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实行水资源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节水内生动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办法》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省级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省级节水标杆企业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按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减征标准执行。《办法》同时明确了省级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的工作目标、实施对象范围、减征标准、具体操作办法和部门职责,为完善节水工作体系,补齐节水奖励制度短板,推动国家节水行动在浙江走深做实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办法》的实施将为节水型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建成省级节水企业3045家,省级节水标杆企业20个,其中省级自备取水节水型企业460家,年取水量约5亿方;自备取水节水标杆企业9家,年取水量约3000万方。按照《办法》规定的减征标准,现状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减免水资源费约300万元,省级节水型企业减免水资源费约1400万元,合计1700万元。预计到2022年,标杆企业减免水资源费可达近4000万元,省级节水型企业减免水资源费可达近600万元。
《办法》背后,是全省节水载体创建成果的“硬核”支撑,是浙江水利推动节水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的决心。2020年,新修订的《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将“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写入法条,响鼓重擂,推动浙江节水工作大步先前。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实施节水标杆引领行动,全省完成50个节水标杆酒店、50个节水标杆校园、100个节水标杆小区和150个节水标杆企业创建,打造一批水效领跑者;全面推动节水型高校创建,开展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充分发挥节水机关标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