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艳丽
(四川省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620460)
大多数企业在达标认证之前都能很好的遵循GSP相关条款,但是一旦通过之后,部分兽药生产经营人员为了经营方便和利益驱使下,便开始无视《兽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擅自改造营业布局,删减设备,导致兽药生产场所简陋,储存条件差,卫生条件不达标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企业为了达标需求,对兽药监管部门要求填写的档案台账和人员培训等文件,常存在随意应付的情况,多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样兽药监管部门就无法掌握其兽药生产的真实情况,给兽药监管工作带来不小的阻碍。
首先,兽药监管队伍执法力量不足,个别执法人员身兼数职,既要从事兽药监管工作,又要分管动物检疫和饲料安全,并且其监管对象不仅是辖区内的兽药企业,还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养殖企业、屠宰企业等等,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其次,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经营兽药现象屡禁不止,给兽药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最后,兽药监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装备缺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兽药监管工作的需要。
兽药经销商多没有专业知识,进货时不注重产品的质量,多贪图便宜,购进假冒伪劣兽药。兽药使用过程中,大多缺乏职业兽医师的指导,用药随意,为了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经常多种抗菌药物混合使用,结果导致耐药菌株的出现。此外,关于休药期的问题,多数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常常因为进出口等原因能够严格遵守有关休药期的规定,各兽医主管部门也会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但在基层养殖管理中多被忽视,特别是畜禽散养户,基本没有休药期的概念,在畜禽出售前仍然用药,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2]。
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抽查力度,确保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都能按照兽药GSP和GMP认证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兽药执法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产业进行摸排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处罚,对执行不到位的兽药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制定监督方案,并加强后续整改跟踪监管,确保监督检查的作用落到实处[3]。
针对GSP和GMP明确制定可操作性的处罚条款,可根据兽药生产企业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或罚款等措施。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力量,人人参与,人人监督,以此形成震慑力,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内部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注重对兽药监督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实行区域责任制,将兽药监管成绩纳入执法人员绩效考核范围,使其与管辖范围内的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兽药质量安全责任书,将兽药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实行一对一监管,提高监管管理效率,加大监督管理成效。增大兽药产品质量检查和药残检查及其兽药监督执法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监督执法设备,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加强对广大养殖从业者的法律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养殖户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作用,鼓励他们通过电视、广播、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定期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为当地的养殖户详细宣传讲解合理使用兽药方法和重要性,加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强化部分散养户和农村养殖户的兽药残留概念,规范兽药使用方法,严禁乱用处方药,严禁使用过期和国家禁用兽药,监管部门要对处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使用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购买处方药物的行为,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进行严格处罚。定期举办兽药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班,使兽药生产经营者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不断灌输诚实守信,质量和服务第一的正当经营理念,促使整个兽药生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