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的“绝对贫困”的分析与相对贫困的治理构想

2021-04-14 21:36张永杰
大庆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利益群体教育

张永杰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内在联系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关于贫困问题的研究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就已开始,英国经济学家布斯、朗特里等人通过物质层面的标准划分贫困人群,绝对贫困概念由此出现。英国另一位经济学家彼得·汤森在20 世纪50 年代进一步拓展了贫困的内涵,提出相对贫困概念。我国最早提出相关概念的是来自于南京大学教授童星等人于20 世纪90 年代发表的《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线研究》,认为可以根据贫困的不同程度将其划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随着学界对贫困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概念界定内含了更为丰富的层次。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在相关概念的界定上处于对立关系,但在现实问题的表现上并非对立存在。绝对贫困是基本生计概念,相对贫困则是多元与发展性概念。[1]从概念上讲,绝对贫困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无法维持、满足最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相对贫困可以解释为在解决绝对贫困后,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资源未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存在的权利保障缺失等带来“相对剥夺感”的问题,相对贫困体现着社会成员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对的“绝对贫困”不能简单的从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概念的对立性上理解,需要在两者之间的现实联系性中把握。绝对贫困具有单维性即体现为物质上的贫困,而相对贫困涵盖的面更加多维,涉及到对各种社会资源的需求。相对的“绝对贫困”可以理解为相对贫困群体中的部分群体,受综合性条件限制而造成自身经济具有难以提升的顽固性和长期性,这类群体的经济条件在相对贫困群体中长期处于底层。这种“绝对贫困”是相对于相对贫困的内部群体而言,一定程度上具有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双重特性,相对贫困复杂性的本质便在于此。

(二)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与相对的“绝对贫困”的内在联系性

恩格斯指出,自然界的一切归根到底是辩证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发生的。[2]绝对贫困、相对贫困、相对的“绝对贫困”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内涵及特点来看,社会成员由于受到物质资源的限制,从而成为绝对贫困群体。社会其他成员面临物质资源及社会资源短缺时内心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从而成为相对贫困群体。相对贫困群体内部的部分成员在综合性条件限制下,自身经济具有难以提升的顽固性和长期性,成为相对贫困群体中的“绝对贫困”群体。这一群体存在着生产能力低与诉求多元化的双重矛盾性特征,致使出现对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需求的双重限制,继而再次陷入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怪圈,三者之间存在着互动联系的作用关系。

二、相对的“绝对贫困”分析

(一)相对的“绝对贫困”的客观存在性

“绝对贫困”在相对贫困群体中的生成是客观存在的,受到这一群体自身能力的主观性条件限制及物质与社会资源的限制。在现实世界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受自身生理性问题限制其发展能力较低。在我国实现绝对贫困脱贫,老弱病残群体中的一部分陷入相对贫困之中时,自身的发展能力并不会因为传统的“物质式”帮扶而得到明显的改善,难以实现自身的继续发展甚至仅依靠政府救济维持生计,从而成为在相对贫困群体中的“绝对贫困”群体。另外,由于这一群体的“绝对贫困”问题并非以国家层面的标准线作为建立标准,而是在相对贫困群体内部通过经济发展可行能力的强弱性划分。所以说这一群体同样具有相对贫困的特点,突出表现为对社会资源的多元诉求难以满足而内心形成的“相对剥夺感”。这种消极、自卑心态在自身生理性限制的前提下变得更为严重,进一步阻碍自身发展,无法实现持续性经济收入获取的源动力。虽然相对的“绝对贫困”在相对贫困群体中客观存在,这一群体自身复杂的生成机理使其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二)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诉求的多层次性

由于相对贫困群体间的差异,不同群体具有不同诉求且诉求的程度性也有所不同。相对贫困群体自身的物质生活可以得到基本满足,但这一群体对诸如医疗、教育以及社会参与等还存在广泛的要求。在相对贫困群体中产生的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不仅强调自身对社会资源的多样性需求,而且仍然强调对物质保障的需求,这一群体的诉求具有多层次性。另外,在社会现实中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与其他相对贫困群体并不是对立存在的,两类群体不断融合于整个社会结构发展变化之中。早在1989 年,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就已经指出,物质生活到了一定程度,人们的追求就会转向精神生活,而且物质生活越好,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就越高。[3]因此,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相对贫困群体内部诉求多样性交叉融合,当自身需求无法持续满足时,群体间产生的“相对剥夺感”愈为强烈,相对贫困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目前还普遍存着物质的相对性贫困及能力贫困、文化贫困及权利贫困等问题,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诉求的多层次性体现着绝对贫困群体与相对贫困群体的双重诉求,对这一特性的把握是寻求相对贫困问题解决对策的关键所在。

(三)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具有返回绝对贫困的现实可能性

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群体由于经济基础较差,仅可以满足自身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较其他相对贫困群体相比难以实现自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出现一种顽固性状态。尤其是刚摆脱绝对贫困的部分社会成员,过往依靠政府救济来维持生活的思想行为惯性并不会马上消失。在绝对贫困结束后,相应的政策或救济如不及时跟进,这类成员极容易再次回到绝对贫困之中。同时,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作为相对贫困群体,对社会资源的需求更为激进和多元。我国学者仲超与林闽钢基于2018 年的CFPS 数据分析,指出相对贫困家庭面临较为严重的多维剥夺。超过一半的相对贫困家庭在教育、健康、劳动能力、住房、生活水平和资产6 个维度中至少存在2 个维度的剥夺。[4]因此,这一群体在与其他相对贫困群体甚至相对贫困群体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对比中产生无形的心理对抗,形成多维贫困状况,从而导致内心消极情绪的升级,对生活和工作失去动力,容易走回绝对贫困之中。

三、治理相对贫困的新构想

(一)强化对相对贫困群体的物质保障

1.健全相对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将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划分为多种类型,如,个人发展基金、基本生活救助金以及特需救助金等。其中个人发展基金能够帮助部分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相对贫困群体实现自身的再次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基本生活救助金的准入门槛要降低,并参考一定范围内相对贫困群体的生活收入水平;特需救助金应该保障申领条件的严格性,目的是缓解部分特困群体面临的危机以助其度过难关。相对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统筹保障层次以实现城乡保障的一体化发展。

2.完善相对贫困群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对相对贫困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应区别于宏观意义上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根据某地区的当时条件把握特殊性,通过建设统一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实现部分相对贫困群体的搬迁。另外,也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资金为这类群体提供直接性的物质保障,或由政府及社会组织等主体为住房条件较差的群体进行公益性的改造或翻修,以改善居住环境。

3.建立相对贫困群体的工作保障制度。工作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前提,保障相对贫困群体的生存权先要保障其工作。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不断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以此为相对贫困群体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受限于部分特殊相对贫困群体的生理性条件,政府应该大力发展边缘产业,使一些特殊的相对贫困群体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同时,在现有法律与制度的范围内,应增加有关相对贫困群体工作权益保障的法律或政策条款,打击社会市场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从制度上保障相对贫困群体的工作权益。

(二)为相对贫困群体提供教育支持

1.以立法的方式保障相对贫困群体的受教育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成平等面向每个人的教育,努力使每个人不分性别、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民族都能接受良好教育。[5]在我国现有的有关教育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缺乏对弱势群体教育权保障的特殊条款,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为这一群体的权益提供根本性的保障,尤其是特殊性的法律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对于为相对贫困群体受教育权造成侵害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保障相对贫困群体免受其他社会群体的侵害。

2.对相对贫困群体进行合理的教育救助。教育救助主要是指人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所享受的减免部分或全部教育费用的方式。引起教育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对贫困群体难以支付教育费用。为此,可以制定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划定多层次的教育分担标准,通过助学金、贷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等方式扶持相对贫困群体。政府与学校应该发挥联动作用,加大教育资金投入的力度,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向相对贫困群体的倾斜。民间各类慈善基金组织也应该发挥主体性作用,通过吸纳教育救济金等方式实现对相对贫困群体的教育救助。

3.加强对相对贫困群体职业技能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年龄偏大或存在生理性缺陷的群体提供了实现其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家应该加大对职业培训的力度,建立完善职业培训教育基础设施。通过职业教育培训班等方式对部分相对贫困群体进行业务培训,从而提升这一群体的劳动素质与继续发展的能力。

(三)健全相对贫困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1.发挥社会组织在相对贫困群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作用。社会组织较正式的官方机构相比,与现实的相对贫困群体的联系更加紧密,社会组织一般是由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组成的,甚至有很大一部分成员也存在相对贫困问题。因此,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反映相对贫困群体的心声,成为相对贫困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媒介。尤其是当相关政策损害到相对贫困群体权益的时候,社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社会组织也应该直接为相对贫困群体表达利益。相对贫困群体的利益诉求多元化,无法系统地实现向上级政府部门直接利益表达,社会组织应对这一群体的诉求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系统性地分类整合,从而实现利益的有效表达。

2.培育相对贫困群体内部的利益表达组织。个体的利益表达成效甚微,个体联合起来述求将增强利益表达的分量,易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关注。相对贫困群体应积极采取集体行动,培育自己的“代言人”。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加大各种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也应该通过具体的方式帮助相对贫困群体组建自己的组织。可以在一些城市地区自发组建如农民工之家等自组织。政府在扶持相对贫困群体内部利益表达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也应建立相应的公益支持性机构与监督性机构,避免非法干预行为的出现,使相对贫困群体自身承担自己利益表达的角色,弥补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先天性不足。

3.规范相对贫困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实现相对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方式的规范化,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证。首先,应该通过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现有制度,拓展、通畅相对贫困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比如,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拓展利益表达的渠道,并通过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等进行保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市长热线工作制度等。同时,也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相对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方式及程序等的合法化与规范化,要引导这一群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与利益观,客观看待目前社会存在的利益分化问题,消解对政府存在的不当抵触情绪。

(四)对相对贫困群体道德心理进行完善

1.实行人文关怀的社会救助。救助主体要树立正向的救助理念,规范自身的救助方式,避免将相对贫困群体边缘化,要以一种平等、平和的姿态对待。救助主体应做到语言的尊重与内心的理解。相对贫困群体尤其是相对的“绝对贫困”群体与其他群体进行对比,易产生自卑、郁闷等脆弱性心理,在具体的救助行为中需要注意表达方式与施救方法,以免戳到这一群体的敏感之处。另外,对相对贫困群体的诉求,救助主体应更多的去倾听和安慰,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理解问题。

2.加强对相对贫困群体的思想教育。对相对贫困群体的思想教育应采用换位思考、循序渐进的方式,注重与他们情感的交流与沟通,以真情实意的态度激励并感化相对贫困群体。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等有关主体应对相对贫困群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礼仪规范与法律制度,培育社会公德意识。

3.发展相对贫困群体的心理服务机制。首先,可以开展对相对贫困群体的心理服务援助,通过建立相应的心理服务诊所、设立免费的心理服务热线电话等,为相对贫困群体提供线下线上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相对贫困群体普及心理保健知识,做好心理自我预防和治疗工作。其次,可以建立流动图书馆、文娱活动场所,以及组织相关的文艺演出活动等,鼓励相对贫困群体积极参与文化活动,释放内心紧张性的情绪,并因此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以达到调节心理、消除失落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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