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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术界对投资风险的科学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所论述的风险是指交通基建领域投融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与预测结果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变化。
投资风险伴随投融资全过程而自然产生,风险具有客观性。投资收益的实现过程,就是防控投资风险发生的过程。投资主体对投资风险的防控能力,决定投资预期收益的可实现程度,投资主体越重视投资风险、投融资经济行为越规范,风险出现的概率就越小,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会越少。
投资项目风险的产生具有突发性,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极易诱发突发性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成正相关,投资收益越高,投资风险越大。因而,提前准备风险防范预案,化解、控制投资风险至关重要。
从投资主体方面分析,PPP、BOT等类型交通基建投融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经济收益和风险评估、项目竞争、项目公司成立运作、项目投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项目移交全过程。投融资风险存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且各阶段表现形式各异。
除了系统性风险和不可抗力,投融资项目的风险通常是能够被识别、预测和防范的。投资主体可根据以往风险防控经验,结合投融资项目实际情况,对投资全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预测,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提前制定防范预案,以降低、消除风险。
在交通基建领域,收益和风险是投融资项目管理的永恒主题。
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三种:根据风险可控性,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根据风险的波及范围,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根据项目进程,分为准备阶段风险、建设阶段风险、运营阶段风险和移交阶段风险。
结合投融资项目实践经验,本文根据投融资项目利益攸关方,将交通基建投融资项目风险划分为一级五大类、二级45个风险。
表1.交通基建投融资项目风险
交通基建投融资项目的风险预警防范系统包含: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预警、风险防控、风险后评价五个子系统,为闭环系统。
根据利益攸关方将项目风险分为一级、二级风险,再通过风险概率树数学模型,计算每个二级风险的发生概率,识别出项目重点风险,并对非重点风险进行合并考虑。
即对项目重点风险逐个进行详细分析,明确风险发生条件指标,风险对项目收益、项目工期、社会和企业信誉等造成的影响,建立风险发生条件指标体系。
根据灵敏性、可测性、可靠性原则,对风险发生条件指标体系中每个指标的波动区间进行分解,划定预警区间。对单个重点风险指标体系中的各个指标进行三级分类,划定强、中、弱风险预警警报;对多个重点风险同时发生的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和预警。预警风险发出警报,经风险处理解除警报后,再通过审核流程方可取消预警;如未通过审核流程,则风险预警信号始终存在。
即针对投融资项目的重点风险,建立风险处置预案;一旦预警系统发出警报,立即启动预案,进行风险处置;排除、化解风险后,预警系统解除警报。
风险后评价子系统是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预警、风险防控经验进行总结,将成功的风险预警防控经验纳入升级的系统中,以便更好地为本项目和后续投融资项目提供服务。
当前,我国交通基建投融资项目经常遇到的重点风险有:政府承受能力风险、回购款延迟风险、拆迁风险、资本金不能按时到位风险、融资不能落实风险、车流量达不到预测流量风险。本文针对其中最常见的4个重点风险,从投资主体视角提供防范和化解措施建设。
回购款延迟风险是政府方给投资主体造成的投资损失最大的风险,投资主体因该风险丧失的投资机会成本最高。因此,投资主体要高度重视回购款延迟风险,避免在投资合同中留下延迟支付的漏洞。
措施:
◎在项目投资合同中设立回购延迟滞纳金和罚金,加大政府延迟支付回购款的成本。
◎在合同中约定,待政府工程完工或政府接收项目后就开始付款,避免出现工程验收、项目结算或审计之后再付款的不利条款。
◎提前安排回购款事项,在政府财政尚有支付能力时,投资主体就主动与政府协商,安排如何按期回款。根据以往投资经验,最少需要提前半年至一年与政府协商支付回购款。
◎投资主体与政府协商,设立回款专用账户(可政府立户,也可投资主体立户),催促政府在有支付能力时提前将回款打入专户。
◎投资主体需安排专人负责催收回款事项;如政府已经延期支付回购款,投资主体还要成立专门的催款小组,由领导亲自挂帅,多次向政府索要回购款(含罚息与滞纳金)。
◎投资主体要发挥催款责任人的积极性,比如,在年初时制定回购款讨要计划,完成回款计划重奖责任人。
◎如延迟支付不是因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引起,而是来自于政府信用风险,建议投资主体尽早转让股权,退出项目投资。
拆迁风险几乎是所有交通基建项目面临的最难解决的风险。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时投资主体不得不为此多支付征拆成本;如遇到当地民众阻工或上访,征拆矛盾激化后问题更难解决。该风险会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投资主体必须高度重视项目拆迁风险。
措施:
◎投资主体在与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时,尽可能将项目的征拆责任完全过渡给政府。
◎在合同中约定,由征拆风险引发的建设工期延长、投资成本上升等,均由政府方承担责任并给予工期和投资成本增加补偿。
◎投资主体要无条件支持政府拆迁工作,全力配合、催促政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
◎在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前,投资主体要尽量减少真实投入,避免拆迁钉子户阻工带来停工损失。
◎政府一旦将拆迁钉子户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要立即督促执行判决,强制执行后立刻占用土地,避免判决久拖不决,或钉子户态度反复。
◎在征拆过程中,投资主体要主动配合政府和法院工作,多给政府拆迁办公室提出良性建议,也可以短期垫付征拆办公经费和拆迁款,推动项目拆迁工作尽快完成。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本金不能按时到位风险一般来自于联合投资的政府方和其他合作方。投资主体要格外重视该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措施:
◎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如项目资本金不能按时到位,晚出资方要向早出资方支付滞纳金和罚金。
◎在投资项目收益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建议投资主体在投资合作合同中约定,无资金实力投资人的资本金不能在限期内到位,可重新调整项目公司股份,允许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增持股份。该措施适用于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政府方出资不建议采用该措施。
◎政府以国债资金、专项债资金入股项目资本金,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资本金到位限期,如政府资本金逾期,允许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代替政府提供短期过桥资本金,政府则承担利息或用其他方式予以垫资方合理补偿。
◎在合作投资时,无资金实力的投资人资本金不能在限期内到位,有实力的投资人又无增持股份的意愿,说明该项目投资风险增大,建议投资主体依据投资合作合同结束项目,尽早退出投资,规避后续风险。
即投资主体在特许经营期负责运营的高速(或高等级)公路项目,在建成通车运营后车流量没有达到可研报告预测流量的风险。该风险会直接影响投资主体的收入,因而需要详细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扭转项目收益减少的被动局面。
措施:
◎在投资前进行项目评估时,投资主体务必重新预测车流量,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或第三方提供的车流量预测数据做决策。
◎对于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的车流量数据,投资主体要在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对此车流量予以100%托底保证,如项目收益有保障,投资主体也可以让步到70~80%托底车流量;如实际车流量达不到托底车流量,投资主体可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投资主体要加强项目运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加大项目宣传力度,增设路牌指引,开展引车上路活动等。
◎任何交通运输类PPP、BOT投资项目,在运营初期车流量都处于培育期。培育期一般为1~2年、最多3年,培育期内达不到可研报告车流量属于正常状况;培育期过后,车流量仍未达到可研报告车流量,则要高度重视。如发现政府为通过上报审批或吸引投资人投资,主观调高了车流量,投资主体可联系政府协商,争取车流量补偿,但要讲究方法技巧。
◎投资主体可利用、整合项目资源,发展其他相关产业,扩大收入来源。比如:搭建能源经营新平台,与中石油、中石化联合成立油品合资公司;开展充电桩等新能源建设;合理开发项目沿线旅游资源;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开展特色餐饮服务;争取政府支持,在项目沿线发展绿色农业、观赏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提升项目运维水平,推进新兴运维产业的“精准供给”;实施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路线,促进经营战略的统一制定和实施,提升资产经营的整体形象,以此提升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