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霞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资本主义;环境正义;中国意义
摘 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生活在19世纪社会最底层的无产阶级所遭受的环境不公正,也即分配的不正义、承认的不正义、参与的不正义和能力的不正义等进行了深入揭批,由此开启了对资本主义进行环境正义批判的先河。对此议题的关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环境正义思想的研究,实践上对观照和反思我国经济建设中农民工所遭遇的环境不正义亦大有裨益。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1)02-0049-06
Marx and Engels Criticism of Capitalism 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WANG Yun-xia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Government,Sh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119,China)
Key words:Marx;Engels;capitalism;environmental justice;enlightenment to China
Abstract:Marx and Engels deeply exposed and criticized the environmental injustice suffered by the proletariat who lived at the bottom of the society in the 19th century,that is,the injustice of distribution,recognition,participation,capability,and so on. Thus,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criticism of capitalism was initiated.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is not only helpful to deepen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ought of classical Marxist writers,but also helpful to observe and reflect on environmental injustice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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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衡量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环境正义”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视。环境正义的理论维度是其重要学术议题,并可从如何理解正义论和环境正义论之“正义”内涵中体现出来。众所周知,受罗尔斯《正义论》一书影响,西方正义理论长期以来主要基于分配正义的范式对正义展开思考,也即将正义的核心理论框架限定为“在建构一个正义的社会时,必须关注分配什么以及如何分配”。这种对正义内涵理解的模式也滲透到了环境正义领域,学者们在研究环境正义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看成是“关于环境善物和恶物能否得到公平分配的问题”。但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就不断对将正义归约简化为分配正义的致思理路提出质疑和批评。艾丽斯·M.杨、霍耐特、泰勒、弗雷泽、阿玛蒂亚·森、努斯鲍姆等,分别从承认、参与、能力的视角出发,扩展了对正义内涵之多元化的理解。但这些进展并未被用到对环境正义的阐释当中,直到近些年才有了根本性转变。弗雷泽、霍耐特、罗伯特主张环境正义兼具分配与承认之“二阶”特征,斯朗斯伯格则认为环境正义的理论框架应涵盖分配、承认、能力和参与这四重维度。具而言之,环境正义的分配维度指环境善物和环境恶物的平等分配。倘若有人享受了过多的环境好处,却较少或几乎不承担环境坏处,或是有人较少甚至没有享受到环境善物,却过多承担了环境恶物,都属于环境分配的不正义;承认维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时,应尊重不同群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不能抱有成见或者偏见,更不能因此而施加环境不正义行为;参与维度是指可能被环境行为和决策影响到的人们必须拥有决策制定的参与权,而不得被排除在外;能力维度则是指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决策应最大可能地促进而非阻碍人们生命价值潜能的最大发挥。
马克思恩格斯曾对早期资本主义进行过较为全面的批判,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视域中,有一个视角却未被学界充分提及,这就是他们对资本主义展开的环境正义批判。不能否认,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给环境造成的破坏有过深入揭批,但必须指出的是,他们视野中的环境破坏更多地是在微观层面上使用的。换言之,他们关注的其实是无产阶级日常生活、工作场所的恶化给工人身心健康带来的伤害,而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大环境”——森林、荒野、濒危物种等。这些论述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恩格斯的《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都得到了充分展现。而人们的居住、工作和玩耍之地,也即微观意义上的“环境”的健康安全恰恰是环境正义所关心的。但这一点恰恰未被学界所重视和甄别。而在为数甚少的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正义思想的理论成果中,或是囿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共振关系的泛泛论述,或是局限于将环境正义混同于生态正义(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进行解读。这势必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资本主义的环境正义批判思想的研究。本文拟运用西方正义论和环境正义理论的前沿进展,尝试对马克思恩格斯给予资本主义的环境正义批判做一管窥,并积极探寻其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
按照环境正义对“环境”一词内涵的解构与重构,环境已不再被理解为非人类生物和大自然生态,而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场所。这一对“环境”理解的范式转换,为我们分析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资本主义在工人身上施加的种种环境不正义行为,及其导致的恶果提供了指导意义。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对工人居住、工作和玩耍的空间所遭受的环境不正义进行揭批的呢?
其一,工人的生活场所。
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家进行快速资本积累的时期。为了追求剩余价值和实现资本不断扩张的目的,作为“人格化资本”的资本家不惜牺牲产业工人的身心健康去发展生产。工人们在每天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后,他们回家所面对的并不是舒适健康的家园,而是破烂且充满污浊之气的地方。这一切都被恩格斯详实地记录在《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可能缘于其家世和长期经营工厂的经历,与马克思相比,恩格斯对环境问题显然要敏感得多,而当时工人恶劣的生存环境也带给恩格斯很大的冲击,并由此成为他研究环境问题,特别是关注产业工人在工作和生活场所中悲惨境遇的强大动力。通过对以曼彻斯特为代表的大工业城市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分析,恩格斯为我们描绘了一幅19世纪挣扎苟活于社会最底层的工人阶级的生存图景:城市空气污浊不堪,几百万的人口和几十万个火炉消耗着大量的氧气,由此产生的碳酸气使住在房子里的人得不到足够氧气,以致身心萎靡不振,生活力减弱。街道没有铺砌而且肮脏不平,到处是垃圾和臭死水洼。“在四周全是建筑物、新鲜空气被隔绝了的街道上和大杂院里……一切腐烂的肉皮菜帮之类的东西都散发着对健康绝对有害的臭气,而这些臭气又不能自由地散出去,势必要把空气搞坏。”[1]381由于很多地方都没有下水道,房子附近也没有渗水井和厕所,因此每天夜里人们不得不把生活垃圾和粪便倒到沟里面去。而街道无论怎么打扫,也总是有“大量晒干的脏东西发出可怕的臭气,既难看,又难闻,而且严重地损害居民的健康”。[1]316与室外相比,工人们的住所也好不到哪里去,而且“房屋内部的肮脏零乱和周围的肮脏环境完全相配称”。[1]333这些居留之所从光线、空气、空间、清洁等任何一个方面来看,都算得上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的耻辱”。[2]501置身这样的环境,工人们根本不会有任何居住和玩耍的兴致和乐趣,而只想快快逃离。
其二,工人的工作场所。
与生活环境相比,工人们的工作环境状况显得更加糟糕,因为他们一天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度过的,因而遭受到的环境侵害也更直接和强烈些。马克思恩格斯分别通过对磨工、陶器、玻璃制品,以及纺织服装加工业等行业的生产环境状况的详细描述,对工人在生产中所经受的身体伤害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揭批。例如在磨工行业中,由于不断飞出的金属屑被磨工吸到肺里去,由此造成他们过早地死去;在磨光陶器的工房里,空气中弥漫的矽土尘埃使工人的喉咙发生溃烂,并最终因为肺结核而死掉;在纺织工厂,女工们因为过度劳作而常常显得疲惫不堪。屋子里到处飞舞着的浓密纤维屑也总是弄得人咳嗽和呼吸困难,引起恶心呕吐和消化不良,由此引发“神经衰弱以及各种各样由此引起的机能失调”[3]112;在印刷业,排字工人除了因缺少通风设备而不得不呼吸有毒的空气之外,还要做夜工。当煤气灯被点着后,室内的空气就会变得越发闷热难耐。而来自楼下蒸汽锅炉产生的煤气、铸字房的烟雾以及下水道的恶臭,都使得楼上的空气更加不堪忍受。另外,由于当时工厂的设备机械化程度都很低,结果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噪声污染,致使“工人身体衰弱,精神萎靡不振”。[1]463
二
如上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工人的生活和工作场所,也即环境正义理解框架下的“环境”状况作了详尽描述,对工人的悲惨遭遇给予了深切同情。在他们眼中,造成这一切苦难的根源不是别的,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因为它一手制造出了贫与富两极严重对立分化的世界,并将工人阶级置于非人的境地。而当我们用分配、承认、参与和能力这四重维度对工人阶级这一社会弱势群体解析时,不难发现他们处处遭受到的环境不正义。
其一,分配的不正义。
环境正義理论视域中的分配正义,是指环境好处和坏处的公平分配。环境好处包括不受污染的工作和居住场所,以及享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善物如商品和金钱等。环境坏处与环境好处相对立,意指在肮脏危险的地方生活或工作,或是被迫承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恶物如污染侵害等。以此衡量,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资本家无疑是环境善物的独占者,工人则是不折不扣的环境恶物的承担者。这主要体现在:作为有产者的资本家因强大经济实力能够“搬到赏心悦目的郊外”[2]425,工人们却因生计所迫而不得不离开世代生活的土地和家园,流浪到大城市靠出卖劳动力换取一日三餐。他们所寄居的房屋不过是些“阴暗、潮湿、污秽、发臭的洞穴”[4]341,而工人们在“洞穴”中也是朝不保夕,因为倘若付不起房租,他们就随时可能被赶走。“他必须为这停尸房支付租金。明亮的居室,这个曾被埃斯库罗斯笔下的普罗米修斯称为使野蛮人变成人的伟大天赐之一,现在对工人来说已不再存在了。光、空气等等,甚至动物的最简单的爱清洁习性,都不再是人的需要了。”[4]728至于他们的工作场所,更是苦不堪言。因为受资本利润驱使,资本家不会选择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环境标准,而是想方设法降低生产成本,以牺牲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来赚取利润。在资本家眼中,工人对新鲜空气、饮水安全、减少粉尘和降低噪音的需求纯属多余,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则更是一种“完全没有目的和意义的浪费”[3]111,因为它们会影响到资本的积累。对资本家而言,没有利润或是利润太少都是无法想象和难以承受的。而只要是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立刻变得大胆活跃起来,并被资本家到处使用,哪怕是触犯法律甚至是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不夸张地说,在“不增长,就死亡”的资本逻辑铁律的宰制之下,工人已完全沦为了使资本不断增殖的机器,资产者则彻底变成了“卑鄙龌龊的‘财迷”。[1]438而生活在“洞穴”中的工人在恶劣的劳动场所之下生产出来的环境善物也即产品,作为异化于工人的力量,在市场上则变成了商品,并转换成了使资本利润增加的工具,成为资本家扩大再生产的保障,由此形成了环境分配的不正义。
其二,能力的不正义。
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社会中,一个人能做某事和成为他想成为的那种人的机会。能力理论作为一种一般性规范架构,倡导“社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以及对福利、不平等、贫穷和正义的评价,应该主要关注于人们的功能能力。功能是一个人的‘存在和作为,如工作、阅读、政治上表现积极、身心健康、受到良好教育、安全、受保护、是共同体的一部分,等等”。[5]182一般而言,像营养、寿命、健康、教育等都属于基本的功能性活动。而获得自我尊重,得到社会的承认,进行政治参与,以及对幸福评价相关的东西,都属于复杂性的功能活动。也就是说,有价值的能力活动可以从免于饥饿和营养不良到实现自我尊重和进行社会参与。能力正义的主旨在于要求社会制度的安排应致力于让人们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6]它意味着让人们拥有真正的自由,具有“真正的、真实的和实际的机会”,去成为“想成为的人和能做想做的事”[5]182,以最大化实现其生命潜能。能力正义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东西,如生存的能力,保持身体健康的能力,身体完整的能力,充分发挥理智、想象和进行思考的能力,情感的能力,实践理性的能力,玩耍的能力以及控制个人环境的能力等。[7]604-605
在马克思恩格斯眼中,工人们在成为产业工人之前,根本无须过度劳动,而是愿意做多少工作就做多少工作,并且还有余暇做一些有益于健康的事情,比如在田间种菜或是参与邻居的娱乐和游戏等。他们的孩子生长在农村新鲜的空气中,偶尔会帮家里做一些事情,但并不是经常性的,更谈不上一天工作8小时以上,但这种闲适平静的田园生活由于资本主义的到来而被无情打破。工人们因为失去生活的来源而被迫到城里谋生,也由此被放逐到了一个严重缺乏能力正义的境地。“强制劳动剥夺了工人除吃饭和睡觉所最必需的时间以外的一切时间,使他没有一点空闲去呼吸些新鲜空气或欣赏一下大自然的美,更不用说什么精神活动了。”[1]449在难以想象的肮脏恶臭的环境中,工人们的生活已被“降到人类的最低阶段”。[1]342而在极具伤害性的工作场所中,他们的健康又常常“受到致命的摧残”[1]497,“身体和精神上的一切自由活动”[5]都被侵吞了。不夸张地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带给他们的“最残酷最带侮辱性的痛苦中”,工人们的功能性活动几乎丧失殆尽,更侈谈做想做的事、成为想成为的人了。
其三,承认的不正义。
“承认”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概念,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不同共同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认可、认同或确认。承认正义是指“对群体身份及其差异的一种肯定”。[8]对“承认”一词的阐释,最早可追溯至黑格尔。在他看来,“人有必要被承认,同时有必要给予承认”。[9]25在对彼此的承认中,“每一主体视另一主体为他的平等者,同时也视为与他的分离”。[10]7这一关系对主体性而言,是建构性的,也即某一主体只有凭借另一主体的承认,才得以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它有助于打破人与人的对立,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对彼此的包容,实现“自我”与“他者”的“和而不同”。
作为对群体身份及其差异的一种肯定,承认正义暗含了一种基于个体尊重的平等政治。然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视域下,工人们根本不可能被资本主义社会及其资本家所承认。毋宁说,资本家对工人的奴役和榨取必须以对其不承认为必要前提才能顺利进行。换言之,工人只有不被“承认”,不被“认可”,才能被资本家堂而皇之地忽视、漠视和蔑视。事实上,在来到大城市之前,工人们一直“过着庸碌而舒适的生活,诚实而安静地、和和气气而又受人尊敬地生活”。[1]283而在他们被蛊惑或引诱到大城市中后,一切都被改变了。工人再也不是“值得尊敬的人”[1]380,而是沦为了麻木被动的机器,而且“既不能保持健康,也不能活得长久”。即使社会知道他们已经成为牺牲品,但仍然拒绝改变和消除这种现象。这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已经不亚于“一种谋杀”。[1]380这种变相的谋杀背后所潜藏的,恰恰是承认正义的严重缺失。
其四,参与的不正义。
作为衡量社会正义的又一重要指示器,参与正义要求政府或企业在实施和建设与环境相关的政策项目前,应保证“决策制定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开”。[11]也即要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让可能被决策或项目影响到的人们拥有知情权和表决权,特别是要使其有表达意见的平台和渠道。而当我们按照参与正义的要求去反观饱受社会压迫和资本家奴役的工人时,就会发现参与正义只是一件和他们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因为工人压根就不被社会所承认,根本就没被当成真正的人看待。而在其对立者也即资本家眼中,工人只是帮助他们快快发财的工具。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工人为自己发声的权利,使之绝无可能去反抗和抵制。而造成工人们丧失话语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资产者认为自己就是法律”。所以对工人而言,法律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1]516,一旦他们尝试通过罢工表达对权益的诉求时,就会被立刻投入监狱。置身于此,去谈什么环境决策参与权,不啻于天方夜谭。因为在任何与环境有关的政府决策和企业行为中,工人没有一丝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去表达心声,只能被动承受社会带给他们的一切,即使这承受要付出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三
马克思恩格斯对19世纪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业工人所遭受的环境不公正的揭露和批判,不仅开启了对资本主义进行环境正义批判的先河,而且对我们反观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卓越贡献的工人所遭受的环境不公正对待,也有着重要的启迪价值和警示意义。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无需多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境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企业劳动法完善等方面做出的诸多努力更是有目共睹,彰显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但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当前实行的也是市场经济,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需通过资本的介入和参与去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作为市场经济核心要素的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这一本性,决定了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存在关注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恶性冲动。加之地方政府多年来对经济发展的过度依赖,使得企业在生产中罔顾员工健康安全,只追求经济利益成为现实的必然,也由此使工人在分配、承认、参与和能力上承受了太多不该有的环境非正义。有鉴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描写的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最底层的无产者,也即产业工人所遭遇的环境不公正待遇这一前提,本文也将尝试将目光聚焦于我国农民工所遭受的环境不正义。因为与城市职工相比,来自农村的劳动力也即农民工在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洪流裹挟中更容易成为环境弱势群体,更难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也更易遭受环境不正义行为的侵害,因而最需引起关注和重视。
作为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和城乡二元体制下的产物,“农民工”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由于没有接受过初高等教育和任何技能培训,他们往往从事着最脏、最累、最苦和最险的工作,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也长期居高不下。农民工为祖国建设贡献良多,所得却不尽如人意。他们拿着通常很难及时兑现的微薄工资,住在简陋破旧的房子里,过着“蚁居”“蜗居”般的艰难日子。从建筑工地的打工仔,到制衣厂的外来妹,再到富士康的农村汉,农民工在城市的夹缝中艰难地生存着。更令他们感到尴尬的是处处受到的身份不公正待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户口制”所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人们惯常的思维中常被塑造和刻画成无知、愚昧甚至是可以随意嘲弄的对象。这种承认正义上的缺失不仅会让农民工饱受身份歧视,而且极易使其遭遇环境分配和环境参与上的不公正。因为不被承认,就意味着其正当利益诉求会被无意甚至是有意忽视、漠视和蔑视,并将环境善物与之隔离,将环境恶物加诸其上。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的事件曾轰动和震惊全国。张海超长期从事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不幸患上尘肺病,但职业病防治所却将其诊断为肺结核。张海超不得已选择通过对身体进行非人道的自我伤害进行证明,并终获赔偿。然而,这一看似普通的身体维权事件背后,实则反映出农民工身份的被歧视与合法权益的被漠视。这种因为承认缺失导致的社会非正义,又会通过环境恶物分配上的不正义表现出来,是承认正义和分配正义相互牵制、彼此关聯的印证。而农民工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极可能造成其身体安全受损,功能性活动能力降低,生活质量下降,由此诱发环境能力上的非正义。还需指出的是,农民工往往会因为不被他人或社会接纳认同,极易在内心产生强烈的自卑感或是对自我的否定感,而这又势必会削弱其在涉及自身环境权益时的主动参与意识,加之来自拥有绝对话语权的企业方面的压力,都会导致参与正义流于形式。不夸张地说,我国农民工在其生活和工作之地均不同程度地承受着环境的不正义,并以分配、承认、参与和能力等诸多层面的非正义体现出来。而他们在身处这些困境时,即使内心有环境正义诉求,也会由于诸多现实原因,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一波三折,我们亦不难窥见农民工维权之艰难。这些都直接或间接说明我国在有效保护农民工正当利益,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还存在需要弥补的缺陷和可以提升的空间。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等意义重大。为此,我们必须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而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上述现状,就必须从政府、企业和农民工入手,进行一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大变革。具体来说,农民工自身需通过继续教育等途径,努力提升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尽快培养和塑造环境正义品格,以便在面对环境不公正对待时,能积极与之抗争并维护自身环境权益,避免成为环境不正义行为或环境决策当中的受害者。还可通过加入工会、各地方政府成立的农民工维权法律救助中心,或是与环境非政府组织合作进行合理维权。环境非政府组织凭借其非政府性、公益性,尤其是专业性等特点,可在一定程度上搭建起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桥梁。法律救助中心可为农民工这个数量庞大的环境弱势群体积极发声和有效维权。企业方面,需从更新经营理念,重塑企业文化,重构企业价值等方面入手进行转变。要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不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无视一切,更不能将农民工视为只是牟取利润的生产机器而无视农民工身体健康,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不保障其正常的休息时间,不提供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最基本的劳保用品工具,让其从事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和进行超时和超强劳动,置农民工生产安全与健康于不顾。必须承认农民工的合法地位,关心农民工疾苦,提高其工资待遇,改善其劳动生产和生活条件,保障劳保设施,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政府方面,要继续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取消甚至废除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彻底根除对农民身份的压迫性社会情境,切实改变农民工因身份歧视而承受环境不正义的现状。要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相关机制,使其得到严格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得到所从事行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要用适当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和有效防范企业在生产等环节给农民工造成的身体伤害。还要遏制将手中的政治权力与企业资本相结合的恶性冲动,防范资本逻辑和权力逻辑双重宰制下对环境制度造成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等恶性后果。令人欣慰的是,党和政府已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如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使绿色发展成为衡量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的重要一环。这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对人民生态福祉和民族未来的责任担当,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向世界发出的直面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的积极信号。而绿色发展也不仅仅意味着绿水青山,它同时也意味着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人居环境。因为无论是大环境还是小环境,它们其实都属于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更是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党和政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的坚强决心。此外,《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的发布实施,又会为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待遇,提升农民工的劳动尊严,保障农民工的民主参与权,增强农民工的生活潜能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入强大的动力与活力。而这也必将大大助力我国和谐社会之构建,夯实我国环境公正之根基,筑牢我国社会正义之防线。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
[5] 英格雷·德罗宾斯. 南茜·弗雷泽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合理吗?[M] //凯文·奥尔森.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高静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6] Peri Roberts.Nussbaums political liberalism:justice and the capability threshold[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Economics,2013,40(7):613-623.
[7] Martha C. Nussbaum. Capabilities as Fundamental Entitlements:Sen and Social Justice [C]// Thom Brooks.,ed.Global Justice Reader. 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ing Led,2008.
[8] Ryan Holifield.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Recognition and Participation[J]. 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2012,102(3):591-613.
[9] 陈良斌.承认哲学的历史逻辑:黑格尔、马克思与当代左翼政治思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10] 南茜·弗雷澤,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M].周穗明,译.上 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11] Kimberly R. Marion Suiseeya,Susan Caplow. In pursuit of procedural justice:Lessons from an analysis of 56 forest carbon project designs[J].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2013,23(7):968-979.
责任编辑:钱果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