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国际法建构

2021-04-13 19:20王勇
检察风云 2021年2期
关键词: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法传染病

王勇

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仅从国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升级成为全球性流行病,而且至今仍然在全球肆虐,人类正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流行病困扰。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由于人员、货物等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疫情防控难度极大。当前,世界卫生组织出台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一些缺陷,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全球卫生健康领域最重要的國际组织,在治理全球流行病方面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国际社会急切呼唤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

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全新理念

中国在取得了疫情防控的较大成功后,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治理,并且为治理全球疫情贡献中国方案。在上述背景下,“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理念得以提出。2020年3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就新冠肺炎疫情致法国总统马克龙的慰问电中,首次表达了要与法国共同“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意愿。2020年5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中提到,要“团结合作战胜疫情,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既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提出可供国际参考的中国方案的集中体现,也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基础。

全新理念的提出并非无源之水

笔者认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其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及2013年由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首次向世界宣告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学界便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在进入21世纪后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新认识和新发展,它既为国际法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也对国际法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主要特点是“坚持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以合作共赢为出发点和目标,以融合性为思想内核,以伙伴关系理论为目标”,主要内容涵盖“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五个方面,与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则以及平等、发展、合作等基本价值在内涵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已经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宪法,还被写入了联合国决议,正逐步向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方向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在国际法一些领域被广泛应用,如海洋法、外空法、国际人道法等领域。本文关注的“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亦是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根基发展而来的。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既是国际卫生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与目标,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卫生法领域的具体适用。

其次,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落实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要求。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相互交流,在和平共存中进行广泛合作,在国际合作中求得共同发展。《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1条都涉及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9章以“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为题,从第55条到第60条专门阐述了关于国际合作的问题。总之,《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并且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正如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保罗·亨特(PaulHunt)认为的,“各国应采取行动来促进和保护其他国家的健康权”。绝大多数卫生问题是由国家水平的卫生政策来解决的,但有些卫生问题需要借助国际合作才能解决,没有一个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完全解决某些国际公共问题。基于对这一点的认识,许多学者尝试定义国际公共产品,它指的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合作时所引入的活动,仅凭借该国自身的力量不能使这些活动起效,或者没有能力组织或支持这些活动。因此,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也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卫生健康领域的具体体现。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既是国际卫生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与目标,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卫生法领域的具体适用。

再次,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必然要求。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指缔约主体必须诚实善意地遵守已经缔结或参加的各项国际条约。世界卫生组织主持下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如《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不仅为成员国提供了卫生治理的基本行动准则,而且也是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主要条约基础。遵约是国际卫生法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集体行动对于改善全球健康威胁至关重要。如果各国只着眼于本国利益,对于上述国际条约不遵守或选择性遵守,从长远来看将会引发公共卫生治理危机,从而破坏国际卫生法律秩序。因此,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何结合新理念进一步完善国际法

综上,笔者结合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新理念,提出以下完善国际法的建议:

第一,着力促进世卫组织的软法走向硬法化。世卫组织软法指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决议、建议、指南和标准等国际法文件。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世卫组织的很多软法性文件如“不得施加过度的旅行限制”“不得进行污名化”“不得采取过度检疫措施”等不断被违反,特别是美国《华尔街日报》发表“中国是真正的亚洲病夫”的辱华文章,美国一些政客动辄将“中国病毒”“武汉病毒”挂在嘴边,更是严重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病毒的命名规则。因此,建议在提高世卫组织软法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同时,着重增强其法律拘束力,促使其成为硬法。

第二,构建有效的传染病全球治理责任分配制度。目前的国际法制度对于传染病治理的国际责任分配制度没有任何规定,导致实践中责任不清、责任不明、责任真空现象的大量存在,从而既严重阻碍了各国团结抗疫,也严重阻碍了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因此建议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作为传染病全球治理的责任分配制度。从具体的内容来说,当今世界不论大国或小国、不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有防治全球传染病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治理能力强的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对于疫情暴发国而言,不论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都有给予其援助的义务;对于需要紧急帮助的国家,不论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都有给予其援助的义务。通过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传染病全球治理的责任分配制度,既有利于防止某些国家滥诉追责,又有利于保护较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从而构筑起全球传染病治理的统一战线。

第三,完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75条和《国际卫生条例》第56条第3款的规定,传染病治理引发的国际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或者常设仲裁法庭进行司法解决。但是该争端解决机制有很大的不足。诸如无论国际法院还是常设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都需要争端当事国双方的明确同意,因而在实践中很难适用;历史上也并未发生过由于传染病疫情而引起的国际追偿实践……因此,建议传染病引发的争议主要通过以当事国之间协商解决为主的模式更加合理。

第四,健全政府间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当前关于传染病全球治理的国际法体系欠缺政府间的履约监督保障机制,从而导致一些国家频频违反世界卫生组织的法律文件,如国家防治传染病的核心能力建设不足、疫情通报不及时、容易施加不必要的贸易和旅行限制。因此很有必要健全政府间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建议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缔约国大会设立专门的履约监督委员会作为权威的监督机构,对于不履约的国家在调查证实后,由缔约国大会做出决议实施集体制裁,以达到督促其履约的目的。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法治研究”〔20&ZD205〕成果)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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