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萍,赵福荣,李淑云
(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中心,250013,济南; 2.山东省嘉祥县水务局,272400,嘉祥)
进入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在经受洪涝灾害的切肤之痛后,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决心根治水患、防治干旱,坚持“兴建、提升、整治”三措并举,打响水利建设攻坚战、歼灭战,质量监督事业进入了新发展时期,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部门代表政府对水利建设项目实行的强制性监督,是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障、政府监督相结合”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利工程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强,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承担着保障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 水利工程质量不仅是建设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水利工程更需要加强政府对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主要包含6 个方面:①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②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③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④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⑤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山东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方式。山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主体,委托专职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督。
从山东水利工程建管体系上分析,项目监管体系包括参建单位内部监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等3 个层面。 此监管体系在运行过程中逐步暴露出弊端和不足, 如参建单位内部监管缺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部门又是项目法人的组建单位, 监理单位作用发挥不充分, 第三方检测数据缺乏公正性等。随着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市场经济进一步开放,参建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必然引起一些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利润的行为,因此,政府强制性监督显得愈发重要。
山东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社会监督、行业监管、政府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管,行业监管主要为部门直接监督与联合监督的形式。 各级水利部门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做了许多工作,确保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和相关事故,但对照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山东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于成立初期,存在人员不足、技术力量不够等问题。 机构改革后,各市中仅济南等部分市设立专职质量监督机构,平阴县等10 余县(市、区)设立了专职质量监督机构。 因编制问题,大部分市县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要求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甚至部分市、县原有的质量监督机构因编制而取消。 专业监督人员少、不固定,专业知识水平更新不足,无经费、监管力量弱,与全国市级、县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覆盖率相比,山东省机构建设能力明显不足。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受编制和经费的限制,山东省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上有较大差距, 市、 县两级大多由建设处(科)兼职从事质量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特别是在当前严格考核追责的形势下, 难以完全承担起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 近年,水利投资大、项目多、任务重,质量监督工作不能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有的监督检查深度不够, 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成效。 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方面力度还不够大, 为基层主动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方面不到位。
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未能出台一系列具有指导全省的、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规程及办法。 在监督过程中,更多采用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 未能与本省实际相结合;全省上下在开展质量监督过程中缺乏规范、 统一的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急需结合省内实际,尽快出台一套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规程来指导全省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2019 年年底山东省建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系统,设置了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检查、统计分析、人员管理、信息公告、政策法规、交流园地、重点项目监督等板块,初步实现了监督管理信息化。 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尚未在全省全面推行,试运行项目开展效果也尚未显现,与智慧水利、“互联网+” 等新监管模式严重不符,大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检查迫在眉睫。
当前,山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检测存在委托手续不规范、 检测数据反馈不及时、 检测数据不够真实等问题, 特别在检查中监测数据的真伪难以判断, 影响了检测工作的权威性, 未发挥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真正作用。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目前山东省大部分中小型水利项目已下放市地管理,市县监管的任务非常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市、 县两级专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能力建设。 针对市、县级质量监督力量薄弱, 建议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出台政策, 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定性, 帮助推动专职监督机构的建立, 使监督机构职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确立质量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近年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一批水利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相继出台,必须尽快出台省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等,推动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开展,提升全省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水平,统一规范、指导全省有序开展质量监管。
建议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功能使用, 提升检查人员使用系统的便利性和使用效果。 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大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数据的采集、 分析力度, 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和摸底工作。 建立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数据库,利用信息化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功能,根据不同地区、责任主体、项目类型、问题性质、问题严重程度等多个角度交互分析,全面掌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有效决策支撑。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社会专业技术力量, 破解监督机构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的难题,优化质量监督体系;同时,完善购买服务考核及评价机制,使购买服务切实发挥专业补位作用。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数据同步上传系统, 对主要监测数据全部监控,检测数据是否为未经处理实时上传,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合格率,促使参建单位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工程质量。
尽快构建并启用质量监督与企业切身利益相关的信用评价联动等处罚机制, 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问题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的同时,建立质量监督红黄牌等长效预警机制, 根据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 倒逼各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实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从源头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