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编辑:张振威 副教授
Associate Professor ZHANG Zhenwei
Special Editor
管子言:“法者,天下之仪也”;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最高的社会规则,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对于风景园林实践,法律法规同样起到规制与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一部好的法律、一项好的制度,能推动行业快速发展,反之亦然。对于风景园林教学和研究,法律法规不仅是规则条文,更是一种制度分析方法与思维,对理解风景园林对象、现象与规律至关重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方略,尤其注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创新,这将对风景园林学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前瞻性地预判甚至能在规则制定上有所行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行业、专业、学科的发展。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陆銮眉教授提交了设立风景园林师职业资格的议案,再一次掀起对风景园林人 “卡脖子”问题的热议。历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都未纳入风景园林,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上位法作为设定依据。可见,法律制定关乎风景园林人的命运。恰逢此时,《中国园林》推出“风景园林政策与法规”主题,精准回应中国问题和学科前沿,高屋建瓴且非常及时。
风景园林与法律的关联历史悠久,根植于社会变迁。欧洲人文地理学者认为landscape不仅指物质空间,更多关乎权力与正义。劳瑞·欧林也认为风景园林是最政治性的事务之一(Landscape architecture is one of the most political things you can do)。我们津津乐道的英国古典园林中的“哈哈”墙,其实质是物权相邻关系的产物,而不是风景园林师的独特发明。直到被认为是第一部资源保护立法的《大池塘法》颁布,风景立法才开始从保护私人物权向保护公共福祉转变。进入20世纪,风景逐渐作为一种人权,一种法定权利登上历史舞台。
20世纪初,英国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物质空间载体就是风景,进入国家优美风景的权利即乡村漫游权(right to roam),既是阶级斗争的核心议题,也改变了沿袭千年的绝对所有权制度,催生了英国的《乡村通行与国家公园法》。1965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美国哈德逊河风景保护协会诉联邦水利委员会案,是风景保护民间机构挑战权威水利部门的重要案件,其结果是风景法治的司法新高度。
很多早期的风景园林立法都源自近现代风景园林先驱的卓越贡献。奥姆斯特德不仅是著名的风景园林师,也是美国国家公园、城市公园立法的功勋;撰写《道尔报告》的建筑师约翰·道尔(John Dower)是促成英国国家公园体系和立法的重要人物;麦克哈格促进了风景园林作为环境主义的途径,并对塑造美国环境立法、政策作出贡献。
纵观当代,风景园林立法及制度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相对完善。20世纪70年代的环境危机之后,美国制定了全球领先的环境法体系,历经数任总统,颁布了与风景相关的数十部法律,涵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开放空间、绿地系统等几乎所有重要领域。2003年,ASLA 聘请法学博士撰写了《风景园林法规与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保护》的研究报告,总结了数十起因不合格风景园林设计对公众造成的间接侵害判例,为很多州的职业资格立法论证提供了支撑。
在具有独特的风景观念与风景文化的英国,landscape一词可以深入骨髓,出现在它的国家政策、国家行政部门事域和很多制度当中。英国的风景制度传统也促成了第一部以风景命名的国际法——《欧洲风景公约》的出台。IFLA曾在2010年提出《全球风景公约》的倡议,还编写了立法稿,但可惜最终被UNESCO否决并建议在世界遗产公约框架内寻求解决办法。可见,风景国际立法任重而道远。
在国际上,虽然取得了风景园林立法的卓越成就,但在理论上尚缺乏建构,也并未形成交叉研究的分支。1992年出版的斯马顿教授的《法治的风景》至今仍是该领域的经典。2008年,来自剑桥、林肯大学的学者召开了一个名为“风景权”(rights to landscape)的小型国际研讨会,这也是为数不多的相关主题的学术研讨。风景园林法律与政策研究,作为一个前沿性主题,也正在积蓄中国风景园林的力量,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希望能有更多的学者投身于该方向的研究,直面中国现实问题与需求,贡献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