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223)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中,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措施项目,规范中对其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内容进行简单说明,但未对具体措施项目如何计量与支付内容进行细化描述。此外,措施项目往往与施工方案、施工项目现场情况有关,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阶段很难快速、准确、合理地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容易导致承发包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对措施项目费的确定产生争议。
本文针对措施项目费的支付及价格调整问题,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对进度款支付的关键节点控制方法和流程进行分析,分析不同类型措施项目费的支付管理思路和操作流程,解决措施项目费支付的关键问题。通过分析支付措施项目费进度款支付的关键控制线路,优化措施项目费支付流程。
首先,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如何计量的角度出发,可以将措施项目分为两类:①“单价措施项目”,这类措施项目的工程量随实体工程量的增减而增减,可以综合单价的方式计价;②“总价措施项目”,在清单中以“项”进行计量,这类措施项目工程量与实体项目工程量相关性不高,是以计费基数乘以费率进行价格计算的。
其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中第3.1.5条款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以此条款为依据可以把总价措施项目费分为竞争性施工措施项目和非竞争性措施项目费两大类。非竞争性施工措施项目费即指安全文明施工费。
措施项目费的支付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一部分,其支付过程贯穿承发包双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在施工前预付一定比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阶段,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措施项目费随实体工程同步支付。竣工结算阶段,依据合同条款形成措施项目费的最终合同价款并予以支付。
单价措施项目可以按工程量进行计量,该类措施项目的支付与实体工程类似。承包方完成该项目工作内容后,经监理或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合格后,即可在当月进度款中予以确认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有效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能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功能。较好地达到合同既定目标,实现对合同价格的有效管理。
1.1.1 单价措施项目支付方式
(1)工程量百分率完成法。该方法在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一般是依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通过已完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的比值确定支付金额[3]。
单价措施项目一般是随着与之相关的实体工程施工而同步进行,其进度款支付方式可以和实体工程同步支付,当期支付金额依据实体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计算确认。
(2)形象进度点法。工程实践中也会用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完成情况来描述工程进度,例如基层筏板浇筑完成、结构出±0.00,结构封顶等常用的工程进度描述方式。形象进度点法,就是把这些节点作为控制点,当工程达到该形象控制点时,按合同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进度款。
1.1.2 单价项目的支付流程分析
在单价项目的支付过程中,关键控制点是监理方依据现场实际进度对承包方提交的已完成工作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为了防止监理方与承包商之间的串通行为,业主方必须对工程量计量等信息进行复核,以便业主方更加有效地控制支付的准确性。另外,监理方要对承包商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予计量。
1.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障,需专款专用,其使用也受到发包方、监理方的监督和检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需提供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建设方和监理会依据工程实施进度分三个阶段批复安全文明施工费[4]。
(1)安全文明施工费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在开工前实行预付。预付比例需在合同中约定。建议合同工期在1 年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比例一般不低于总额的50%;施工时间超过1年的,预付比例不低于总额的30%。
(2)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量比例法进行支付。
(3)在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可申请剩余还未支付的部分,如果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实际支出超出合同约定的金额,超出金额一般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障工程正常进行的强制性支出,各方必须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及时性、合理性。
1.2.2 总价子目下竞争性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1)计量周期平均支付法。该方法是将措施项目费平均分配到整体项目的所有支付周期内,保证施工方能在每个支付周期中获得等额的措施项目费用。
(2)工期百分率完成法。该方法首先计算出与措施项目相关的实体工程工期占合同总工期的比例,使用措施项目费总额乘以该比例值就可以计算出本期应付措施项目费金额。
(3)比例法。①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总工期较短可以采用比例法进行支付。比例法,依据总工期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例进行划分并支付的方法。合同工期较短的工程,可以按照0%/100%的比例进行划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不予支付措施项目费,竣工验收之后,该措施项目费支付100%;②合同工期在半年以内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比例进行分割,例如20%/80%法。20%/80%法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工前预付该措施项目费的20%,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80%。承发包双方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特点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的支付比例。
2.1.1 工程量偏差引起单价措施项目价格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存在的差异较大时,往往也会造成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有较大变化。因此,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此种情况下,应对措施项目费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可以参考分部分项实体工程调整方式,约定工程量超过一定比例范围,进行单价调整。
2.1.2 工程量漏项或变更引起单价措施项目价格调整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往往存在漏项错项等情况,或者由于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施工方可以对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提出调整。变更方案应经过监理方和建设方审核确认,对变更造成的费用变化进行详细对比和分析。措施费用的计算要有详实的工程资料、合同依据作为支撑。
总价措施项目一般包括冬雨夜施工、二次倒运、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非夜间施工照明等,这类项目一般难以计量,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列入合同清单[5]。总价包干这种计价形式适用于合同范围清晰、工程较短的工程项目,复杂的大型项目在合同中不宜采用总价包干条款。总价措施项目的调整方法可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总价措施项目可在竣工结算阶段统一进行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一般是以某些分部分项费用为计费基础乘以一定费率计算得出的。一般以下两种情况会导致总价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①工程量偏差导致的计费基数发生变化;②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漏项导致的计费基数发生变化。但总价措施费的调整,一般应考虑承包方报价时的让利。
2.2.1 工程量变化引起的计费基数的变化
规模较大的复杂工程结算工程量一般与合同工程量存在一定偏差。尤其现阶段很多项目为了满足资金快周转要求,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工程量均为暂估。结算工程量的变化必然导致计费基数的变化。承发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总价措施费用依据最终结算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并对计入调整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约定。
2.2.2 工程漏项或变更引起的计费基数的变化
设计变更会引起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方案的改变,另外由于前期图纸设计不完善或其他条件限制导致工程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合同金额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导致总价措施项目计费基数的变化。承发包双方均可依据合同对措施项目费用提出调整,调整方式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分担范围,只有变化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才予以调整。
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措施项目费容易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纠纷和争议的特点,本文在参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及相关文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法和价格调整方式。按照总价措施和单价措施项目进行分类研究,对两种措施项目费支付方式和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详细分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对完善承发包合同条款,指导项目造价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