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
(图/视觉中国)
来自贵州的布依族少妇杨蓓就因为抛弃并残杀了自己的亲生儿受到法律的制裁,且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
杨蓓与其男友葛定在浙江省绍兴市某村租房同居,二人共同育有一子。2018年下半年,杨蓓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而怀孕。她不敢向葛定声张,想打胎又没有钱。粗心的葛定竟然一直没有发现,只以为她懒惰怕动变胖了。
2019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杨蓓腹痛难忍,有过生产经验的她知道快生了。杨蓓悄悄地起床,独自骑上电瓶车至村公厕,在女厕所第二个蹲坑内产下一名活体男婴。4时20分许,杨蓓骑行到公厕斜对面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单手提起男婴将其赤身裸体丢弃在垃圾堆中的一件红色雨披上。为避免男婴被人发现后获救,杨蓓还将雨披翻折过来盖住男婴全身,然后把附近的废弃红砖堆在雨衣上。
杨蓓决意不让自己的儿子成活,希望他被当作垃圾一样神不知鬼不觉地混在垃圾中消失。生命力顽强的男婴却用声音向世界发出了呼救,当日5时30分许,村民方明路过此地,意外地听到了几声婴儿的啼哭声。方明顺着声音寻找,发现了被红色雨衣遮盖的男婴。方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110民警迅速赶来,该男婴已四肢冰凉、生命垂危,被立即送至绍兴市妇幼保健院救治。
警方对村周围的监控进行查看,查到凌晨 4 点多钟骑着电瓶车出门的杨蓓,锁定了犯罪嫌疑人。2019年6月14日10 时许,杨蓓在其出租屋里被警察抓获归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越城检察院)指控杨蓓犯故意杀人罪,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法院)提起公诉。直到第二次开庭宣判前,杨蓓才认罪。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蓓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杨蓓作为监护人伤害未成年人,对其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杨蓓因已有儿子需要抚养、生活拮据等原因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事后能认罪悔罪,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杨蓓缓刑,更多地是出于人性的考虑,既遵守了法律规定,又照顾到杨蓓的实际情况,希望这个年轻的妈妈能够悔悟,用尽心呵护、照顾被自己伤害过的孩子的行为来赎罪。但无知的杨蓓并没有珍惜法院给她的机会,反而依然是一种破罐子破摔的状态。一审判决之后,杨蓓认罪悔罪态度很差,没有去探望过孩子一次,更没有支付任何治疗费用,而且仍然表示拒绝抚养孩子。
为此,越城检察院对判决杨蓓缓刑提出了抗诉,理由如下:第一,杨蓓虽系犯罪未遂,但属实行终了的未遂,减轻程度应从严把握。第二,杨蓓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审判阶段第二次开庭宣判前才认罪,整体认罪表现不佳,从轻幅度不宜过大,原审对杨蓓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轻。第三,杨蓓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一方面,杨蓓不顾被害人生命安危将被害人置于电动车车篓,骑车过程中还致被害人摔落在地,后又单手提被害人将其赤身裸体丢弃于人迹罕至的露天垃圾场,并用雨衣盖住以防被人发现,态度消极,手段冷漠,情节较重,原判也未认定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另一方面,杨蓓一直否认其杀人故意,到案后表示不愿抚养被害人,得知被害人生命垂危时仍表示拒绝手术、拒绝转院治疗,甚至未对被害人进行探望或给予关心,无悔罪表现。
综上,越城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畸轻,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改判。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针对越城检察院的抗诉,杨蓓解释自己未看望被害人是因为觉得自己没有资格,请求从轻处罚。杨蓓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本案应定性为遗弃罪。杨蓓在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遗弃被害人,有遗弃的故意,但没有杀人的故意;杨蓓遗弃被害人的地点为人流量较大的场所,有较大概率在短时间内被发现,且确实在短时间内被人发现了;杨蓓不想被害人被冻伤,用雨衣盖住被害人客观上起到保温效果;即使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原判量刑亦适当。第二,被害人颅内出血与脑积水,无证据证实与杨蓓的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有可能是产道挤压造成。第三,杨蓓于2019年7月1日、5日拒绝在诊疗方案上签字,是因诊疗方案中仅提及必要时的措施而非必须措施,杨蓓也确实无力承担费用,不能因此对杨蓓的量刑从严。第四,杨蓓对犯罪性质提出异议不属否认犯罪事实,在了解不作为可构成故意杀人后表示认罪,應认定杨蓓在各个阶段均能认罪认罚,不能因此认定杨蓓认罪态度不佳。第五,杨蓓处于赤贫状态,另有一名小孩需抚养,系未遂、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绍兴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杨蓓丢弃被害人的原因是出于被害人并非其与当时同居男友所生,其不想被男友发现被害人的存在。从杨蓓丢弃被害人的时间、地点及为避免被害人被发现获救采取的行为判断,杨蓓并不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有效救助,而是欲置其于死地以解脱。案发后,杨蓓知道其遗弃行为给被害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置之不理,不积极施救,未对被害人承担过任何费用及看护、照料义务。综合杨蓓实施遗弃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及事后表现,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对杨蓓量刑是否畸轻及适用缓刑是否适当的问题,绍兴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1)原判对杨蓓的量刑基本适当。理由如下:原审被告人杨蓓为避免其同居男友发现其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同时也有抚养困难的因素,欲将其新生儿遗弃致死,属情节较轻,且其故意杀人行为系未遂,原判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罪刑基本相适应。(2)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杨蓓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①原审被告人杨蓓悔罪表现差。杨蓓在得知被害人生命垂危时仍表示拒绝手术、拒绝转院治疗,至今仍拒不抚养被害人,且未承担任何费用也未探望、照料过被害人,行为恶劣、态度冷漠。②本案后果严重。被害人虽经多次住院、手术治疗,现头部无法直立,爬、站、说话均无法完成,不能正常生活,巨额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只能由国家救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负担。综上,不应认定原审被告人杨蓓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宜判处缓刑。
绍兴中级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终审判决判处杨蓓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5月11日,越城检察院向绍兴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绍兴市民政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杨蓓监护人资格,并妥善做好被害男婴的监护照料工作。后绍兴市民政局向越城法院申请撤销杨蓓为被害男婴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越城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越城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杨蓓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男婴曾面临死亡,虽经多次手术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该男婴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人,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2020 年8月13日,越城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杨蓓为其所生男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为杨蓓于2019 年 6 月13 日所生男婴的监护人。
本案也是绍兴市首例由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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