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荆
犯罪学精英荟萃的“2020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暨第13届当代犯罪学论坛”于2020年12月26日在北京京师律师大厦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京师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邱格屏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张远煌教授、赵军教授,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晓江,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美国加州州立大学任昕教授,天津工业大学刘晓梅教授等专家学者参会研讨。论坛围绕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2020年中国犯罪状况分析两个单元展开,专家学科功底深厚,论坛交锋激烈,研讨深入,特精选部分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之反思
【要点】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需回归学科本源,去研究大写的犯罪。犯罪成因论是学科的灵魂,学者们研究出不同的犯罪成因论,并衍生出相应的控制论。犯罪学研究方法是实证与思辨互补,研究过程坚持“价值无涉”,犯罪学独特性还在于学科的批判性。
【发言内容】
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本定位是建立特定的理论范式,或者选用某种理论范式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进行探讨。基础理论研究首先是要确定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学科的姓氏,如果我们连研究对象都没有搞清楚,我们在方向上就没找到北。就方法论而言,用理论范式解释事实就是犯罪学,而用逻辑推演研究规范就不是犯罪学。
对犯罪的研究,犯罪学是最有发言权的,犯罪学的犯罪研究是本原性的、基础性的。虽然刑法学也谈犯罪行为,但它是犯罪后的研究。犯罪本身可以是刑法学的法定概念,还可以是犯罪学中大写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一定是超出法定犯罪。你要只写法定犯罪就搞刑法学,你要超出所谓的法定犯罪的限制,把一些带犯罪化或者可能犯罪的犯罪化现象和元素带进研究才叫真正的犯罪学。
一般的具象的原因不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之列。犯罪成因是犯罪学的灵魂,是安身立命的主干,各种学派、各种犯罪学的解释范式都是以成因为主干、为灵魂的。每一个犯罪学者都要问自己是不是有自己信仰的原因论,包括对人性善恶的犯罪学解释,以及犯罪行为本身是天赋的,还是被建构的“标签论”解释等。原因论清晰了,控制论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不会成为拍脑袋的决策。每个犯罪学者应该有一整套对犯罪成因的系统理解。对成因论的理解和建构就会形成你的犯罪观,你对犯罪规律性的认知, 就会在你的研究过程和文章写作中保持一以贯之的主线,让你的每一篇文章都有你的个性标志。
中国人的传统哲学是处世哲学,是实惠哲学。犯罪学也没能摆脱“一抓就灵”的实用控制策略。在我们的学者面前只有活生生的犯罪,具体的法定犯罪,却没有对犯罪的抽象。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犯罪学在人性论、人的欲望、人的价值、人的工具性和目的性这些犯罪本源问题上没有讨论或没有明确答案。自认为这些本源问题早已解决,其实远未解决。即使理性上是“人性恶”,一到现实中就是“人性善”。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犯罪学有过一系列的犯罪成因论的讨论,这些讨论大有必要。不过至今犯罪成因的理论建构,对现实犯罪的理性解释远未完成。即使那些能熟练运用国外成熟的成因论的学者,能完全解释清楚在传统文化笼罩下的、中国社会中的犯罪问题吗?“南橘北枳”因水土而宜,西方的理论范式不能图简便拿来就用。
我们认为只有实证方法成为主要论述工具,只有实证数据结果成为主要的论据,本体论意义的犯罪学才会出现。然而实证相对应的是思辨,“中国人长于思辨,疏于实证”似乎成公论。但已故的周良沱老师提出:中国不是思辨太多,而是好的思辨太少。即使有了实证方法如果我们缺乏人文精神和启蒙主义基础,思想无积淀,拿来新工具依然显得很单薄。实证研究中的定性与定量是两种不同研究方式,可以各自独立展开。但是,个案和数据只是论证的依据,如果只有数据,却没有对数据的分析,以及严谨逻辑的归纳形成理论,犯罪学的学科理论体系依然无法形成。
犯罪学是一个工具箱,在刑事学科群里没有哪个学科像犯罪学那样具有强大方法论的指导。我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理论范式来解释人与社会。犯罪学反对跟风式研究,反对学术上的实惠主义。我曾在1995年提出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价值无涉原则”。 “价值无涉”就是韦伯说的“价值中立”。不是在选题时,而是在研究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中立,我这个说法引起卢建平、陈兴良老师的共鸣,但也受到某些学者的强烈抵制,他们主张中国犯罪学研究中的立场和价值观。在犯罪研究过程中,学者们应当像法官一样中立,而不是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犯罪。
犯罪学本来就是一个最具有个性的学科,刑法学作为规范解释工具,不可能同时具备犯罪学那样的解释人类动机和行为选择的功能。犯罪学的学者应该明白自己在整个学科序列中的位置,明白自己的学术使命,如果犯罪学的学者不能提出科学的犯罪观,不能引入科学的方法论,不能为全部刑事学科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理论积淀和预测,便将真正丧失本学科的生存价值。
批判性是犯罪学的学科属性所决定的,没有批判性的犯罪学文章是未入流的。但在现实中许多犯罪学研究者放弃了学科可贵的品质,而在文章中选择中庸,选择各打五十大板,选择与世无争。
犯罪学要学会越轨思维,然而,没有独立的人格就没有越轨的思维,没有越轨的思维,就很难有创新,就没有学科的进步。我们要看到法律人看不到的事实,要说那些规范解释学者说不出来的话语。不要违反常识,不要惧怕真相,我们放弃一分心中的恐惧,可能就多一步逼近真理。犯罪学应该保有批判性的锋芒,不要让学术堕性败坏了我们的队伍。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刑事合规:企业犯罪预防的制度化演进与学科突破
【要点】犯罪预防是犯罪学出发点和归宿。近20年来全球兴起的刑事政策运动——合规成为了预防犯罪最有价值的探索,让人们找到了预防犯罪、特别是企业犯罪的新方案。即设计有效合规计划并进行司法评估;建立起以正向激励为主、负向惩罚为辅的刑事激励机制,积极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可获得暂缓起诉或不被起诉的优待,由此激发企业自主预防犯罪的意愿,使传统的国家单向打击犯罪,向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犯罪的策略转型。
【发言内容】
刑事合规其本意为符合或遵从国际公约、国家法律、行业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各种规范。合规作为一种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最早起源于银行业,后扩展至其他行业。合规的目的在于通过管控违规风险,避免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商业信誉受损。因此,早期的合规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或手段而存在的,违规只会引起商业伦理或一般法律风险,而与刑事风险没有联系。
刑事合规,作为最近20年全球兴起的刑事政策运动,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是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升级版,是法人犯罪预防制度化、机制化的表现形式。对此,通过刑事合规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它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价值。
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在实施预防犯罪的合规计划中要付出成本。只有当这种成本能获得收益、对企业有切实好处时,合规计划的实施才具有可期待性。这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因。国家创立新的刑事合规制度,也必须尊重人类行为的这一基本规律。为此,刑事合规制度,除了需要有明确的规范引导外,还必须有保障合规计划切实执行的有效的评价机制与激励惩罚机制。
(一)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负向惩罚为辅的刑事激励机制
对遵循合规指引,积极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即使发生了犯罪(再有效的合规计划也不能完全避免犯罪发生),鉴于其先前勤勉的合规努力,可予以从罚金刑减免、暂缓起诉,以及合规抗辩出罪的优待;反之,犯罪企业将面临从重或加重处罚的风险。这其中的“让守法者获益、让违法者受罚”的策略思想跃然于纸。
1.以美国《联邦起诉商业组织原则》为例,其规定的涉罪企业是暂缓起诉、不起诉或提起公诉应当考虑“九大因素”中,过半数为合规因素:有无现存的合规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如何;是否及时并主动披露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愿意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措施是否充分。显然,只有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才能获得暂缓起诉或不被起诉的优待。
2.英国《2010反贿赂法》则更进一步,创设了单独的反腐败合规罪名“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与商业组织相关联的人员,为了或者代表商业组织利益而行贿的,该组织即构成本罪,但能证明建立并实施了防止关联人员实施贿赂的“适当程序”的除外。
3.法国2010年《萨宾二法案》规定:企业没有建立反贿赂合规制度的,即行政违法,对企业最高处100万欧元、高管个人最高处20万欧元的行政罚款;企业涉嫌贿赂犯罪,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与之达成免于起诉的和解协议,但条件是:被指控企业缴纳相当于过去三年平均年营业额30%的和解金,并承诺三年内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
前述规定,无疑可以对企业形成强力的合规牵引力:要想不受罚,要想获得刑事处罚上的优待,就需要努力合规,主动防控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二)通过合规有效性的司法评估,防止企业在合规事项上做表面文章
既然合规计划事关涉案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其在消除犯罪内部诱因、限制犯罪条件方面的实质效果,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评估,否则,合规计划就会流于形式。为此,实施了刑事合规计划的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合规评价机制。其中:合规评价标准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有效性的形式标准:即是否齐备立法规定的合规基本要素:合规制度、合规机制、合规文化。对此,对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有不同要求。二是合规有效性的实质标准:对消除、抑制企业内生性犯罪诱因真实有效,是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实质标准,比如:合规制度覆盖了企业主要犯罪风险点;合规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合规监管部门有明显失职情形;注重营造“只做合规业务”的企业文化等。
由上所述,刑事合规并非立法术语,而是在防控刑事风险的企业合规计划这一新的立法与司法现象的理论概括。
对刑事合规的内涵,应当注意从国家与企业相互作用的角度加以理解:立于国家立场,刑事合规是刑事法规定的旨在引导、激励企业预防、发现犯罪的规范体系;立于企业立场,刑事合规是企业遵从合规指引,建立自主预防犯罪、避免刑事风险的内控机制。
近20年来,刑事合规呈现全球化发展态势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有着深刻的事实基础与政策反思。
(一)事实层面:传统刑事手段难以应对企业犯罪
1.全球化时代,企业日益复杂的运行模式与跨境跨国经营,使得企业犯罪越发难以有效追诉。企业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国家单方面监督企业犯罪已显得力不从心。
2.对企业犯罪的传统追责模式,不仅代价高昂,而且社会与法律效果“双差”。首先,企业犯罪的能量与破坏性远超自然人犯罪,如果只局限于事后处罚模式,难以避免重大危害后果的形成。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重大贿赂犯罪,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以及重大的金融、数据安全犯罪等,唯有企业能够实施,并且一旦发生,危害后果十分惨重,而且往往一时难以消除。其次,对企业犯罪的事后惩罚,无论多么严厉,都无助于消除企业内部犯罪诱因,防止其再犯。再次,事后制裁模式,容易使涉罪企业遭受重创甚至倒闭,不仅不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因此引发系列负面社会效应,如职工失业、关联企业权益无法保障、犯罪后果难以修复等。
(二)政策层面:国家—企业合作预防是必由之路
如何扭转单靠国家力量控制企业犯罪力不从心的被动局面? 如何避免惩罚企业犯罪容易导致企业重创甚至倒闭的负面社会效应?唯有用治理理念代替管制观念,构建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的新型治理模式。
从国家层面的路径选择是:(1)改革刑事制度,在刑事立法中引入以违规风险管控为实质内容的合规概念,对合规要素进行再造,为企业预防犯罪提供基本遵循和增强合规引导力。(2)确立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责制度,通过刑事处罚的正向激励与负面惩罚机制,激发企业自主预防犯罪的意愿与行动力。
从企业层面的主动作为是:(1)主动合规,构建刑事风险内控机制,符合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2)企业是内部犯罪的最佳控制者,企业在预防内部犯罪的资源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及信息)方面比国家更有优势。
可以说,面对治理企业犯罪的现实难题与刑事政策层面的深刻检讨与理性反思,构成了刑事合规制度在全球迅速发展的动力机制。
就人类与犯罪作斗争的历史看,治理犯罪可分为三个境界(层次):一是防为上(先其未然);二是救次之(发而止之);三是戒为下(行而责之)。在人类绝大多数时期,奉行的都是治理犯罪的下策,即在危害行为发生后,再找到违规者进行惩戒。在这方面,刑法就是一个适例。从刑法产生以来,其基本任务就是“戒”,事后追责、事后惩戒,其实质就是事后惩罚之法。这种应对方式不仅无助于减少犯罪,还往往激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对抗。
在全球治理语境下,如何使刑法升级为犯罪预防之法,借助于刑法超越于其他法律的强大力量,引导和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自我预防犯罪?这一涉及刑事政策的重大问题,随着刑事合规制度的创建,我们基本找到了新的方案。
正是基于政策导向的不同,刑事合规是不同于传统刑法的新的话语体系,体现的是在企业(法人、组织)犯罪治理方面,从传统的国家单向打击,向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犯罪的重大理念与策略的转型。就刑事合规的基本任务而言,一是“防”,事前采取措施,消除犯罪风险隐患(如合规指引中的风险识别与合规监管),二是“救”,及时发现犯罪、减少危害(表现为合规指引中的“内部举报机制”、“积极配合调查”等),以此达成促进法的普遍遵守与增进社会和谐的政策目的。正因如此,刑事合规制度相对于传统刑法制度而言,是更高境界的犯罪治理方式。
对我国而言,刑事合规已不是概念,而是当下。一方面,刑事合规与我国犯罪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等本土性需求高度契合;另一方面,不仅刑事合规理论研究在发展,而且刑事合规的司法改革试点正在全力推进。犯罪预防,作为犯罪学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长期以来主要停留于刑事政策宣传上,始终处于“预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的尴尬境地。随着刑事合规制度的创建,打防并举、预防为本的制度化、机制化推进变为现实。犯罪学人贡献自身独特智慧与力量的春天已经来临!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民营企业(家)合规风险管理的本土维度
【要点】民营企业建立合规体系需要在对标国际与本土落地之间寻找平衡点,考虑国际规则的同时,关注企业所处的具体营商环境,尤其是政商关系状况。因此,合规风险评估的参照规范在本质上并不是“条文法”,而是“实践法”。
【发言内容】
用消化镜检法和PCR法同时检测2015-2016年上海市常规监测工作采集的4区121件淡水鱼样本。两法阳性检出率基本相当,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阳性样本均为采自青浦区农贸市场的麦穗鱼与鳑鲏鱼。因消化镜检法将样本沉渣全部镜检完毕后无留样可查,后2件PCR检出阳性样本无法追溯再镜检复查,但经PCR重复性试验3次检测均显示出阳性条带,可见PCR阳性检出率高于消化镜检法。
为什么要把民营企业的合规风险专门挑出来谈?因为民营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总数90%左右,合规风险管理意义重大。另外,(1)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上存在结构性差异。譬如,民企更可能在融资方面出问题,国企相对就很少;(2)民企和国企建构合规体系的动力机制不一样。对于国企来讲,国资委下一个文件,合规体系就可能建起来,有效性另说,但民企建合规体系要考量投入与收益的关系;(3)确保民营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所面临的困难,与国企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在中国,民营企业建立合规体系首先要在对标国际与本土落地之间找到平衡点。现在的市场及其规则都是全球化的,尤其是美国有全球执法能力。尽管在国际关系上我们坚决反对“长臂管辖”,但实际做企业还是必须对标国际规则以规避合规风险。同时,合规计划的制定也要注意所在地法律,中外法律是有差异的。另外,企业所处的具体营商环境,尤其是政商关系状况,以及现实的企业文化也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关照。
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就是,诸如,在《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等标准的指引下,必须与具体企业的实际状态相结合,才可能制定出有效的合规计划。另外,企业运营是为了盈利,追求利润是它的核心目标。企业合规并不是把所有的合规风险降到零,因为当一个企业风险为零的时候,它的利润也可能被归零。合规官的任务不是让老板、员工在每个细微之处都严格按条条框框办事儿,而是在对风险精准识别、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对企业重大合规风险的合理控制与管理。这不是简单的法规索引或普法宣传,是一项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一方面,一些形式上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业务,实际风险却是可控的。合规官的工作不是普法宣传,而是具象性地评估合规风险的性质并找到最佳应对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保持与监管层的良好互动,合规风险就是可控的。可见,合规风险控制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它保证了企业不踩实际的底线与红线。这个实际的底线与红线与法律条文有关,但又不仅仅只是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形式上看似没有明显合规风险的经营行为,也可能在实践中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由此可见,合规业务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对照百度检索的法律条文,对企业搞普法宣传式的“合规管理”,而是对企业重大合规风险的识别、对重大合规风险引爆概率的经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最为合理、平衡的合规风险管理方案。
合规风险评估的参照规范在本质上并不是“条文法”,而是“实践法”。这个“实践法”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法律,或者说是“条文法”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样态。在进行合规风险评估时,不能仅仅考虑法律条文本身,还要考虑各种政策性的文件、现实的执法司法动态,典型案例,可能影响合规风险向现实转化的国内国际时局,如此等等。很多时候,条文还是那个条文,但它在不同情势下的实际样态会很不一样,这就要求提供合规服务的律师、合规官,将关注重点从“条文法”转向“实践法”。
邱格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智慧时代的犯罪治理
【要点】从我国违法犯罪的结构分析,恶性犯罪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违法犯罪案件不是在打击中减少,而是在社会治理中予以解决。东南沿海X区的“智慧治理模式”,在区域网络大平台下设立数据采集、数据汇集、指挥调度三个子平台,项目分流,领导监督,平台内外互动,警民联动,取得了预防一般违法犯罪、排查化解矛盾的良好效果。
【发言内容】
我的发言是基于我对一个区域的实地调研,掌握了很多一手数据和资料。
治安案件中“殴打他人”最多,然后是盗窃。从治安案件占比2/3、刑事案件中盗窃、诈骗为主体来看,应该说恶性案件占比很小。未来,我国的犯罪体量应该是基本上维持在每十万人1500起右;违法犯罪的分布还是治安案件占60~70%,普通刑事案件占1/3左右,职务案件依然很少。由此可以判断除恶性案件外,绝大多数违法犯罪案件可以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予以解决。这里用“治理”两个字,不是“打击”,因为我认为:在未来的社会,打击犯罪不会减少犯罪,但社会治理能减少犯罪。
X区是东南沿海的小城,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投资区,面积很小,200平方公里。人口非常少,共33.8万人,GDP很高,约330亿元,人均GDP为10万元。这个地方有钱,智慧治理做得不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调查发现:他们的智慧治理模式是在区域大平台下建立三个子平台,即数据采集、数据汇集、指挥调度。
1.“数据采集平台”。根据公安部2017年“一标三实”的要求,他们研发的数据采集软件。以前数据采集是社区民警采,警务助理采,网格员也采集。三家各自为政,互不相通。现在三家数据可以共享和通用了,三家把数据放在了一个共同平台上,只要一查就知道某个数据已有人采集过,不用重复采集。数据采集范围很广,有入户基本情况、房屋信息、安全隐患、单位信息、居住人信息、重点物品信息,如:车辆,还有麻将桌。
2.数据汇集平台。在数据采集的基础上,设置有“信息管理”“设备管理”“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每个项目下还有几十个子项目。比如:这个小区总共有526套房子,330套是自住的,还有出租的,分类一目了然。从图中可以看到进出小区人员都会被摄像头拍摄到。照片被自动计算,显示出此人的详细信息。图中住房绿色为正常,红色为不正常,社区民警会每周去查访。
3.指挥调度平台。这是供领导监督和决策的平台,首先是由专门人员进行信息甄别,然后,分到37个部门处理。在各部门停留多长时间,处理得怎么样,群众反馈好与不好,上级领导都看得见。进入指挥调度平台的人的权限不一样,基层民警可以看到,公安局长可以看到,该区的“一把手”也可以看。基层民警进去第一眼就可以看到自己管辖范围有哪些工作需要去做;公安局长能看到社区民警所在位置,社区的异常情况多不多,哪个区域风险高,哪个民警最近比较松懈,哪个区域的监控不到位,一目了然。
智慧治理平台的优点是桌面化、可视化、精准化。建立平台的目的是想通过社会治理达到预防犯罪,打造出新型的社区警务和家门口的派出所,让老百姓更加有安全感。前面说过,现在恶性案件比较少,绝大多数是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里面也有一大半是盗窃案件,这类案件都是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来进行预防的。他们提出了一个口号:“让社会治理更全面,让数据治理更智能。”不过,智慧平台的工作量巨大,X区的政法委、综治办等部门都派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平台数据,确定分流方向。从智慧平台运行半年多的效果看,2020年该区没有发生重大敏感案件,疫情防控实现了零输入;两会安保实现零失控,零进京。智慧平台还协助刑事侦查人员抓获了6名在逃人员。当地公安局长对我说:每次收到上级发来的在逃人员协查通报,第一反应就是到数据采集平台上查看信息。我回答说:这个平台打破了中国自古以来的一句俗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平台其实已经做到了。智慧平台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功能是矛盾纠纷的排查,危险隐患的处理和社会治理力量的调动。该区公安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市局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100%,息访率达77.8%。
郭开元(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专门学校的法理基础与矫治功能
【要点】专门学校的法理基础是刑事政策学,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社会防卫、临界教育和教育保护。主要功能是教育矫正和行为矫治。
【发言内容】
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后的理念及规律亟待研究。
首先,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下降趋势,近两年有所回升,提醒我们青少年犯罪问题依然不可忽视。其次,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问题突出,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如何惩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做出了一些回应。再次,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数量较大,这是我们通过实证调查得到的结论,不良行为包含“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通过调研发现一个规律,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行为轨迹是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行为的渐进过程,研究这个过程与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的变化关系,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属一般预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是临界预防,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是重新犯罪预防,三类对象三种预防,逐步递进,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框架。
在我国,首个专门学校是1955年建立的。当时专门学校的界定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针对专门学校,我们先后做过两次全国性的调查,并对专门教育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研究。专门教育立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其法理基础应该从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的角度去思考。首先,刑事政策是专门教育的法理基础。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专门教育的法理基础要契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性,比如: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可塑性、提前预防和教育保护。专门教育是临界预防,也是教育保护,因为在犯罪预防中,教育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其次,犯罪学的社会防卫理论是专门教育的法理基础。专门教育体现了社会防卫理论,强调用社会的力量阻断问题少年滑向犯罪的可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再社会化为核心,采取矫正措施和教育措施,目的就是感化、挽救问题少年,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专门教育的功能包含教育矫正和行为矫治两个方面。第一,教育矫正功能,主要是对未成年人从自然人过渡到社会人的过程中,进行再社会化。第二,行为矫治功能,主要是矫治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养成好的行为习惯。调查发现,有些省份的专门学校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合作,由专门学校的教师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矫治,开设义务教育课程。
调查还发现,专门教育存在着教育矫治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问题。专门学校定性为义务教育,首先要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的特征,但是它又不完全是义务教育,必须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服务。针对违法犯罪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内容要具有针对性,比如:开展职业培训、拓展训练、底线教育、军训、国学、文明礼仪、心理咨询和辅导等教育,使教育起到矫正其行为和价值观的作用。但现实中教育矫治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开展法治教育的内容与普通学校没有差别,专门学校的法治教育缺乏统一教材,缺乏专业性的师资力量,教育方法比较单一,缺乏针对性。
王辉(北京工业大学讲师):20世纪60年代以来北欧国家刑事政策的嬗变及启示
【要点】北欧国家1960年以来犯罪率不断上升,入罪量刑的宽严程度经过了三个阶段,但监禁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其中重要的变量是刑事政策。中国目前在严密法网的同时,可借鉴北欧的做法,对刑罚执行从宽,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让国家的监禁率不随犯罪化的扩张而过快增加。
【发言内容】
北欧国家包括挪威、瑞典、丹麦、冰岛、芬兰等五国,北欧国家的犯罪率和监禁率是高还是低?犯罪率和监禁率之间是何种关系?何种因素影响北欧国家犯罪率与监禁率?是本次发言探讨的主要内容。
1950年,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这四个北欧国家的犯罪率大概是2000/10万,到2019年,瑞典的犯罪率约为15000/10万,丹麦约为10000/10万,芬兰约为6000/10万,挪威约为5000/10万。北欧国家犯罪率70年间持续攀升,平均增长了5倍左右,是一个犯罪率持续增长的过程。北欧国家犯罪率普遍偏高,其中瑞典犯罪率最高,每10万人中就有15000人犯罪。其次是丹麦、芬兰和挪威。与此相对应,德国每10万人中约6000人犯罪,美国每10万人中约2000人犯罪。可见北欧的犯罪率相当高。
除芬兰外,丹麦、瑞典、挪威这三个国家的监禁率一般在60/10万左右。根据欧洲监禁率统计数据,2019年丹麦监禁率为63.2/10万,挪威为60.6/10万,瑞典为59.7/10万,芬兰是49.8/10万,平均监禁率50/10万~60/10万之间。通过对北欧国家监禁率研究发现,北欧国家监禁率70年间基本保持稳定。北欧国家监禁率在世界范围内也是较低的。芬兰自50年代开始到90年代监禁率是逐渐降低,然后达到北欧国家的平均水平。2018年美国的监禁率约为655/10万,约是北欧国家监禁率的10倍。依据第12版世界监狱人口统计数据,中国2018年的监禁率为118/10万,约是北欧国家的2倍。
为何北欧国家70年间犯罪率持续飙升,而监禁率却能保持基本稳定?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在犯罪率飙升与监禁率稳定之间,北欧国家是如何平衡的,这中间的媒介是什么?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北欧国家犯罪率飙升和监禁率保持较低水平之间,刑事政策是最大的变量之一。考察20世纪60年代以来北欧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1960年至1980年,北欧国家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为一种人性化和理性化的刑事政策。1980年至2000年,北欧国家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为一种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2000年至今,北欧国家表现出一种宽严混合的刑事政策倾向。
首先看北欧国家第一阶段的刑事政策,即1960年到1980年人性化和理性化的刑事政策阶段。这一阶段刑事政策的目标是刑罚宽缓,控制监狱押犯数量,降低监禁率。这一阶段刑事政策的背景是刑罚自由化的思想,犯罪学研究为改造无效论提供的经验证据。例如,美国犯罪学家马丁森的“改造无效论”影响到北欧,当地对刑事司法、强制医疗、儿童福利机构以及监狱系统均持批判态度。这一阶段刑事政策的重点体现在限制不定期刑的适用,放宽监狱控制,特别是开放式监狱,扩大监禁刑替代措施的适用等。另外,对传统的财产犯罪以及酒驾犯罪减轻处罚,针对特定犯罪类型体现出去犯罪化和去刑罚化,像在公共场所醉酒不再做刑罚监禁处理。这一阶段刑事政策的结果是,犯罪率还是在飙升,但监禁率基本保持稳定。
北欧国家第二个阶段的刑事政策,从1980年到2000年刑事政策趋于严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北欧国家刑事政策开始转向,不断趋于严厉,几乎涉及具体犯罪的方方面面,要么是扩大了刑事定罪的范围,要么是加重了刑罚处罚幅度,要么是限制了受害者对起诉的影响。特别是对毒品犯罪的严格管控,瑞典对毒品实行零容忍政策,贩卖毒品犯罪的最高刑期从四年变为六年,由六年变为十年,处罚的范围从制毒者、贩毒者扩展到吸毒者。挪威在1981年将严重的毒品犯罪与一级谋杀罪同等看待,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冰岛加重了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丹麦加强毒品管制,通过了将毒品交易刑罚加重三倍的法案。
2000年至今是北欧国家刑事政策进入第三个阶段,即宽严混合的刑事政策。例如在监狱改革上,一方面体现出趋严的特征,如北欧国家一些监狱安装电围栏、进行机场式安全检查、设置专门的、高度戒备的监区等。另一方面体现出趋缓的特征,例如2006年芬兰新《监狱法》要求当局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律保障,提高监狱管理透明度,增加对改造计划和矫正工作的投资等。在如何对待不执行罚金刑的罪犯方面,瑞典、丹麦强调不得变更为监禁刑;而挪威、芬兰强调可以变更为监禁刑以进行惩罚。在针对不同国籍公民适用刑罚上,北欧国家普遍对本国、本地区公民适用相对宽缓的刑罚,而对外国籍公民适用相对严厉的刑罚。
通过对北欧国家1960年以来刑事政策的分析可以发现,北欧国家在犯罪率不断上升,入罪量刑的宽严经过了三个阶段,但监禁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刑事政策是其中最重要的变量之一,即监禁刑执行不受刑事入罪或量刑宽严的影响,始终采取从宽的刑事政策。就中国而言,在目前严密法网的同时,应该对刑罚执行从宽,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降低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让我们国家的监禁率不要随着犯罪化的扩张而过快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