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 温州 325000)
提高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是现代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也是政府鼓励、支持与提倡的,如何提高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大家都在纷纷地献计献策。许多企业引进或采用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在企业内部实施监督抽查,来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监督抽查机制,使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系统化、科学化。
如何把监督抽查机制引用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对内部实施自我监督抽查,这是一大举措。但是,不能生搬硬套,应根据企业生产与产品特点把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有机地融入到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之中,发挥监督抽查的作用。否则,不仅不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甚至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调研发现企业普遍存在这样的做法:监督抽查行为完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 年第18 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认为这样能提高抽样效率、准确抽到样品,保证监督抽查正确实施。其实不然。
一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指导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法规,其自身必须有一个监管机制与防微杜渐的要求。它要与国家整体法律法规体系相匹配,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而企业内部指定的监督部门工作无须向社会明示职能、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像政府那样有一整套自我监察体系。比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6 条规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否则监督抽查判定结果不能采信。企业就没有这样的约束,完全可以1 人去抽样,它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便于调度派遣人员。
二是采用什么形式取样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要求。按照国家抽样标准[1]的定义,随机抽样是从总体中抽取n 个抽样单元构成样本,使n 个抽样单元每一个可能组合都有一个特定被抽到概率的抽样。也就是说,随机抽样只是一种抽样方法,是排除主观的影响。作为企业内部的抽查方法,应知道取样的作用,把握抽查控制原理与要求,不能顾此失彼。非随机抽样更加适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更具有针对性,能达到准确控制的目的;随机抽样是企业开展验收抽查之用,是对验收抽查合格总体的监督,不能作为判定核查总体(即监督总体)质量水平的高低。
采用随机抽样监督核查总体质量水平,其样品数量要根据监督声称质量水平(即产品标准规定的接收质量限)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标准[2-4]来确定,否则抽查结果判定犹如刻舟求剑;采用非随机抽样进行判定,其样品数量依据检测的需要,更能体现企业的监督目的与要求。然而,根据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在随机抽样的监督判定中不存在有备样之说,用备样来验证判定结果正确与否只有在特殊产品中应用[5]。换言之,随机抽样的监督抽查结果不能用备样进行验证,备样是保证检测工作顺利完成的一种准备与措施。
国家复查标准[6]的定义:复验是对样本产品进行重复性、再现性或中间精密条件下进一步测试;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不合格。复查为复验与复检的统称,复验与复检是两种不同性质与方式的复查,不能混淆。对于样品检测的参数结果质疑或异议应采用复验形式进行;而对于核查总体结果判定的质疑或异议应采用复检形式进行。但复查是绝对不能采用备样或加倍的形式,应该根据双方能承担的风险,去设置复查的方式[7]——复验或复检,并按照国家复查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以是不是与原被抽查产品为同一批次作用条件接收复查。
企业内部实行监督抽查与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抽查不能完全一样,要有企业自身的特色与要求。如取样方法既可以采用随机抽样也可以采用非随机抽样,要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特性来决定,使企业内部监督抽查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如果企业规定的产品出厂不是要求百分之百合格、有质量水平要求,应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对出厂产品总体进行监督。样品数量不是以满足检测的需要,而是根据出厂质量水平(即接收质量限)值来确定,通过概率计算[8]或从国家监督抽查标准中检索得到样品数量n;各组合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应经过科学计算给予确定,也应进行监督抽查控制,达到监督的目的。
除了有标注质量水平指标的考核监督外,对其他所有成品、关键工序的半成品、原辅材料,以及部门和相关的外协加工厂(若有),或者要求该产品是“百分之百”合格的、质量参数指标相同一致的,应该要采用非随机抽样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抽查作用,使判定准确度达到极限。样品数量满足检测需要即可,不用考虑判定概率。
对被抽查部门的质疑或异议要分析清楚、正确对待,一定要清晰地认识到“同一批次的产品其特征参数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不能采用备样的方式进行复查,除非该质疑或异议检验项目是系统原因造成的结果;加倍复查不仅不能正确处理[9]质疑或异议,反而错判概率增加了4.7%,或使考核的合格率指标从97.5%下降到90%〔以监督抽查(2;0)方案为例〕。
验收抽查必须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查样品数量是根据每一批产品数量的不同是不一样的,以此确保最终的产品总和达到规定的接收质量限值。而监督抽查既可采用随机抽样,也可采用非随机抽样,这主要看监督抽查的对象与要求,是增加企业内部的自控能力,弥补验收抽查的不足。但是,监督抽查不等于验收抽查,更不能取代,只是质量管理的补充与完善。
企业在建立内部质量监督系体的过程中,所制订的《产品内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内部抽检规程》《产品监督内部送检规程》等作业指导书时,可以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 年第18 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应结合企业自身的要求以及产品特性和工艺要点,不能搞得像政府似的,充分利用监督抽查技术来提高监督的效能。
质量管理是一个庞大工程,随着企业的发展被日渐重视起来,企业自身引用或采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方式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是一项很好得举措,值得重视与推广。但是,不能生搬硬套政府部门的监督抽查模式与方法,要遵循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也不能与企业自身的验收抽检混为一谈,更不能替代验收抽检。因为,没有完善的验收抽检作基础来保障产品质量水平,再好的监督抽查也是海市蜃楼,根本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反而会起相反效果。作为企业高层管理者要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