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放之 白泽阳 姚艳茹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新就业形态不断发展,网约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网约工劳动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网约工群体面临着超长的工作时间、较高的工作强度以及较大的工作压力导致的过度劳动困境。通过对湖北外卖骑手的调查,在分析网约工过度劳动及职业伤害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政府监管服务力度、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提升网约工的维权意识等建议。
关键词: 网约工 过度劳动 职业伤害 劳动权益保障
一、引言
网约工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产物。网约工的出现,为灵活就业开辟了广阔前景,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增长点。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6月,全国网约工人数超过7000万人,其中,外卖从业人员近700万,而仅从美团获得收入的外卖小哥就有270多万。
网约工这种新的就业形态为很多人创造了就业机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支规模巨大的新生就业力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网约工超长的工作时间、较高的工作强度以及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的过度劳动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由此导致的职业伤害以及难以享受到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研究综述
关于过度劳动,许多学者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学者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过度劳动的现状。从大量研究成果看,我国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度劳动现象。赖德胜等认为(2014),我国九成行业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过半数行业每周要加班4小时以上。过度劳动呈现出普遍化和常态化的倾向。《2016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群体普遍工作时间过长,过度劳动问题严重。二是关于过度劳动的成因,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引起过劳的不同因素做了深入分析。孟续铎(2014)认为,引发企业员工“过劳”的主要原因来源于“外推力”(工作量、资源限制、考核标准、企业加班文化、经济压力),即员工被迫过度劳动而产生的过度疲劳;虽然“内拉力”因素(工作兴趣、拼搏进取、完美主义)也能诱发员工“过劳”,但相比“外推力”的作用效果有限,而“减缓”因素确实能够缓解员工劳动中所产生的疲劳。郭凤鸣、柏丛明(2018)认为,工资水平低、受教育水平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是导致农民工过度劳动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林原、李晓晖等(2018)认为,工作时间长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竞争压力感知情况是快递员过劳的重要影响因素。石建忠(2019)认为,除个体层面的主客观因素外,企业对短期利润的追逐和管理上的非人性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的不到位等,也是引起劳动者过度劳动现象加重的重要因素。三是关于过度劳动的后果,许多学者都认为,过度劳动不仅伤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对企业和社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谭金可(2017)认为,“过劳”是在从属性劳动关系中,因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监督和指挥,使劳动者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或者不良的工作安 排以及工作环境差等因素导致的工作压力过大,从而引起的生理与心理疾病、受伤乃至死亡的后果。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休息休假权以及社会保险权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职业伤害问题。因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是农村转移劳动力,部分属于城市就业困难群体,没有任何制度保障,所以对其研究最具现实紧迫性。许多学者都认为,应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陈刚认为,将新经济新业态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之内,建立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有其特殊性,不宜将其直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而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张军(2017)认为,工伤保险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不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也是这类人员职业伤害保护面临的主要难题。建议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制度,重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伤残和工亡的保障问题。在保障方式上,有些学者认为,应突破传统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作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具体就是由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主导设计灵活就业人员重大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具体办法,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灵活就业人员的重大职业伤害保险。
綜上所述,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视角对过度劳动问题以及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认为,随着新的就业形态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断增强,大量新生代农民工涌入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用工方式灵活的外卖送餐、快递等网约用工行业,不仅使灵活就业人员过度劳动问题凸显,也使解决其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变得更加紧迫。因此,有必要针对新业态下网约工过度劳动现象及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对于加快经济社会转型,灵活用工机制,保障网约工劳动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有着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三、当前网约工过度劳动及职业伤害的现状和特点
为了解湖北省网约工工作情况,笔者在湖北多个城市对美团、饿了么等平台的外卖骑手(即送餐员)进行了走访调研。调研以发放问卷、访谈等方式为主,共发放问卷422份。
(一)网约工过度劳动的现状
1.工作时间长。调查显示,网约工大多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较年轻,其中,25岁以下占26.2%,25-35岁超过一半,占比为51.1%,合计35岁以下的占比达77.3%,36-45岁占比约为16.8%,45岁以上占比为5.9%。网约工为追求更高的收入,往往不分白天黑夜,每日都处于长时间工作状态。以饿了么外卖骑手为例,蜂鸟配送24小时都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最忙时间为上午10-11点,在深夜甚至凌晨依旧有骑手在外送餐。调查显示,骑手每日工作不到8小时的占比仅为12.6%,而工作超8小时以上者占比达87.4%,其中工作12小时以上的占比5.5%,远超国家规定的每周44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2.工作压力大。据调查,有65.4%的被访者表示工作压力较大。网约工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主要借助网络平台,按接单量挣工资。接单多,收入就高;接不到单,就没有钱赚。通常5公里的单,骑手可能只能拿到5-6元钱,因此他们每天必须不断地接单才能赚取一定的收入。据反映,送外卖没有保底工资,没有社会保险,虽然每月收入有5000-6000元,比其他行业高点,但风险也高。尤其是近年来,路上车多、人多、修路等因素会增加自己送外卖的成本和风险。如果送餐不准点,就会被罚钱,一个差评扣60元钱,这意味着多少单都“白送了”,而好评没奖励。准时率太低到了月底不达标,工资会被扣一部分。另据反映,有50%以上的网约工无法得到客户理解与尊重,经常因超时配送、订单错误等问题遭受客户指责,心理压力较大。
3.工作强度高。资料显示,外卖员平均每天配送48单、奔波近150公里。有的为了多劳多得,每天送餐可达60多单,日行路程更长。如果要达到1万元收入,每天需要“跑”13-14个小时,甚至跑单到凌晨,十分辛苦。调查得知,如果遇到雨雪天送餐工作强度会更大,因为雨雪天点餐的人会更多,平台会出现爆单,加上一单的收入比平时多,外卖送餐员需要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会更大。
(二)关于网约工职业伤害及保护的情况
1.工作危险系数高。通常送餐员工作大都伴随有交通安全风险,而外卖平台无一不力促送餐员在单位时间内尽量密集地完成送餐任务。在大城市的中、晚餐时段,几乎随处可见送餐员闯抢红灯、超速骑行、毫无征兆地突然转弯等危险场景,因送餐员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事故天天都有发生,且网约工的工作状态大多呈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的特点,更使其难以精力充沛地保障出行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2.交通事故是主要的工作伤害。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显示,在调研的样本中,约有33%的人在工作中受过伤。其中78%的人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这表明很多外卖员因为送餐而出了车祸,遭遇车祸等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偏高。另据资料显示,南京市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车各类交通事故3242起,造成3人死亡,2473人受伤。同期,上海市送餐外卖行业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共发生76起。另外,不仅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也经常面临工作中出现交通事故的问题。
3.商业保险是职业伤害的主要保障。目前,绝大多数网约工没有工伤保险保护。面对极易发生的交通事故,网约工只能寄希望于商业保险。资料显示,样本中有48%的网约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在224名购买商业保险的网约工中,有七成网约工并不了解保险公司的名称,66%的网约工不清楚商业保险生效的基本条件及办理索赔的一般流程。另据调查,平台以及网约工虽普遍购买有商业保险,但平台为网约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往往只占一定的支付比例,有的平台参保的商业保险的支付比例不到三成,其余部分仍需网约工本人承担。
(三)关于网约工过度劳动及职业伤害的特点
1.在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外卖、快递等行业过度劳动现象有普遍化、严重化的趋势。网约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享有较强的自主性,他们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及休息时间。但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对于缺乏一定技能的、靠送外卖养家糊口的外卖骑手来说,谁都不敢轻易给自己放假。作为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只是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如果想过上更好的日子,想在城市买房安居,或者支付结婚所需的费用,或者支付小孩的上学费用,或者为自己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就必须努力拼搏、付出更多的劳动以积累资金。
2.以健康被透支为主要症状的过度劳动现象愈发突出。据调查,近八成的外卖员长时间处于不规律的工作状态,他们或工作到深夜或没有休息日,由此带来睡眠不足、精神压力大和身体负担重等问题。而长期过度劳动,不仅会导致网约工身体疲劳,心理健康也会受到损害,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过劳死”。近几年,已有多起外卖骑手猝死的报道,就是个中典型案例。
3.发生职业伤害大多无法获得赔偿。目前,网约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长远超国家规定的每周44小时,他们普遍处于压力大、强度高的工作状态,并且工作中存在危险系数高的问题,极易发生职业伤害,而发生职业伤害大多无法获得赔偿。据了解,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网约工都是自行解决。因为绝大部分平台企业都不会为网约工承担工伤保险,即使有商业保险,其赔偿额度也是很有限的,相当大的部分仍需要自理。
四、建议
为缓解网约工普遍存在的过度劳动及职业伤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服务力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行之后,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状况相比以前有所改善,但还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优化劳动者的权益环境。一是要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把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落到实处。政府应在相关劳动法的基础上对于过度劳动问题出台必要的规定,尽快形成专门的治理体系。二是加快网约用工标准化体系建设,出台行业性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明晰使用网约工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主管部门应针对新型用工方式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加大监管服务力度,既要制定相关政策对其进行引导和支持,又要防止其滥用职权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平台的良性发展。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单位进行严惩,不能让网约工成为劳动权益保障的“盲区”。
(二)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过劳现象,看起来是劳动者之间竞争的结果,实际上也反映了企业间的竞争压力过大。作为平台企业,一是要改善自身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在重视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网约工的发展。要关注薪酬制度的激励性,通过有效激励提升网约工的幸福感、满意度和工作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提高服务品质。同时要正确认识过度劳动与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要认识到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来源于对劳动者人格的尊重及权益的保障;要将劳动者视为公司宝贵的人力资源,而不只是獲取经济利益的工具;要关心网约工的工作生活质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二是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协商制定网约用工合同范本,合理、适度调整网约工工作时长及工作强度,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实现;同时加强对网约工的安全教育及健康管理,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增强其安全感。三是创新劳动者保险保障机制,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合适的商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同,作为职业伤害补缺型保险,政府在推动过程中,一方面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即要求平台企业将参加职业伤害保险作为从业要求;另一方面应采取必要的激励手段,适当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提高保险公司承保意愿,提高劳动者保障水平。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针对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劳动用工及职业伤害保障等问题,应进行制度和政策创新。一是应对新型劳动关系有一个明确的认定,使其更符合互联网时代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二是增强现有政策的弹性空间,应研究适应新就业群体缴费能力的社会保险政策,增强社保制度保障对象的弹性化。目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大多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较突出,应重点考虑这一群体的工作性质、实际收入水平、分配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社保费率、便捷的缴费方式,保证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包括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范围之内。三是加快研究和制定适应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将网约工这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畴,保障其享有工伤和失业保险待遇。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已将“过劳”列入《国际疾病分类》,这方面我们还比较滞后,建议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认定、治疗和承保过劳症状提供依据,以降低其职业伤害风险。
(四)提升网约工的维权意识
网约工个人应当增强维权意识,要学会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平台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逃避法律责任、侵害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应当积极、理性、依法维权,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向工会、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援助。同时网约工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应改变仅为眼前经济利益而不顾自身健康的短视行为,珍视自己的休息权;要在工作、生活与个人成长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助长的关系。三是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推动网约工工会组织建设,把服务对象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拓展至灵活就业人员,增强网约工的维权能力,保障其休息权及其他劳动权益,关注劳动者健康、改善用工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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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910500017)阶段性成果〕
〔胡放之、白澤阳、姚艳茹,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