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75号公告,《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山西省固体废物的生产、运输、储存、利用等作出规定,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工业固体废物,《条例》规定:矿山、电力、冶金行业等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规划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例》指出,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科研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新技术,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条例》强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违反《条例》,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