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遴选的类别包括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示范城市等。
《通知》指出,此次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其中,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6个。
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
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其他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