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峥嵘,滕晓燕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西部企业跨国贸易及区域技术交流日益频繁,WIPO 发布的《2020 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第14,与2019 年位次持平。中国企业相较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该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不管是货物贸易还是技术贸易,都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1]。“一带一路”贯穿欧亚非三洲,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加之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特点,对西部企业走出去是个巨大的挑战。因此需要西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了解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自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实现共赢和发展。
截至2019 年1 月,中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 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但中国未加入《专利法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2]。
根据WIPO 官网的统计数据显示,属于古丝绸之路“多元文化区”的中亚五国,加入国际条约数量最多的国家是吉尔吉斯斯坦,其加入国际条约20部,主要有《WIPO 公约》《TRIPs 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专利法条约》等,但中亚五国均没有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作为最早加入WTO 的中亚国家,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2000 年左右就已建立,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相当[3]。
哈萨克斯坦加入国际条约18 部,大约60%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该国生效,除未加入《海牙协定》,哈萨克斯坦同吉尔吉斯斯坦一样,加入了以上国际条约,同样受《TRIPs 协议》的约束。
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11 部,主要有《WIPO 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专利法条约》 等,但没有加入 《TRIPs 协议》。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正努力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制度接轨以早日加入WTO,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实施也向《TRIPs 协议》标准看齐。
塔吉克斯坦国加入国际条约16 部,塔吉克斯坦加入了《WIPO 公约》《TRIPs 协议》《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主要的国际条约,但并没有加入专利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专利法条约》。
土库曼斯坦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11 部,主要加入了 《WIPO 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但未加入《罗马公约》《TRIPs 协议》,目前土库曼斯坦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从数目上可以看出中亚五国近年来积极加入各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从质量上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呈阶梯式,并且还有两个国家未加入《TRIPS协议》。总的来看,中亚五国与中国均加入了《WIPO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因各国均与巴黎公约条文相衔接,在专利权的法律规定上趋同。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也在准备加入世界知识WIPO,在专利权方面也基本一致。由于中亚五国均已加入《伯尔尼公约》[4],因此同中国一样,在版权制度方面受《伯尔尼公约》约束。
中东欧16 国目前均为WTO 成员国,因此成为WTO 的成员意味着必须承认和执行其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其中有8 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TRIPs 协议》的要求,同时也均为《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在这些国际条约的指导下,各国均建立了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便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接轨。总的来说,中东欧8 国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相当,但也有明显的差异之处。目前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黑山、爱沙尼亚这8 国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其余8 国未加入[5]。
除伊朗外,中东七国同中国一样均为WIPO 和WTO 成员国,均加入了 《TRIPs 协议》《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框架与我国大体一致,符合最基本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其中卡塔尔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与中东地区的合作中,我国与海湾国家联盟(GCC)建立起了比较好的合作关系,承担了GCC 专利局部分专利申请的代审服务,与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的合作关系也比较紧密[6]。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历史、文化发展情况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自然也不同。以下从中亚地区、中东地区及中东欧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差异展开阐述。
狭义上的中亚国家包括五国,《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 2019》显示,中亚地区五国知识产权指数相对较低,哈萨克斯坦相较于其他中亚国家稍显优势。首先,中亚五国引进工业技术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中亚各国工业技术力量较弱,加之中国企业与中亚各国贸易往来频繁。其次,为进行中亚本土进口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的许可,需要在中亚本土创造良好的制造环境,加大专利布局。因此为西部企业走进中亚,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深入熟悉研究中亚五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1.1 专利制度方面
第一,在专利权授予方面,哈萨克斯坦在授予专利之前可授予临时专利,临时专利的规定更加能够及时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技术发明。我国开发了新技术欲申请专利保护的企业,若准备在中亚各国发展业务,应当充分考虑中亚地区通过PCT 或EAPO 提交专利申请以此一次性获得相应国家保护的专利布局。但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和格鲁吉亚两国只能在其国内申请,或者通过PCT 在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
第二,在专利强制许可方面,哈萨克斯坦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范围比中国宽泛。西部企业在国内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进军到中亚市场后可能会被贸易国强制实施。
第三,在专利许可的生效规定方面,中亚五国规定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必须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否则专利许可无效,即专利许可登记对抗制度。2008 年以前,中国专利法也采用该制度,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备案制度。
2.1.2 著作权制度方面
第一,在著作权产生原则方面,中国著作权法中未规定加注著作权标记,但中国是《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该公约要求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复制件均须注明著作权标记,且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公约规定声明保留。
第二,著作权保护客体方面,中亚五国版权法规定的保护客体中都明确排除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没有排除在其他法规中对民间作品进行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在中国著作权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明确作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
中东欧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合作区域,一般认为,该地区共包括16 个国家,我国企业在充分了解该地区各国国情的同时,还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熟悉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2.1 专利制度方面
第一,专利审查程序方面,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黑山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等国均未设置专利实质审查程序。该地区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自申请日起20 年,但在中东欧很多国家,如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国,对于投放市场前需经过行政审批的产品(例如药物和植物产品),可以申请保护期限延长,最长可以延长5 年。
第二,专利无效机关方面,各国的专利无效机关各有不同。如波兰、克罗地亚等国由专利行政机关负责;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则由司法机关负责专利无效事宜。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而言,既可以通过直接向目标国家申请专利,也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和欧洲专利公约进入目标国家,或者通过PCT 和欧洲专利公约组合的方式进入目标国家,但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虽为PCT 成员国,却关闭了PCT 申请的国家途径,故PCT 申请不能直接进入这三个国家[7]。
第三,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方面,中东欧各国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波兰、捷克、爱沙尼亚、阿尔巴尼亚等国设置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还有些国家虽然未设置有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但以“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或“小专利(petty patent)” 的名义对创造性较低的技术方案予以保护。此外,还有的国家有“意定专利(consensual patent)”。中东欧各国的外观设计制度基本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其保护对象均为新的、具有独特特点的、富有美感的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其审查方式均为形式审查,其保护期限均为自申请日起最长可达25 年,而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 年。
2.2.2 著作权制度方面
各国的著作权制度十分相似,其保护客体、排除客体、保护内容、合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基本相同,但著作权和领接权的保护期限有所不同。如中东欧各国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70 年,我国为50 年。
从创新成果来看,与中东欧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同,以沙特、阿联酋、卡塔尔、巴林、阿曼、科威特、埃及为代表的中东七国,其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则相对薄弱。根据2020 年WIPO 与机构联合发布的GII 指数,这些国家虽然属于高收入经济体,但除了阿联酋外,其他国家的创新指数均相对较低,并且在市场竞争和商业成熟度方面还很薄弱,埃及更是整体相对落后。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成员6 国属于中东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均处于相对发达地位的国家,但仍受其地理与历史环境的影响,虽然均是WIPO 和WTO 成员方,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的大概一致,但还是存在部分差异[8]。
2.3.1 专利制度方面
首先,中东地区的专利授权范围不同于中国法律。例如,埃及法律不排除通过核转化获得的材料以及图案、颜色或两者结合的设计,而是排除器官、组织、活细胞、天然生物材料、核酸和基因。同时,动植物繁殖的生物过程也被排除在外。其次,海湾专利法必须符合伊斯兰教的法律。与中国不同的是,海湾专利局允许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体概念的发明申请两项以上的专利。最后,在专利申请方面,一般来说,外国人通过申请GCC 专利在其成员国获得保护是一种便捷的方式,但由于GCC 专利局不直接受理PCT 的国际申请,中国企业申请GCC 专利需要直接向GCC 申请。当然,中国企业也可以利用PCT 渠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东6 个国家(不包括科威特,科威特尚未加入PCT)提交国际申请。
因此,中国企业要想尽快获得专利保护,从而实现“走出去”战略知识产权优先,就必须熟悉GCC此种更加有效便捷的方式。
2.3.2 商标制度方面
在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方面,外国的商标或者设计可能不符合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文化传统,因此GCC 各国不加入国际合作体系;同时,GCC 本身的实体商标法尚未推行,更没有统一的申请注册制度。因此,国内企业需要在当地提出商标保护申请。
总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合作,保护中国企业的地方利益。
3.1.1 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系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中关键一环,相关立法也愈发严格。在此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备案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报其知识产权。但是在实践中,备案手续复杂,最长达一个月,并且不备案就不给予保护。明显该做法无益于知识产权的实时保护。当然,备案程序也不可缺,因此建议简化备案程序,或者至少不能以未备案为由拒绝采取保护措施。
二是担保制度不完善。《海关保护条例》 第14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保金。根据该规定担保的形式过于唯一,只能采取保证金的形式,对于在全国口岸均有侵权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在极端时间内筹措大量担保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因此除了保证金的方式,还可以酌情增加其他安全高效的担保方式,如银行提供担保证明、财产抵押等。
3.1.2 梳理知识产权平行进口裁判规则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进口商从他国进口该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形成竞业关系的现象。
第一,专利领域平行进口。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实际上是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的体现,进一步说专利法明文禁止了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契合《巴黎公约》和《TRIPs 协议》。
第二,著作领域平行进口。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关于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因平行进口可能造成市场垄断且冲击国内版权,所以目前司法实务界的态度是禁止平行进口。
第三,商标领域平行进口。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属于立法空白,仅在《商标法》第52 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种情形,对于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倾向于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因此,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区别对待原则、个案处理原则等原则来审理案件。根据当下我国司法实践,平行进口商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自觉避免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可能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的不当行为,以降低由此带来的不必要法律风险。
对我国司法关于此类纠纷案件的认定要点与认定趋势总结,将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平行进口业务的开展顺利进行提供支持,减少相关工作中的侵权风险与司法成本。
3.2.1 支持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综合体建设
处于“一带一路”核心区位的甘肃省于2018 年启动建设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2020 年5 月出台《关于推进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要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机遇,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着力培育知识产权培育、确权、评估、托管、维权、运营、交易和转化实施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产业链条。知识产权港将作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的集散地,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创新和集成支持政策、对接资本和产业需求,打造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在流转中实现商品化、产业化、金融化和生活化,带动全省乃至西部地区的产业转型、动力转换和跨越发展,走绿色崛起之路。
3.2.2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
专利导航即汇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网站的网址,并按照一定条件进行分类的一种网址站。开展以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为基础的专利导航工程,引导行业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知识产权制度各异,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导航网址站,汇聚各国知识产权相关网站的网址,有利于我国企业方便快捷地了解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搭建桥梁。
3.2.3 实施专利地图工程
专利地图即以统计分析方法精确整理各种与专利相关的资料信息,制成各类图标信息的工具。专利地图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受到重视与利用,通过搜集和分析专利信息制作专利地图,使企业能够利用专利地图及时知悉和了解专利信息,缩短研发周期,节约成本,避免浪费。我国只有个别企业会利用专利地图获取信息,是因为大部分企业对专利地图这个工具不了解。我国企业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势必要做好准备,专利地图就是一把钥匙,通过专利地图上所反映的信息,分析沿线国家的技术分布态势,预测技术的未来趋势,为我国企业进入沿线国家指明方向。
随着WTO 停滞及大型自贸协定的兴起,新一代知识产权规则正在形成。中国已签署19 个自贸协定,涉及国家或地区26 个。目前,我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加坡、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等11 个自由贸易协定,通过自贸协议的签署,中国与沿线国家/地区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一个立足于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正在加速形成。“一带一路”从倡议到如今的落地实施,不仅需要旗舰式的工程项目,更需要将可持续的合作机制作为保证,与沿线100 多个国家签署自贸协定就是“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重要体现。因此,应当加快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区谈判,加强实施自贸区战略软硬件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贸易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水平。推进规则谈判与规制合作,扩大服务业开放,放宽投资准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声音,以及更多的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