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科技法规的对策分析

2021-04-12 10:56:06尹永强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产学研

尹永强

(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59)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问题,并出台一系列地方性科技法规。地方性科技法规的制定,关系到科技成果转化条件、转化环境。探究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科技法规的完善对策,就是为了从“地方性法规”入手,改善科技成果转化条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让越来越多科研人员可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及时开展科技立法的废改立工作,关注科技立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的可实施性,健全法律责任以及增强制度刚性。

1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科技法规的意义

1.1 加强科技管理

积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起到强有力的管理作用。具体来说,一方面,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可以从制度层面,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各个环节,督促科技成果转化各个流程,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性、先进性。这是地方性科技法规体现出来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在地方性科技法规的指导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会有清晰的思路,会朝着明确的方向和目标迈进,有利于实现各个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最终目标[1]。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科技成果转化结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1.2 提高转化质量

基于地方性科技法规的指导,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具体来说,第一,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结合各个科研单位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标准,督促各个科研单位认真落实。这样一来,相关科研人员就会有一定紧迫感,会严格把关科技成果转化质量,以满足地方产业升级的要求;第二,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最终都要面向市场,都要起到实质性作用。地方性科技法规必须规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结果,对于不合格的科研项目,有相应的惩戒对策,对于合格的科研项目,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扶持[2]。可以说,地方性法规相当于一个“考核官”,可以很好地把控科技成果转化质量。

1.3 激励科研人才

完善的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很好地激励科研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具体来说,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能,畅通科技成果转化各个环节,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这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激励,可以让科研人员感觉“被重视”,从而坚定职业信仰;另一方面,在地方性科技法规中,通常包含“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可以通过自己的科研成果,造福人民和社会,赢得周围人的尊重,就会感受到科研工作的意义和价值,从而更加努力地奋斗[3]。

2 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科技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2.1 地方性科技法规重立项、轻转化

当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地方性科技法规“重立项、轻转化”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具体来说,一方面,有些地方性法规只明确科技成果立项事宜,没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立项工作,却无法很好地开展转化工作。而且,地方性科技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不重视,也会对科研人员造成影响。有些科研人员会一味追求“科技成果立项”,忽略科技成果立项之后的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性科技法规存在“盲目崇拜”现象。只要启动重大科研项目,在立项之初,相关部门就会得到政策上、资金上的支持。即使最终的科技成果转化不理想,也会占用大量科研经费。以上都是地方性法规“重立项、轻转化”的现象[4]。

2.2 地方性科技法规中“产学研”一体化融合深度不够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产学研”的配合。在部分地方性科技法规中,并没有强调“产学研”一体化融合深度的重要性。具体来说,第一,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协同进行过程,需要加强“产学研”一体化融合方面的工作。部分地方性科技法规将“产学研”工作分离开,导致企业、学校、科研单位之间没有合作、对接的机会,这会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第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部分地方性科技法规只重视学校、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忽略企业的参与。企业往往是市场需求的代表,在企业主体缺失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很难准确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方向[5],不利于科技成果顺利推向市场。如何深化“产学研”一体化融合相关工作,这是地方性科技法规修订、完善中需要重点突出的内容。

2.3 地方性科技法规不重视服务体系

顺利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协作服务。现阶段,地方性科技法规不重视服务体系的表现主要有:第一,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除了科研人员,还需要大批服务型人才,比如立项人员、审批人员、监督人员、跟进人员、宣传人员等。部分地方性科技法规缺乏“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机制”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激励机制”,导致该领域专业人才稀缺,无法满足各个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第二,缺乏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平台。随着科研项目越来越多,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实际情况中,部分地方性科技法规缺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监督机制”。由于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很难提供高效、规范、先进的服务,无法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质量[6]。

3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科技法规的对策

3.1 构建科研成果转化机制

针对地方性科技法规“重立项、轻转化”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调整:第一,在地方性科技法规中,不仅要明确科技成果立项事宜,还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建立相对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为了避免科研人员一味追求“科技成果立项”,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中,还可以专门设置“科技成果转化跟进机制”与“科技成果转化监督机制”,及时跟进科技成果立项之后的一系列举措,督促相关科研人员规范工作;第二,对重大科研项目“盲目崇拜”的背后,是地方性科技法规滞后性暴露出来的不足。及时修订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解决滞后性问题。地方性科技法规修订时要着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分配制度”[7],合理划分科研经费,确保在“科技成果调研”“科技成果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都有充足且合理的经费,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进行。

3.2 推进“产学研”融合一体化

部分地方性科技法规没有意识到“产学研”融合一体化的重要性,很容易忽略“产学研”的协同性。如何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融合,具体来说,一方面,从地方性科技法规入手,加强“产学研”相关工作,关键在于企业、学校、科研单位三者之间的配合。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之产学研政策”,搭建“企业与学校”“企业与科研单位”“学校与科研单位”之间的对接渠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的关联性,往往通过“企业”这个媒介来实现。积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之产学研政策”时,地方性科技法规不仅要强调学校、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还要高度重视企业的参与[8],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之产学研政策”中,以“企业”为核心,地方性科技法规还需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发展协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推广协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人才培养协同机制”。科研人员可以根据企业需求,准确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将科技成果更顺利地推向市场。

3.3 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在实践中,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可以给科研人员带来更多便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关于地方性科技法规中的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一方面,为了培养服务型人才,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之人才培养机制”,从人才培训、人才引进、人才福利等方面,培养科研领域服务型人才,并留住这些人才。除此之外,地方性科技法规还需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之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奖金、旅游、车补、房补等形式,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让科研人员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突破,带动各个科研单位的工作,满足各个科研单位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科研项目越来越多,如何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成为科研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地方性科技法规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监督机制”等,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日常工作,监督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作细节,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高效、规范、先进,为相关部门、相关人士带来专业化科技服务。

4 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科技法规的修订完善重点

4.1 重视市场需求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市场需求。具体来说,一方面,在制定、修订地方性科技法规之前,相关部门不能“闭门造车”,可以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法规内容、优化法规内容,为各个单位落实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这是地方性科技法规建设过程中,需要抓的重点;另一方面,市场需求在不断变化,形成地方性法规之后,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法规内容,保持地方性法规的先进性,推动各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顺利进行。总体来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可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便于地方性法规执行下去。

4.2 加强信息对接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多个主体。在转化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对接要及时、高效,形成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对接制度”。具体来说,第一,信息沟通要及时。在地方性科技法规中,可以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沟通机制”,保持各个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汇聚集体智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进行;第二,信息发布要及时。科技成果转化会影响各行各业的发展,甚至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都要及时发布出去。地方性法规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发布机制”,向各行各业及时发布信息,引起相关企业和投资人关注,让科技成果转化真正应用于市场、服务于市场,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4.3 构建激励机制

有些地方性科技法规之所以失去效力,就是因为缺乏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激励机制非常重要。具体来说,一方面,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之后,相关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会更高,会更加用心地对待科研工作。这是对科研工作者的一种认可,也是对科研精神的一种认可,有利于推动我国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可以营造良性竞争氛围,让每一个科研人员都朝着更高的目标努力。在这个过程中,科研工作者的潜力将会激发出来,可以帮助科研工作者取得更多突破。而且,“随着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断成熟,还可以打造一种科研文化,形成全社会“尊重科研工作”“鼓励科研工作”的氛围。

5 结语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关系到产业升级,关系到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在制定、修订地方性科技法规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既要重视法规的“严肃性”,也要强调法规的“激励性”。在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背景下推动地方科技立法,除应当关注科技创新实践本身的立法需求外,还应当注重行政体制改革、产业政策调整,地方政府战略目标任务的转变等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加强科技立法,构建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体系,健全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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