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2021-04-14 06:54公丕祥
人民与权力 2021年3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共同富裕依法治国

☉公丕祥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重大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治理论,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准确把握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从而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本文拟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三个重大论断的初步阐释,藉以展示习近平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深刻理论逻辑和巨大实践力量。

第一个重大论断:“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规律基本原理的核心要求,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因此,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各方面各环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和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之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价值准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显著优势。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中,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的基本目标,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因之,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内在联系、不可分割,是内在一致的有机整体,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方针。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最深厚的动因源泉,来自于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习近平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法治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建设事业的巨大热忱,积极鼓励和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改革中的实践探索,确保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第二个重大论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告诉我们,一定社会的权利现象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权利现象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权利的性质、享受的主体及其范围等是各不相同的。权利现象的制度化、法律化,乃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环节。只有在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中,社会主体的广泛权利才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且得到切实的保障。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习近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对于当代中国发展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在法治发展领域,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出发点。诚如习近平指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因之,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益,建立健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从而推动社会进步与法治发展。

在立法工作中,“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立法发展,就必须把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摆上重要立法议程,“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准确地认识和反映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努力把握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内在必然性及其发展趋势,进而把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在法律上表现得好一些,使之更好地弘扬人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着眼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正确认识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内在必然性,加大民生立法工作力度,合理平衡和调节不同方面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引导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显然,这样的法律就是良法。诚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在执法工作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而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和顺利实施,因而必须保证执法权力依法公正文明行使。在这里,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现代法治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握维护人民权益的法治价值准则,全面贯彻落实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法治要求。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当下社会深刻转型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现象愈益突出,这对执法活动中的群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强调,“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从而切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司法工作中,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因此,在当代中国,司法活动必须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最高标准,“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习近平强调,“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因之,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责就在于坚持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扎实做好司法领域中的群众工作,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切实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为此,就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充分彰显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

第三个重大论断:“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从法治价值层面上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文明社会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平正义是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尺度。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了意义,也不可能持续。”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着眼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努力使法治领域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待持续增长。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就公平正义的新需求而言,人民群众不仅关注法治的形式正义,关切法治程序的切实遵行,关切治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而且重视法治的实体正义,期待法治在维护社会主体的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方面彰显实体正义的效能,期待法治工作充分体现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因此,习近平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建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善的执法司法机制,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且要求在法治建设中鲜明展示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更加有效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人民群众对法治就不会有信心。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中的一场深刻革命,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随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如期实现,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新发展阶段。站在两个百年目标历史交汇点上把握新发展阶段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走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时代课题更加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早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蓬勃兴起之际,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大问题,尖锐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在1992 年初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重要论述精辟阐释了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理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新发展理念这一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大逻辑,其中之一就是共享发展理念。习近平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坚持共享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权要求。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着实现民族复兴、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伟大进军,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崇高价值理想摆上重大战略议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重要内容,并且第一次在党的全会文件中鲜明地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实质性进展”纳入到203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中。对此,习近平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力地进行努力。”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新发展阶段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对待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时代议题,着力研究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的主要表现,深入分析法治领域中与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这里,重要的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创新法律制度安排,悉心做好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制度设计,抓紧建设对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制度,从而切实提升法治制度的供给质量,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以良法善治推动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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