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芳艳
[摘 要]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加大,建筑工程类项目日益增多,涉及工程质保方面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事业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保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结合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提出了简便高效的核算办法,同时就新出台的政策探讨了今后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事业单位;质保金;扣留方式;核算
1 质保金概述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用到“质保金”这个简称。但其实这个简称既可以指代“质量保证金”,也可以指代“质量保修金”。虽然最新通行的由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下称《办法》)文件均使用了“质量保证金”的表述方式,但在随后的解释中又围绕“缺陷责任期”展开。其中,《办法》第二条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显然这个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让人无所适从。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存在很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①保证的目标不同,前者“保证”的是质量,而后者“保证”的是维修义务的履行;②保证的时间期限不同,前者可以就整个工程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进行担保,后者仅就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进行担保;③保证的质押物不同,前者以特定化的金钱作质押,而后者则以债权作质押,是扣留一部分应支付的工程款,以履行担保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义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事业单位预留的大都是质量保修金,笔者也针对工程质量保修金问题(以下简称质保金)进行分析和研究。
2 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工作的不足
2.1 工程的质保金没有专人负责管理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基建会计,往往是一人承担多项会计业务,随着近年来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金税三期”建设、社保制度改革、财政一体化平台建设等,财务人员事务日益繁多,并不在意此类应付未付的往来款项,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清晰准确地向领导提供单位工程每年应付款项,也没有考虑年初预算,影响单位统筹银行资金的能力。
2.2 工程合同内容表述不够清晰
一些小型建筑项目没有明确约定工程质保内容,承包人义务条款上的内容笼统、不够细化,在规定出现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方面不清晰、不明确,仅仅限制了支付质保金的时间。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会相互推诿扯皮,有的承包方甚至会因为扣留的质保金数额较小、维修的成本过高而不履行保修责任,给事业单位带来损失。
2.3 财务人员知识更新速度慢
事业单位很少组织人员专门对基建相关知识进行业务培训,造成会计人员对一些专业术语或概念性知识缺乏了解。按照《办法》规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但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质保金应于保修期期满后再返还,为保险起见,财务人员在执行付款时有时会以保修期限最长的时间作为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存在法律风险。
2.4 现有的质保金业务核算无法适应改革需要
目前,质保金的扣留方式已不能满足国库集中支付条件下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财政部门提高了各事业单位资金支付进度的要求,年末资金未完成支付的会被财政收回。从项目管理方面看,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转入固定资产并已进入计提折旧环节,有关工程尾款支出要在一年或者两年后在预算会计中纳入当年支出业务,虽然符合预算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但又有悖于会计的全面性原则。
3 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的建议
3.1 工程由专人专项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制度要求,做好工程质保金台账,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到期资金情况并提出支付建议。
3.2 严格合同管理,细化合同内容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尽量细化质量条款方面的内容,明确承包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对于一些拒不按合同内容履行责任的承包人可以列入单位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将其行为纳入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
3.3 准确理解建筑工程術语,及时更新财务人员知识
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明确“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严格执行国家制度要求。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原则上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指工程交付之后承包人对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部门不同,设置的保修期也不同,但期限同样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修期指承包人对工程本身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而缺陷责任期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双方就缺陷责任有争议时,可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和维修费用。
4 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保金的账务处理
在实践中,保证金预留方式分为保证金预留、返还两种方式。
例:某事业单位以财政授权方式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工程结算价100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比例3%,对方已开具1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
(1)采用预留质保金的方式
①支付工程款并预留质保金时
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1 000 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970 000
其他应付款——X工程公司 30 000
预算会计处理如下: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资金——其他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 970 000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970 000
②到期支付质保金时
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X工程公司 30 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 000
预算会计处理如下: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资金——其他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 30 000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 000
(2)采用返还方式
返还方式即施工方全额支付工程款后,对方再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也可双方约定好同时进行收支操作。
①全额支付工程款时
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工程 1 000 000
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000 000
预算会计处理如下: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资金——其他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 1 000 000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000 000
②当对方返还质保金时
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其他应付款——X工程公司 30 000
③到期归还对方质保金时
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X工程公司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另外,处于②③情况时,预算会计都不做账。
分析比较上述方式可以看出,处于②情况时返还质保金方式下会计业务处理更加简单清晰,也更能满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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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Z].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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