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提出,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公告》是在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效利用国际优质再生铁素资源、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促进构建国内国际资源双循环发展格局而制定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