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 津
6月13日,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艳湖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结果显示:首先,燃气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相关主管部门违规审批,监督管理不力,也难辞其咎。其三,主管部门对燃气公司督导不力,缺乏应急响应机制。燃气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和使用安全的两道“安全阀”双双失灵,折射出燃气行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燃气公司数量迅速攀升。北龙泽达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城市燃气公司总数超过3500家。近年来,随着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力改革,燃气公司收入大幅减少。在冬季气源紧张时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大幅提高,但受制于价格机制,成本上涨未能及时顺利传导。现行燃气公司的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直接锁定了燃气公司利润天花板。众所周知,安全投入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是“重头戏”。燃气管网维护费用、隐患整改费用等始终是燃气企业的主要支出,然而在近几年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民营企业为抢市场、增利润,压减涉及燃气安全的各项支出,管道隐患整改积极性普遍较低。
当前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相关法规实际执行不畅,存在执法不严、违法少究甚至不究的情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已分别施行多年,但燃气安全事故屡见不鲜。部分从业人员对隐患及事故缺少应有的警惕。个别主管部门人员因组织、协调不力及懒政、怠政,对上报的非法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未能履行职责给予查处、取缔,致使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或长期存在。
城市燃气公司正面临日益复杂的内外环境,市场空间逐步缩小。越来越多的燃气企业意识到并开始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而安全运营是一切的前提,需要企业、政府合力推动,发挥各自的作用。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因此,应依托相关法律制度及安全规范,明确燃气管道运维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干部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健全安全监管体制,由各省市燃气办、安监局、发改委等构成,各司其职,共同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区内各项燃气设施轮检、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整改,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主管部门人员视情节给予惩罚乃至提起诉讼。
企业要建立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忽视安全的逐利行为,犹如镜中月水中花,一旦出事故将成为燃气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在燃气从业人员方面,应通过强化培训提高整体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将生产安全方面的知识技能、应急处置等能力作为人才考评的主要指标。在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方面,应注重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燃具及设备公司的资质水平。在日常检测方面,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流程和方案等,尤其重视泄漏现场处置环节,匹配强有力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处理方案。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可视化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智能化应急解决方案等均可助企业大幅提升安全运维管理效率。应推广用户端安装智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切实解决影响燃气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燃气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也是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关系到燃气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础。燃气行业从业者一定要有底线思维,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融为一体,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