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