10 月12 日,北京文星公司录用金某为销售员,并签订了3 年期劳动合同。2020 年6 月1 日起,金某赴湖南文星公司工作,原劳动合同未解除,亦未与湖南文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京文星公司停止为金某缴纳社保费,停止支付工资,由湖南文星公司在当地为其缴纳社保费,支付其工资,对其进行管理。金某从北京文星公司到湖南文星公司工作,管理人员与其有过口头协商,缺乏书面证据。2021 年1 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金某同时起诉北京文星公司与湖南文星公司,要求两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其诉求能否成立,如何处理为妥?
湖南读者 夏女士
夏女士:
由于北京文星并未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金某主张其至湖南文星工作后与北京文星的劳动关系仍持续,有法律依据,但其不能主张该段时间内的劳动权利;金某至湖南文星工作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可以向湖南文星主张该段时间内的劳动权利。
由于北京文星与湖南文星存在关联关系,其亦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直接向湖南文星主张全部权利。
总体来说,第二种方案更具有合理性。其选择“两面作战”,付出的成本更高,却未必能获取更大利益。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