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 刘维蓉
摘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农村法治化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农村法治治理面临着农村法治建设法律人才缺失、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空位、法治实施低效等现实困境。在乡村振兴语境下,需要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构建“一元多层级”法治治理格局等路径,切实解决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问题,从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美丽乡村。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法治化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开创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构建一个健全的乡村治理体系,必然统筹把握乡村治理的各方面因素。协调好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相互关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合理化。乡村治理机制的完整构建不仅能够对乡村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对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也具有推动作用。一个健康、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需要多层次、多方面共同构造。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唯有实现法治化,才有可能为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源源动力。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社会意义
农村法治化建设是农村建设中的基石。从宏观角度而言,农村法治化建设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地区的具体化实施,能够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实现,有利于国家对农村地区的法治把控。除此以外,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完成,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从微观角度而言,农村法治化建设有利于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有利于农村地区的物质、文化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减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法治差异。
其一,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利于保障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物质经济发展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应当适应物质发展基础,同样,法律也会对物质基础呈现反作用。若农村法治化建设取得良好成果,那么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而言必然会产生促进作用。
其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法律作为一种普适性的规范,具有调控的功能。近些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诸多纠纷由此产生。村民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导致法律在农村的效力减弱,失去了本有的价值内涵。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需要将法律平等、公平地适用于农村治理体系的建设进程中。
其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利于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格局。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经济发展的保障。通过实现法律的引领机制,构建乡村法治化的治理体系,能够确保农村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同时,我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乡村法治治理作为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与法治化结构的完善,能够统筹我国城市、农村法治的发展,有益于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所在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区域法治不平衡的现象,并且此种现象愈发严重。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农村的法治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法治发展的水平,这种不平衡的法治发展情况有悖于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具体落实。长此以往,必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形成阻力。换言之,农村法治的建设必须通过解决法律人才缺位、弥补农村法治规定的空白、增强村民的法治观念、转化农村本土法治文化传统等具体路径来进行完善。
(一)農村法治建设主体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缺乏通晓法律的人才。村民们对于农村的一些法律纠纷以及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参与度低,觉得这些问题与自己无关。这种消极的思想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严重阻碍。以村务公开为例,村民并不明白其中的法律政治意义,也没有积极有效地行使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这种法律素养低的社会氛围下,给一些村官拉帮结派私底下收受贿赂操作选举等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农村地区往往地处偏远,这也就导致了优秀的青年法律人才不愿意来到农村建设农村。农村法治化治理过程进行得极其缓慢,需要加入一些催化剂,而大批的青年法律人才就是农村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催化剂。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构建必然少不了通晓法律人才的参与。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不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流动。除了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的法治建设还离不开村民的支持与参与。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地区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村民对于本村的法治建设参与度低,无法真正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法治农村。
(二)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淡薄
农村居民大多数所受教育程度较低,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与建设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目标要求并不相适应。这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村普法的力度不够,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必要的法律常识需要与法律意识的培养。普法教育不能很好地进行主要是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法律对于其生活的影响。例如在经典的影视作品《秋菊打官司》中,对于秋菊这样一个西北农村的妇女来说,她只想对她丈夫被踢讨一个说法,她最后也没有明白为什么村长被抓了起来。透过这样一个影视作品,折射出农村中大多数人对于法律的淡漠以及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在一个缺乏法律意识的社会群体中,有歪心思的人就会利用村民对法律的无知,侵害村民的利益。受侵害的农民缺少维权的法律知识,往往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最终无处申“冤”。长此以往,村民们心中形成了法律无用论的心理定式,农村法治建设无法进行。
(三)农村本土法治文化传统的阻碍
农村法治化治理进程中,农村当地的一些风俗习惯对于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农村固有的一些风俗习惯包含了农村居民几年或几十年的纠纷解决经验。其中不乏有一些与我国当前法律相一致的规定,但在这些风俗习惯中仍存在许多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思想。
农村对于纠纷的化解机制往往采取调解手段。当地居民会觉得一些矛盾纠纷闹上法庭、公开处理是一件丢人的事。例如,农村对于强奸案的处理,通常就是两家人私下进行经济或物质上的赔偿,也存在既然“生米煮成熟饭”,作为侵害者的男方将受侵害的女方娶过门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强奸案作为一种公诉案件,实施侵害的人应当受到法律严格的制裁。但村民思想中对于这种案件的发生采取的是掩盖手段,仿佛没有发生过一样,认为这样才能保护受侵害方的名誉,不至于给自己家族蒙羞。
(四)农村法律治理规定存在空位
依法治国首要的要求就是有法可依。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的法律治理提供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其中隐含着三大问题。
第一,农村法律规范的不完整。农村法治化治理中包括关于生态、经济、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针对某些领域内的问题,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农村某一领域的发展,但还有许多领域缺少相适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这些条文没有成为一个体系,往往处于“碎片化”的模式。个别法律规定之间产生冲突,从而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效力,无形中增加了法律实施的成本。
第二,农村法律规范与村民现实生活间的张力过大。这种情况导致了法律条文处于一种架空的状态,并不能很好地应用于村民的现实生活中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关于农村治理相关法律已经滞后于农村现实生活的发展。落后的法律规定很难适应农村目前发展的新形势。许多农村治理领域的相关法规处于空白,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第三,某些涉农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必要的严谨性与可操作性。比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對于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十分宽泛,缺少必要的权利义务划分,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不同操作方法。这种状况破坏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农村法治化治理的路径选择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石,也是我国社会建设的基石。面向未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升农村的法治化治理水平。依靠自治、德治、法治三大机制实现乡村善治。
(一)健全农村法律人才培养、供给机制
长久以来,农村地区一直处于缺少法律人才的困境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人才会导致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的效率低下。法律人才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必不可少的主体要素。没有法律人才的供给,农村法治化各项工作无法按时按期完成,农村法治化道路亦有可能偏离依法治国的轨道,影响农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因此,健全农村法律人才的培养、供给机制,对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做好农村地区法律人才引进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目前正不断扩大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在一些一线大城市中,法律人才呈现逐渐饱和的趋势。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经济补贴、政策扶持等办法吸引法律专业人才到农村中去,从而构筑农村法治建设的“硬件”。在农村地区法律人才引进工作中,应当明确法律人才的服务年限,确保引进来的人才能够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及责任。
第二,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村民无疑是农村法治化体系构建的主体以及受益者。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村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尚不能真正理解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构建对于他们的生活将带来何种影响。因此,村民对于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构建存在一种观望态度。所以对于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意义、精神需要通过具体问题的解答从而转化为一种接地气的文字表达,让村民切实感到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构建对于他们生活的积极作用,营造其在法治化治理中的“主人翁”精神。
第三,提高村官的法律素养。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建设不仅仅要依赖于通过“引进来”的办法,而且还需要提高村官的法律素养。引进来的法律专业人才通常并不能够对农村一些事务做出明确的判断。而村官作为农村的“本土人士”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因此,对村官进行法律培训是解决农村法律人才空位的必要手段。村官作为一种解决农村纠纷的中间人,其法律素养的高低会对其判断能力以及问题解决的公正性产生重要影响。通过组织村官的法律培训,增强村官的法律素养,对于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法治氛围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每一位村民都能够了解我国基本的法律。通过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拓宽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要具体落实这一政策,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普法任务明确化。农村法治宣传活动一直在不断举行,但其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普法任务并没有具体落实到位,存在法治宣传形式主义。农村的法治宣传活动大多数采取拉横幅、发宣传页等手段。这些手段都不具有直接性。许多村民对于这些文件不予理会,即使有心之人想学习法律知识,由于只有文字的表述,村民们也不能够真正理解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是构建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手段。普法任务应当明确划分到各项具体工作中。除了间接性的宣传活动,应当定期举行普法研讨会、实务案例讲解等具体的普法活动。通过这些措施,让村民们在讨论中认识法律的真正用途,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教育作用。
第二,创新法治普及方式。面对信息化、现代化的农村现状,在对村民进行法治教育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具体化的现实教育活动以外,应当创新法律知识普及的途径以及方式。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的设立,创建本村的法治公众号,不定期推送法律讲解、案件审判的文章或视频,进行法治教育活动。同样,在人数较少的农村中可以建立微信法律交流群,由一位或数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担任群主。村民们对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问可以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进行咨询。采取创新性的法治普及工作能够较好地解决村民们对法律问题的困惑,这样一种新型普法方式也在更大程度上为普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捷。
(三)构建新型农村法治治理格局
农村法治化治理格局一直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各组织、各群体的权利责任没有明确的边界。这有可能会导致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及时、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村各层次分离等问题。构建新型治理格局,就是要打造一个协调各方的有机工作运作体制,确保农村治理各阶层能有效协作,共同打造法治化农村。
第一,将农村法治化治理融入依法治国方略中。法律是治国之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少不了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合力构建。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协调衔接。既要做到不违反依法治国的大方向要求,又要做到切实符合农村当地法治建设现状以及当地的文化传统。通过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健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打造“一元多层级”的农村法治治理新格局。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应当建立一种新型治理格局,打破传统混乱的治理局面。在“一元多层级”的治理格局中,农村领导干部起着带头作用。加强对村组织的法治化治理是农村法治化治理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强有力、有秩序、懂法律的领导团体带领下,贯彻实施上级布置的法治化任务,做好落实工作。同时,在村组织的号召下,村民们积极响应法治治理的任务,形成稳定的农村法治化治理新格局。
(四)以农村法治建设为话语契机,构建农村法治监督网络
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让农村法治权力在阳光下公正运行,体现农村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诉求。
第一,强化农村村民自主监督。作为农村法治化治理的主体与受益者,村民应当起到监督者的作用。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确保农村法治化治理全过程中村民能够积极参与,讨论献策,监督他人。村民在监督过程之中,知法、懂法、用法,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增强村民在农村法治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提高信息透明度,健全法律监督体制。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无法脱离监督机制的运行。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机构应当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若工作中出现偏差,则应有具体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改正,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农村法治化治理过程中,村民们应当了解相关的政策信息,避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四、结语
构建美丽乡村,首先应当建设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思维、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步伐,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除此以外,增强农村法治监督力度,确保农村法治治理的正常运作,只有这样才能逐渐缩小城市、农村法治化差异,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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