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占霞,刘 斌
(1.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安阳乡畜牧兽医站,甘肃 张掖 734000;2.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 张掖 734000)
自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和《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规范(试行)》发布实施以来,甘州区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召集全区官方兽医、养殖场负责人、动物贩运户等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积极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跨省外引动物落地监管工作。据统计,2019年1-12月,全区共落地监管跨省调运动物923批次114.18万头、只(羽),其中活牛440批次1.4万头、活羊43批次1.2万只、活禽399批次121.4万羽、其他动物41批次0.38万头(只)。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人员将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和《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规范(试行)》内容在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畜禽贩运人员、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厂)等管理相关企业和负责人中开展全覆盖告知,并通过张贴宣传资料、微信、QQ群、网络宣传等方式,开展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等法律法规知识和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累计印发宣传资料5 000多份,为全面实施好畜禽落地监管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及时开展调运信息反馈依托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指定专人每天对跨省调入甘州区的畜禽信息及时接收、处理,并根据目的地及时将信息推送至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根据接收的有效调入信息,指派官方兽医在24 h内实施落地监管。如有无效调入的信息,在信息平台中确认“未到达目的地”。
认真开展落地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落地监管程序对调入动物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猪14 d、牛30 d、羊30 d、禽21 d、马属动物30 d;乳用、种用动物为大中型动物隔离期45 d,小型动物30 d。[1]隔离观察期间,官方兽医对隔离的动物巡查不少于3次,并按规定填写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记录表和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隔离观察日志。
成立跨省调运动物落地监管督查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21个乡镇分所落实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和《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规范(试行)》情况及开展跨省调运动物落地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乡镇分所整改落实。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 h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但在实际过程中,部分养殖场或养殖户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落地监管程序比较麻烦,对调入的动物不能及时进行落地报告,导致监管缺失。
一是部分官方兽医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责任意识不强,内容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进行落地确认;二是部分养殖场(户)在申报检疫时故意隐瞒调入地信息,甚至是谎报目的地信息,导致无法进行落地监管;三是部分承运人在调运过程中因各种突发情况中途卸车、转卖而无法进行落地确认。
就甘州区而言,每个乡(镇)都成立了畜牧兽医站和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承担着全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日常工作十分繁重。但由于甘州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工作安排上普遍存在重中心工作、轻业务工作的情况,导致有时工作上忽视了对调入动物的落地监管,也没有真正严格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
部分养殖场(户)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动物调入后不主动报告,更有甚者为了逃避落地监管,在申报检疫时将种用动物改为非种用动物,或将饲养用途的改为屠宰,而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乡(镇)执法人员缺少办案经验,导致不能及时处罚或移交,多数均以口头警告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为主,没有达到通过行政处罚增强养殖场(户)认识的目的。
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和《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养殖场、养殖户负责人、动物贩运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对跨省调运动物落地监管的思想认识和守法意识,积极引导其引入动物后及时、主动报告。
利用大数据、信息化优势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动物调运监管平台,动物从检疫申报到移动运输再到落地实现“线上申请、确认,线下监管、查询”全方位监管模式。同时,依托全国平台进一步细化、规范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减少检疫出证信息填写不规范造成不能及时落地监管的情况发生。
一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地方动物疫病防控职责,安排官方兽医认真开展调入动物落地监管工作。对调入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官方兽医必须严格现场查验,监督养殖场、养殖户做好清洁消毒和隔离观察,待隔离观察期结束且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允许混群饲养。[1]二是严格落实巡查制度,积极发动村级防疫员队伍,利用村级防疫员对村社养殖情况“底子清、情况明”的优势,每周对责任片区养殖场、养殖户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乡(镇)官方兽医每半月对辖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户动物养殖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一旦发现有调入动物未报告的情况,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跨省调入动物、逃避检疫及不按规定报告调入动物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动物疫病蔓延、扩散,对全区畜牧业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