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分离改革难点分析及抽检闭合管理操作实务

2021-03-30 04:46:53柳泉伟汪亚娜
现代食品 2021年5期
关键词:市局处室生产经营者

◎ 柳泉伟,汪亚娜

(1.金华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浙江 金华 321000;2.浙江省金华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浙江 金华 321000)

1 食品抽检分离改革存在的难点

1.1 食品抽样工作效率低

为推动食品抽检分离工作的顺利开展,抽样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接收抽样任务后,由抽样机构派出2名专业抽样人员进行辅助。由于“双随机”抽取的被抽样单位地址比较分散,即使按照辖区派分任务,抽样执法人员仍需花费不少时间去寻找。且“双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对辖区情况不了解,易出现跑空现象,导致工作效率不高。以金华抽样工作统计为例,一组抽样人员平均每天仅完成抽样7批次,少的时候只有4批次。

1.2 “五不”要求落实不到位

针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抽检全程“背靠背”制度,落实“组织抽样方不知道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知道被抽样企业、抽样人员不知道送检机构、检验人员不知道样品所述企业、被抽样企业不知道承检机构”的“五不”要求,在抽检硬分离实践中发现,组织抽样方既是计划制定部署方,又是任务下达方,而任务下达需要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方式直接锁定被抽样单位和对应执法人员,再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将具体抽样任务下达至具体抽样人员账号,但仍难以达到“组织抽样方不知道抽样人员”要求。此外,2020年起各级所有抽样任务均通过国抽系统PAD抽样,国抽系统任务下达环节必须明确检验机构,而实际操作中,抽样人员进入抽样任务就能看到检测机构信息,这与“抽样人员不知道送检机构”要求也存在冲突。

1.3 样品购买费用支付报销问题

食品抽样对象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个业态,大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法开具发票。原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样并买样,统一开具发票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销,以解决买样费支付报销问题。但此次改革提出由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再次出现买样费用支付报销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3.1 强化抽样队伍建设

除设立专门抽样机构或者专职抽样人员编制,还需进一步强化抽样队伍建设。重点要强化岗前集中培训,对完成培训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抽样工作证才能开始抽样。同时,建立健全抽样队伍考核机制,从学习培训情况、问题食品发现率及抽样规范性等方面科学制定考核制度,增强抽样工作积极性。

1.3.2 优化国抽系统流程

为真正落实“抽样组织方不知道抽样人员”要求,建议剥离抽检职能科室任务下达职责,由纪检等非业务相关科室执行国抽系统任务下达部署任务。关于“抽样人员不知道送检机构”,建议由省局层面协调总局对国抽系统进行修改完善,优化国抽系统流程解决此问题,真正做到“五不”要求。

1.3.3 完善相关费用报销程序

建议对费用报销程序进行完善,协调财政部门在买样费支付报销方面给予支持,考虑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简化费用报销程序,单独设立样品购买费项目,由抽样执法人员现场支付买样费,凭支付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进行实报实销。此外,对抽样辅助服务进行招标,明确由中标抽样机构派人辅助抽样执法人员完成抽样,并现场支付买样费,统一开具发票向委托单位进行报销。

为有效落实《金华市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离改革及抽检工作闭合管理意见》,按照“明确职能、理清关系、落实责任、统一标准”的工作要求,特编制本操作实务。

(1)样品的抽取与送达。①市本级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可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自行抽样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抽样。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可由区、县(市)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相关业务科室、基层所自行抽样,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抽样。②在抽样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抽样工作的合法性、保密性和规范性。③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④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2)在抽样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①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②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③抽样人员在销售、餐饮服务环节抽样时,应要求被抽样单位依据进货凭证对样品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明确表述在受检单位签字栏内。④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复检备份样品交由承检机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保存。⑤抽样人员可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⑥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1.4 抽样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置

因被抽样单位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实施抽样时,应经当地县级局确认后,出具未能抽样证明。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时,应报告当地县级局进行处理。

2 结果的告知与确认

2.1 检验结果的告知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由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局告知。

(2)国家、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由市局稽查支队在接到不合格信息后,视不合格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案件查办单位。由稽查支队直接立案查处的,稽查支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告知;其余部分,由稽查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交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局负责告知。

(3)市本级或其他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报告后,登记建档,并按以下2条实施。①不合格检验结论属于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交稽查支队,由稽查支队负责告知。②不合格检验结论属于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超标,且未检出致病菌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标准限量且超标情况不严重的,产品品质指标不合格等情形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交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局负责告知。

(4)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金华地区以外食品生产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将不合格情况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以市局名义分别向省局报告和相关地市局通报。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辖区以外的金华地区食品生产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由组织抽检的县级局将不合格结果通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局,并抄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金华地区以外食品生产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结果上报市局相应处室,市局相应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以市局名义分别向省局报告和相关地市局通报。

(5)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县级局应当立即报告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以市局名义逐级报告。

(6)县级局在将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应当监督该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由市局稽查支队负责告知的,稽查支队应同时抄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局,由县级局负责监督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上述措施。

(7)对市本级监督抽检中涉及食用农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以市局名义通报市级农业部门;对县级局监督抽检中涉及食用农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局通报同级农业部门。

2.2 检验结果的确认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或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均视作对初检结果予以确认,确定为抽检不合格。

3 复检

(1)国家、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或国家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将复检申请告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或省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将复检申请告知所在地县级局。

(2)市局受理复检申请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开展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结论不合格的,确定为抽检不合格。

(3)金华地区的食品生产者对外地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异议审核申请报送所在地县级局,由所在地县级局上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4 问题的处置与反馈

4.1 问题的处置

(1)执法查处。市局稽查支队和县级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应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国家、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确定为抽检不合格的,由负责告知的单位立案查处。①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属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告知,确定为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交稽查支队立案查处。②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属县级局负责告知,确定为抽检不合格的,由县级局直接立案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交县级局立案查处。

(3)其他抽检过程中的执法查处。所在地县级局对抽检过程中存在的以下情况,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所提供证明材料被证明是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

(4)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对于各级监督抽检中发现金华范围内可能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专项整治;发现某一个或几个县(区)范围内可能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组织或会同相关县级局组织专项整治。

(5)对执法查处后,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的确认、核查等后续工作,由县级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闭环落实。

(6)监督抽检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原则上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

4.2 处置结果的反馈

(1)市局稽查支队负责对国家、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查处情况按季汇总核查,于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结果用电子文档抄送市局相关处室。

(2)市局稽查支队和区、县(市)局应将市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查处情况反馈至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局各相关处室对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按月汇总核查,于次月15日前将结果用电子文档报送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处。

5 信息的公开与发布

5.1 抽检结果信息的发布

①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应符合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②市本级抽检结果信息每月由市局各相关处室统计、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报宣传与应急管理处,由宣传与应急管理处依法发布。③县级抽检结果信息由组织抽检的县级局依法发布。

5.2 执法查处信息的发布。

①国家、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查处信息,由市局稽查支队负责向省局报送,市局稽查支队不得自行发布。②市本级抽检不合格查处信息,由市局各相关处室统计、确认后,报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抄送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处,由宣传与应急管理处依法发布。③县级抽检不合格查处信息,由负责查处的县级局依法发布。

6 风险预警与提示

6.1 风险预警

市局各业务处室对市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按照各环节建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将相关情况报宣传与应急管理处,需要风险预警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按各自职责进行系统内部风险预警,必要时开展与公众风险交流并利用市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向外部发布风险提示。

6.2 消费提示

市局各业务处室对市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存在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但具备以下特点:整体不合格率高;不合格呈现明显的区域性;不合格明显指向某类特定食品等情况时,应及时汇总、分析不合格信息,形成消费提示报宣传与应急管理处,与抽检信息一并对外发布。

7 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市局对各相关处室、稽查支队、食药检院和各区、县(市)局考核。②市局各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属地局(分局)后处理工作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整改、查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以改代罚或罚后不改,以罚代刑、该移送不移送等现象。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局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处组织各区、县(市)局和市局相关处室(队)、技术机构等,对监督抽检和不合格样品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通报分析,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完善监督抽检和不合格样品处置工作机制。

8 结语

食品抽检闭合管理全程质量提升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市以食品抽检分离改革为牵引,结合省局要求推出系列化措施。特别是通过编制、组织实施《食品抽检闭合管理操作实务》,食品抽检工作公信力、权威性大大增强,以风险管理、问题治理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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