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珍
校园欺凌一直是威胁校园安全、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严重问题。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合理应对校园欺凌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过去,我国校园欺凌问题曾经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官方态度的不明朗致使校园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的处理也变得敏感而棘手。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多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效应对校园欺凌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热点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要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为了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的精神,有效应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严峻形势,维护校园安全,我国政府对校园欺凌的处理和应对,经历了从单纯界定为“校园事故”到正面应对的根本转变。①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 年第1 期。为了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16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专项治理的形式从国家层面表达了我国政府在应对校园欺凌问题时明确予以处理和防范的官方态度。通知首先对专项治理的范围作了清晰的界定,即“全国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进而明确界定了校园欺凌的概念,体现了本次专项治理的具体针对性。专项治理明确要求在学生中间开展以校园欺凌为主题的专题教育、邀请公检法司等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要求学校完善关于校园欺凌的紧急处置预案,加强学校教师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职责和义务等,并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强调以综合治理为理念,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机制,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规定了宏观性统一性的指导原则。2017年11月,教育部再次联合十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相较之前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九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该方案提出六大新举措,对学生欺凌作出明确的界定,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处置程序,并规定了分级处遇措施,对不同情节的校园欺凌规定了不同的惩戒措施,尤其是对于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明确规定可以将欺凌者转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17年5月,北京市教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要求北京市各区、各中小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稳妥处置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通过群防群治,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①参见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sj/201905/t20190522_6025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4日。2018年7月,北京市各区教委相继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②在各区的实施方案中,北京市东城区教委规定,发生校园欺凌须限时上报。针对校园欺凌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从部门联合的角度共同建构全省校园欺凌防治机制。③参见《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2013-2018)白皮书》。2018年11月,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校园欺凌进行规制。④参见http://www.wenming.cn/wmxy/yw_01/201811/t20181122_490636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3 月8 日。
校园欺凌给原本阳光单纯的校园生活蒙上阴影。相对于其他伤害行为,校园欺凌往往具有涉及主体多、参与人身份特殊、原因复杂、方式多样、行为隐蔽、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因此,应对校园欺凌问题必须坚持谨慎、科学的处置原则。针对治理校园欺凌法治化的探讨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国家亲权理论视角出发,结合中外立法治理校园欺凌的实践,对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路径进行反思。
如何对校园欺凌问题做出清晰的界定和诠释是开启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的第一步。校园欺凌的界定包括对欺凌的时空要素、欺凌对象范围、欺凌的方式和危害等几个方面,校园欺凌较多地发生在同龄的未成年人之间,以往的校园欺凌常常以言语、肢体上的暴力为主要的行为表现形式,在法律上一般体现为轻微违法行为,加上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欺凌行为往往很难达到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追责程度。即便在校园欺凌中发生严重暴力行为,由于这类行为常常发生在校园的隐蔽空间内,侦查机关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难以追责的现实,使得部分欺凌者更加有恃无恐,从而助长了欺凌者的嚣张气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校园欺凌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这些新特点要求我们要重新认识与界定校园欺凌的概念与范围。
1.校园欺凌与现代网络的结合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手机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校园欺凌由传统的线下空间逐渐转移到线上。由于互联网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校园欺凌的发生时间和场所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往,校园欺凌较多地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在操场、教室、卫生间等校园空间内,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校园欺凌行为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可以随时随地发生,且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传播的速度更为迅速,涉及的对象更为不确定,对侵害后果的消除更为困难,如何有针对性地及时有效地处理网络校园欺凌问题,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欺凌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性增强
现实的物理空间内发生的校园欺凌,其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和行为方式,相较互联网空间内发生的校园欺凌,更容易明确。根据调查,以往的校园欺凌往往发生在同班同学中间,且对象更为固定。①《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5_21_4093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7月16 日。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的校园欺凌,其行为将更加隐蔽,行为主体更加难以确定,且侵害对象往往容易突破班级的限制,发展成为班级间甚至是校际欺凌,从而增加救济的难度。加之,网络信息的爆炸性传播速度,使其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此时校园欺凌明显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
3.暴力程度增加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暴力的肉体欺凌也有言语等方面的精神欺凌,近年来,恶性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校园暴力案件往往和校园欺凌存在着重要的关联关系。司法大数据显示,2015-2017年间,校园暴力案件中有57.5%为故意伤害案件,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31.87%的案件受害人重伤,38.54%的案件受害人轻伤。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数据《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http://www.court.gov.cn/fabu-gengduo-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5 月11 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18年以来,最高检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犯罪案件3407人,起诉5750人。③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4662233083635802&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11 月4 日。暴力程度的增加,使治理校园欺凌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4.过度曝光带来的新问题
随着网络直播、小视频等注意力经济的崛起,炮制吸引受众的噱头成为无数媒体、自媒体的第一选择。而校园欺凌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网络媒体过度炒作对被欺凌者和相关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④参见北京市教委:《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http://jw.beijing.gov.cn/xxgk/zfxxgkml/zfgkzcwj/zwgkxzgfxwj/202001/t20200107_156272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10 月29 日。长期以来,人们将目光集中在被欺凌者的伤害补救,只注意到曝光会对被欺凌者带来二次伤害。实际上,过度的网络曝光,给欺凌者本人也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这种伤害有时体现为,激发了欺凌者本人再次实施欺凌的“表现欲”,有时则对欺凌者构成一种“过分的制裁”,增加矫治的难度。
5.校园欺凌的组织化、团体化倾向更为明显
随着手机、电脑等互联网设备在校园的广泛使用,欺凌者通过组建聊天群等网络社交方式,更容易发展网络欺凌团体,使校园欺凌的组织化和团体化倾向更为明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意味着欺凌信息的起草、转发等有着非常规范化的流程操作,而团体化意味着被欺凌者面对的是一个更为强大团结的欺凌团体。从校园欺凌行为调查的样本数据看,隐瞒校园欺凌事实成为被欺凌学生的“第一选择”。⑤《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5_21_4093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7月16 日。而随着欺凌者的团体化程度的提高,被欺凌者隐瞒欺凌事实的趋势将更加明显。
针对校园欺凌呈现出的新特点、新问题,亟需对校园欺凌重新界定,刷新以往人们对校园欺凌问题的认识,为更科学有效地应对校园欺凌问题奠定基础。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⑥参见国务院:http://www.gov.cn/xinwen/2016-05/09/content_508120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10 月29 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规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①参 见 教 育 部: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7n/xwfb_20171227/sfcl/201712/t20171227_32296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10 月29 日。在理论探讨领域,对校园欺凌的定义虽有不同但差别甚微。以中国知网引用率较高的《“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为例,作者认为,校园欺凌是“在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发生的教师或者学生针对学生的持续性的心理性或者物理性攻击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受害者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②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 年第2 期。与此相类似的定义均强调校园欺凌发生的物理场域性,即校园或校园的合理辐射空间内。本文认为,针对校园欺凌发生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应使校园欺凌的界定范围突破物理空间的限制,而更强调校园欺凌发生的环境背景,即以学校生活为背景发生的欺凌行为。本文拟使用校园环境一词带替代物理空间的校园,此时的校园环境,既包括校园及其合理辐射区域的物理空间,也可以指代班级群等虚拟空间。只要欺凌是发生在校园背景下,以校园生活为纽带关联起来的社交生活中的欺凌行为,均应纳入校园欺凌的涵摄范围。
从上述意义上来说,本文所指的校园欺凌,又称校园霸凌(School bullying),是指在校园环境中行为人故意通过言语、肢体、网络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现实中,欺凌者往往是带有敌意地使用攻击、威胁、强制、辱骂、嘲弄等手段令他人感到恐惧或羞耻,从而达到控制他人的目的或以欺凌行为取乐。因此,认定校园欺凌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特定场域内实施的行为。此时的场域应主要强调欺凌发生的环境要素,即和校园生活关联的环境、情境和场合。校园欺凌主要是发生在校园环境中,该校园环境是指跟校园生活相关联的场所,如校内、学校门口、学校周边,上下学途中,随着学生触网行为的普及化,校园欺凌还可发生在网络空间内,如班级微信群、校友群、作业群等,因而,此时,特定的场域内,既可以指物理空间内发生的欺凌,也可以指虚拟空间内发生的欺凌。
(2)欺凌行为的不对等性。这是将校园欺凌区别于同学之间普通侵权行为的本质要素。在认定欺凌行为时,要看到欺凌者在身体条件、权势地位等方面和被欺凌者存在的不对等性,一般认为,欺凌一方是在某一方面具有优势条件,在此优势下实施的攻击行为,被欺凌一方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对欺凌行为作出有效反击。在认定欺凌时,不应把同学间普通的矛盾纠纷上升为校园欺凌,而应认识到欺凌的不对等性这一本质区别。实践中,实施校园欺凌,既可以表现为个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团体的行为,以团体欺凌的情况更为常见,而且团体欺凌往往具有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危害性和影响性均比个人实施的欺凌行为要严重得多。
(3)欺凌形式呈现多样性。欺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暴力殴打、辱骂、威胁、传播谣言等。2017年5月,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在中南大学发布《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在校园欺凌行为中,语言欺凌是欺凌行为的主要形式。按照行为方式分类,语言欺凌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关系、身体以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③《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5_21_4093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7月16 日。在行为方式的选择上,网络欺凌是现今比较常见的欺凌现象,包括微信、短信、游戏网站、社交网站、电子邮件以及各类图像或视频的传播等。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以网络欺凌主要行为方式的欺凌将更加便利。
(4)欺凌的后果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校园欺凌往往给被欺凌者造成严重的或长期的、反复性的精神伤害或身体伤害。校园欺凌一般发生在校园环境内,既可以表现为单次发生的欺凌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的故意侵害行为。由于校园生活的长期性和欺凌的惯性作用,欺凌后果也表现为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在此情况下,欺凌不仅会给被欺凌者带来直接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且在公力救济不力的情况下,进一步催生私力救济行为,从而酿成更深层次的悲剧。①如曾经多次见诸报端的“父亲杀害孩子同学案”,《校园暴力又惹祸!不堪欺凌父亲替儿出头杀同学》,http://edu.youth.cn/jyzx/jyxw/201609/t20160902_861736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3 月1 日。甚至被欺凌者慢慢转化为欺凌者。从校园欺凌行为调查的样本数据看,绝大多数欺凌者也是被欺凌者;关系欺凌的长期性、反复性特点明显。②《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5_21_4093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7月16 日。
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观念最早发源于古希腊,是作为自然亲权的对立概念使用的,当自然亲权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时,国家公权力则进行介入干预扮演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在早期的国家亲权理论中,孩子被认为是国家的资源,属于国家,而不是父母的财产。③徐国栋:《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斗争与合作》,载《私法研究》2011 年第1 期。英美法系中,国家亲权理念发源于英格兰。14世纪时,国王爱德华二世颁布的《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中,规定国王对其臣民具有监护义务,这一规定奠定了英国国家亲权制度的基础。④同上注。在美国,国家亲权思想首次出现在宾夕法尼亚州“克劳斯案”的判决中。⑤Exparte Crouse,4 Whart.Pa.9(1839).在该案中,宾州高级法院认为,当亲生父母不能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或者履行不当时,可由国家亲权代为履行,或者由社区代为履行。⑥Roberson C. ,Juvenile Justice: Theory and Practice,Boca Raton: CRC Press,2010, pp23-25.此案赋予国家在少年事务中的干预权,使国家亲权理念成为了美国联邦制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特征。189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Mormon Church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认为“为了人类利益和阻止那些无法进行自我照顾的人受到伤害”,联邦各州可以行使国家亲权使其避免受到类似伤害。⑦Mormon Church v. United States,136 U.S. 1(1890).现在,国家亲权理论成为美国公共立法的理论基础,涉及虐待、遗弃、忽略、公共医疗、抚养、收养等有关青少年权益的立法议题,少年司法逐渐独立于成人司法,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国家亲权观念的发生,是与国家职能的转变分不开的。国家职能经历了由守夜人国家到福利国家的角色转变,国家亲权观念的出现是福利国家理念在未成年人事务领域的重要表现。长期以来,照管和保护儿童被认为家庭空间内的“私事”,在我国传统社会,子女甚至被界定为家族“私产”,生活在家族体制下的“子女”,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其生存、发展、婚姻等权利都要受到家长的约束和限制。进入现代社会,随着未成年人独立人格权观念的兴起,家庭监护的独占性受到挑战,父母的监护权受到国家亲权的监督。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适格监护人不能给被监护人提供有效监护,此时国家有权介入,以保障被监护人获得良好的照护。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 国家亲权是指作为主权者的国家, 应竭尽所能向无法照顾自身的公民提供保护。这一概念从主权观念出发,强调了国家对其公民应给予照顾和保护的责任。
校园欺凌的反复性和多发性,表明校园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适当的照护。在实践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常常对发生在校园空间内的欺凌伤害疏于发现,或即便发现了也无能为力。根据国家亲权理念,国家对缺失照护的未成年人负有保护的义务。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未成年人即便尚未脱离监护,但其监护人的照护行为显然不能有效阻却侵害行为发生,此时,应由国家来进行积极干预,从而对校园欺凌作出合理应对。
从被欺凌者角度而言,校园欺凌侵犯的是被欺凌者的身体权、人格尊严等权利,在本人无法私立救济的情况下,必须由外部力量加以介入,保护被欺凌者的权利不受侵犯。从现实来看,对校园欺凌实施干预的外部力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学校干预。校园是欺凌行为发生的主要场所,且学校是学生活动最主要的管理者,对学生具有行政上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学校依其职责对学生行为具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并有法定的奖励及处分的权利。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30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有义务也有条件在欺凌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进行介入干预。(2)父母等监护人干预。在校园欺凌发生时,父母等监护人作为和被欺凌人具有亲密生活关系的人,具有发现欺凌及其危害程度的优势条件,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有权利亦有义务对欺凌行为予以制止。但父母对校园欺凌的制止往往带有强烈的感情因素从而具有不理性色彩,容易使行为走向极端化。(3)社会干预。依靠社会组织、慈善团体等机构,对被欺凌者积极进行援助,对校园欺凌行为也能起到制止和干预的效果,但是囿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较为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中,社会力量能够干预的空间较小,且作用也较为有限。
为有效应对校园欺凌,尤其是暴力程度较强的校园欺凌,必须由“国家出场”进行及时有效地干预。相较于以上较为传统的干预方式,国家干预体现了国家亲权在未成年人保障方面的诸多优势条件,能够发挥其他主体难以起到的保护效果。
1.国家亲权相对于自然亲权的优势
亲权又称监护权,是一种基于血缘或拟制的关系而产生的对被监护人的照顾、保护等权利,在国家权力尚未介入时,亲权以自然亲权为主要存在形式。随着未成年人人格独立观念的出现,国家权力越来越多地介入自然亲权过程,表现在自然亲权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利于未成年人时,由国家代为行使亲权权利。因此,国家亲权相较于自然亲权来说,具有两大优势。第一,在自然亲权行使不畅的情形下,借助国家强制力,国家可以通过有效地行使国家亲权,达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效果。在校园欺凌案件中,自然亲权囿于各种权力、条件的限制,无法及时、有效地阻断侵害行为,此时,国家亲权强势介入,及时阻断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第二,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国家亲权介入将更为理性和中立,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亲权在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时候,难免不受个人感情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家长可能受到孩子被欺凌的刺激,超出理智地进行报复,从而超出私力救济的范围,甚至发生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在欺凌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对校园欺凌的处理应从各方考虑作出合理处置,国家亲权的介入能够防止校园欺凌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2.国家亲权有利于推进校园欺凌治理的法治化
校园欺凌常发生于未成年学生之间,依托未成年人本人或其家长展开私力救济,存在很多局限性。首先,私立救济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方可实施,超出法定范围则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私力救济往往要依托权利主体的个人实力,而在校园欺凌发生的场合,往往是由于被欺凌人处于弱势地位才发生欺凌行为,因此,寄希望于被欺凌人开展私立救济,在实力对比层面存在难度。最后,私力救济因具有偶然性和个别性,而缺乏规范性,从而难以实现救济的长效性。国家亲权介入校园欺凌,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推动校园欺凌治理的法治化,提高校园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3.国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终守护人
从国家亲权观念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家亲权观念经历了绝对亲权、辅助父母亲权和超越父母亲权三个阶段。随着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儿童权利最大化观念和福利国家观念的兴起,国家越来越承担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兜底”责任,成为未成年人权益的最终守护人。国家作为未成年人权益的最终守护人,将会以最好的平台力量和环境建设能力推进校园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校园欺凌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校园安全最有力的保障。校园欺凌问题的法治化,是维护被欺凌者权益的最坚强的后盾。国家亲权理念之下的校园欺凌问题法治化,不仅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应对已经发生的欺凌事件,更要在制度意义上加强校园欺凌的预防性和禁止性,而后者是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的最大意义。
在国家亲权主义理论视角下应对校园欺凌问题,应坚持教育主义、保护主义、特殊主义、预防主义和学校核心主义五大原则。这五大原则是应对校园欺凌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治理校园欺凌,应坚持教育主义的处遇理念。教育主义的处遇理念是相对于惩罚主义的处遇理念而言的,对校园欺凌者的处罚应坚持以教代刑,加强教育。首先,未成年人是教育的对象而非刑罚处罚的对象,这一理念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其次,未成年人群体所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教育失范的后果,因此,应对未成年人行为失范,应从问题源头查找根源进行教育矫治而非单纯的惩戒;然而,教育主义并非排斥限制自由等惩戒措施,对严重暴力行为,往往必须采取限制自由的方式予以教育和矫治。这一点在方式上和刑罚相似,但在目的上却存在根本区别。最后,矫治教育和普通教育有着天然的区别,因此应重视矫治教育的特殊性,强调矫治教育在主体、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性,注重训练其品格与规范意识,使其认识到失范行为本身的危害,帮助其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治理校园欺凌,应坚持保护主义的原则。保护主义的理念强调未成年人个人利益优先原则,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既要注意保护被欺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处遇行为不应给欺凌者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校园欺凌往往发生在校园空间内,且以持续性的霸凌行为为主要特点,客观上确实危害了校园的公共安全问题,对健康的校园环境构成威胁,理应以制裁主义的理念对行为人实施制裁。然而,我们同时应认识到,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人和被欺凌人往往都是未成年人,作为欺凌人的未成年人,如果对其采取保护主义的处遇理念,社会大众尤其是被欺凌未成年人的家长则难以接受。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欺凌人本身就属于缺乏教育和养护的“社会遗弃状态”,其合法权益也需要加以特殊的保护,只不过这种保护应采取教育加矫治的方式来进行。
治理校园欺凌,应坚持特殊主义原则。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对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欺凌者,应给予特殊的矫治和教育举措。对被欺凌者和围观者及欺凌环境关系人①欺凌环境关系人,是指在其校园生活中经历、目睹或知悉校园欺凌存在的关系人。也应给予校园安全与预防欺凌方面的常识教育,帮助其识别校园欺凌并以科学的方法予以合理应对。针对欺凌者的矫治教育,应特别注重训练其品格与规范意识,使其认识到失范行为本身的危害;针对被欺凌者,应特别注重培育其对抗欺凌的信心和知识,告知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意识,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对欺凌环境关系人,应提高其防范意识,及早识别与发现校园欺凌现象,并勇于同校园欺凌行为作斗争。
治理校园欺凌,应坚持预防主义的理念。预防主义的治理理念,应突出预防为主体,强调防患于未然的制度建构路径。具体说来,应以校园为核心,加强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尊严教育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强调学生权利意识和人格意识在抵制和对抗欺凌中的作用,进一突出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建设法治校园、阳光校园。
应对校园欺凌应坚持学校核心主义。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规定,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学生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请求,可根据情况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②参 见 教 育 部: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7n/xwfb_20171227/sfcl/201712/t20171227_32296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10 月29 日。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三审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相较修改之前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这一表述,修订后的法条增加了“国家保障”四个字,新规定更加突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国家责任,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在未成年人权利保障领域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新修订的未保法增设一条专门规定,即第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是国家亲权思想在监护制度中的直接体现。
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新未保法还专门增加一条新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确了学校在防控校园欺凌中的责任和义务。在这里,学校的职责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防欺凌培训。这是在校园欺凌发生前的预防性举措,主要是针对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的教育和培训。
(2)已发生的校园欺凌的应对。对于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3)严重欺凌行为的转接程序。对于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接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新未保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规定,学校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是笼统性的制度建构,具体的执行和操作尚需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和执行程序。在网络保护一章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此规定对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列举,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的行为均属于网络欺凌行为。该规定也属于宽泛地概括性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网络欺凌,实践中还需更为细化的标准。
应以立法的形式尽快明确校园欺凌的范围及认定标准,并使得该标准具有实操性。对校园欺凌进行必要的分级,属于轻微的校园欺凌行为的,不需要干预或越少干预越好;①有专家认为,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有通过越轨行为探知行为边界的特点,一般的不良行为是不需要矫治的,能够通过时间和成长达到“自愈”。绝大多数校园欺凌行为具有自愈性,不需要人为干预。对轻微型的校园欺凌行为,如过度干预,可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同时,还会增强被欺凌者及其父母的焦虑感。参见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 年第1 期。而对于危害严重的欺凌行为,则需要及时进行干预。对于校园欺凌治理的法治化路径,必须坚持科学、审慎、必要的原则,坚持法治主义和谦抑主义。
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立法、司法,对校园欺凌行为分级处遇: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行为性质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处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