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2月14日,项某、张某就水运石子事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用船帮项某运输石子。2020年3月,张某的船舶运石子至某县时因其船舶检验证书存在伪造现象,船舶被该省某县地方海事处查获并被罚款,船舶被扣留近两个月,船舶到另一地后,同样因为该船只为三无船舶,不能进入该地水域,又耽误近三个月,在此期间项某托运的石粉变质,无法继续使用。由于船舶不能进入该地水域,项某不得已又雇佣人员、机械对货物进行换船,租用其他船舶将石子运至目的地。项某因多支付费用6万元,损失9.5万元,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践中,存在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为了规避国家管理规定、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向该企业交纳管理费,并以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这种挂靠方式导致挂靠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形同虚设,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船舶疏于安全管理,会严重冲击航运市场的安全秩序。
本案中,张某未取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却以自己个人身份与项某签订运输合同,而项某在此过程中也没有审查张某的经营资质。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存在过错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项某要求张某返还部分运费及货物倒运损失的主张,对货物本身的损失问题不作处理。
案例:2020年4月16日约3时,一散货船航行途中,与一集装箱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散货船船首凹陷,集装箱船右舷驾驶台生活区下方燃油舱破损,部分燃油泄漏入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能见度良好,两轮形成交叉相遇局面,散货船没有“早让”“宽让”、积极履行让路船的义务,导致两船紧迫局面形成;而集装箱船作为直航船,未保向航行,先后向左、向右转向,最后在面临紧迫危险时反而错误地左转。此外,散货船值班船员交接班前,未对本船的推算船位进行核实,未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值班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正规瞭望,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利用视觉、听觉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本案中,事故双方均存在疏忽瞭望、未按照避碰规则的规定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和采取避让行动。此外,双方均未能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做好值班交接。最终法院依据两船的过失程度,认定散货船对碰撞事故承担60%责任,集装箱船承担 40%责任。
案例:2018年8月26日约1时,Z轮抵达某河口水域后漂航,右舷卷扬机往舷外安放吸泥管,共16个分流阀门全部打开,开始向3号和4号货舱抽水试泵作业。后其停止作业,3号和4号货舱泥水混合物达到舱口围排水孔位置,其他货舱大约有0.5米深的水。右舷卷扬机回收舷外吸泥管过程中,船舶动车航行,30分钟后,船舶左倾沉没。船上12人落水,4人落水后被过路小渔船救起,其余8人失踪。经调查,船舶稳性不足是该次翻沉的直接原因。Z轮所有人杨某私自对其进行了重大改建,导致船舶重心升高,在船人员不熟悉船舶操纵规程,盲目进行试泵作业,导致船舶稳性丧失发生翻沉。经测算,事故发生时,该轮的初稳性为负值,不能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关于完整稳性的要求。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本案是一起内河船舶私自改建后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船舶管理公司“挂而不管”、船舶经营人雇佣无证人员上船工作、操作不当导致船舶沉没的单方责任事故。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船舶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遵守船舶检验相关法规要求,定期接受船舶法定检验,保持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不得私自改造船舶设备用途和改变船舶结构,确保船舶安全适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