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视野下对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为例

2021-04-06 11:44陈睿琳史欣然葛苏萱柯梓沄杨涵琪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权益用人单位

陈睿琳 史欣然 葛苏萱 柯梓沄 杨涵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 100000)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校大学生进行校外的社会实践或实习兼职的情况愈发普遍。通常情况下,高校在制定大学生培养方案时会增添必修的社会实践课程,这一课程要求在校大学生在统一的时间内进行专业性较强的实习实践,整个实习实践过程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大学生为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这时兼职成为在校大学生的首要选择,因为兼职能够在从职场获得实践经验的同时得到一定的报酬,所以许多学生会选择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工作,例如勤工俭学、校外兼职等[1]。在我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中,针对勤工俭学的岗位数量、招募对象都有一定的限制,且岗位均设定在校内,工作难度普遍较低,加上学校在工作管理、学生管理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很少出现学生校内兼职权益受损的情况。

但由于勤工俭学对学生家庭情况有一定门槛且收入较低,我校大部分在校大学生会转向劳动报酬相对较高、工作时间更加自由的校外兼职。由于我国在政策和法律上缺乏对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明确界定,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来自用人单位不同程度上的侵害。为了调查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笔者对本校大三、大四学生的兼职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

一、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样本情况

笔者采用问卷法与访谈法搜集资料,于2020年9月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向我校大三、大四的学生发放了“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200份,对于调查对象利用SPSS软件进行频数分析及描述统计,实际样本指标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问卷调查指标分布情况

二、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结果

(一)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的人数较多

在调查中,从事过兼职工作的大学生占到了总调查人数的75.5%,未从事过兼职工作的大学生在调查人数中为较少数,占到了总人数的24.5%,体现了兼职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大学生兼职目的清晰化

调查中大部分大学生都是抱有较为清晰且明确的目的进行兼职的,87.4%的大学生的兼职目的是赚取零花钱,增加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同时74.1%的大学生的兼职目的是丰富社会经验,为将来进入社会工作做提前准备,还有较少大学生的兼职目的是补贴家用以及空闲时间想找事做。可见大部分大学生对于兼职在更深层上的目的则是为了提前体验工作,为将来进入社会做准备,体现了当前社会竞争压力加大,就业竞争下放严重。

(三)大学生兼职的报酬普遍较低

调查中大学生兼职的收入以月收入1000-1500最普遍,占到总人数的52.98%;其次是月收入1500-2500,占到总人数的22.5%;月收入低于1000与高于2500分别占到总人数的14.57%与10%。

(四)大学生兼职行业丰富度较高

调查中大学生兼职的行业集中在服务业与教育业上,有62.9%的大学生从事过服务业兼职,45.03%的大学生从事过教育业(主要是教育机构助教)兼职,31.12%的大学生从事过销售行业的兼职,另有16.56%的大学生从事过其他文员工作的兼职。基本上调查中大学生兼职的行业都与其本专业(社科、经管)不匹配,反映出许多大学生难以将其本专业知识用于实践的现状。

(五)大学生在兼职中遭遇侵权行为的概率较高且难以解决

尽管在调查中有96%的大学生表示会通过中介、网络以及熟人等渠道了解自己兼职单位的信息,但仍有46.3%的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了个人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在他们所遇到的问题中,67.5%是用人单位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务合同或是签订了合同却没有按照一式两份的形式将纸质版合同交给大学生;17%是工作强度过大且工作时间超出合同上的规定的问题;9.5%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另有6%是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总体来说侵权问题集中在兼职劳务合同的签订上。

对于遭遇侵权行为后该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调查中96.68%的大学生在预想中都会采用诉诸劳动仲裁或是寻找法律人士帮助的方式来解决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但在实际遇到侵权问题的学生中,占绝大多数的97.1%的大学生选择了息事宁人,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访谈中这部分大学生没有选择维护自身权益的理由主要是顾及自己维权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以及对自己可能无法在维权后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顾虑。

三、当下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出现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盲目性

1.大学生兼职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不高

大学生兼职工作大部分集中于服务员、电话客服、教育机构助教与公司打字员等重复性较高、技术含量不高且待遇不高的工作[2],这些工作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锻炼大学生的口才或是在社会上与人交往的能力,但对于大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基本没有帮助;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这些兼职工作与本职学习活动的时间冲突问题,还会影响到专业学习的进程。造成这种工作与专业重合度低的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上对于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一般有较高的学历或是工作经验要求,可供大学生选择的兼职工作种类并不多;另一方面则是大学生进行兼职活动的目的大多为赚取零花钱或是提前体验工作,对于兼职工作与专业的相关度没有专门的要求。

2.大学生兼职的报酬较低

大学生兼职的报酬普遍低于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北京市2020年对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每小时最低工资为24元,法定节假日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每小时最低工资则为56元,远高于调查中绝大多数大学生兼职所得的报酬[3]。大学生所能得到的劳动报酬要远低于同岗位、同工作时间的劳动者,这种现象普遍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尚未针对大学生劳动权益出台相关法律,法律没有对大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障;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许多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会针对大学生在劳动市场上的绝对弱势,大肆压榨大学生的劳动待遇。

(二)兼职活动存在无序性

1.社会监管力度较弱

在调查中,许多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都是寻求劳动仲裁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的帮助。但是,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保护的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大学生难以起到维护其权益的作用;公安部门会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但对于大学生劳动纠纷产生的财产损失问题很少介入;而工商部门则主要关注用人单位的资质与合法性,对于其与劳动者的纠纷没有介入的权力[4]。总的来说,大部分大学生较为熟悉的政府部门难以解决大学生在兼职时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问题。

2.企业缺少责任意识

由于国家对于大学生兼职仍缺少相关的法律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大学生是否为劳动者也尚未出现法律上的定论,许多企业与中介机构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专门压榨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钻法律的漏洞,极大损害大学生的劳动者权益。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淡泊

在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学习后,大多数大学生在进行兼职前都能有意识地为自己规避风险,查询企业风险信息与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大学生对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大多还停留在纸面的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上,缺少实际操作的经验,在现实中上遇到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时,反而难以察觉自己在哪方面被用人单位侵害了合法权益,也不清楚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学的法律知识难以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另外,在调查中,大多数大学生在遇到来自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时,出于怕事、怕报复的心理,对用人单位选择了妥协而不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抗,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淡泊的体现。

(四)缺少相关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活动进行规范

在现行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大学生群体纳入这两部法律所管辖的范围中,涉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的界定或是持较为模糊的保留态度,或是持否定的态度。例如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仅仅对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了规范,还明确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5]描述非常模糊的法律法规条文以及空白的法律界定,是大学生兼职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根源所在。

四、保护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由于在法律与理论上对于大学生在兼职中的劳动者身份的界定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这一问题必将愈加尖锐化。因此,为了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笔者认为国家应该立法填补这一空白,明确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在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工作收入以及合同签订等方面以法律手段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使政府、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同时也使大学生在遇到兼职上的纠纷时能找到合适的部门为其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明确大学生兼职为非全日制用工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工作,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四小时,显然这个工作时间难以纳入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抵制,导致大学生兼职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但如果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每天4小时、每周累计24小时以内)之中,则大多数大学生兼职可以符合该制度的规定,因而这个方案兼具理论与现实上的可行性。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兼职与普通劳动者进行非全日制用工有一定的区别,需要根据大学生的普遍情况对该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能够更加有效地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该制度的调整应集中于大学生兼职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上。首先,由于大学生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强制签订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与制约效果;其次,由于大学生兼职不应对其正常学习活动造成影响,因此应强制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时间进行“每天4小时以内、每周累计24小时以内”的限制,一旦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时间违反该制度的规定,应由学校出面限制大学生的兼职活动,保证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正常进行;最后,由于大学生兼职的纠纷涉及的金额较少,案情较为简单,可以由学校设立专门的劳动调解机构来处理大学生兼职纠纷,在节省大学生时间成本的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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