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强 董懿锐 刘 昕
(作者单位:杨文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835213;董懿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特警三支队警犬所,830000;刘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督查支队,830000)
20××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棚户区拆迁改造地发生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残忍杀害2人后,又对尸体进行焚烧。在点燃尸体后,旋即离开了现场。由于天气原因,尸体未能焚烧完全,犯罪嫌疑人于次日回到焚尸现场,转移了未焚烧完的尸骨并抛尸。办案民警请求使用警犬对拆迁改造地进行搜索,确定焚尸地点和寻找尸骨,协助破案。
接到指令后,带犬民警携警犬“豆丁”到达现场。经过实地勘查,发现现场相对暴露、环境复杂,且发案时间较长,附近有流浪犬活动,可能对尸块及焚尸现场有破坏。其次,拆迁改造地的危房较多,房屋墙壁可能倒塌掩埋焚尸地。根据实地勘察后结合案件特点,带犬民警以烧焦物和血迹为嗅源,指挥“豆丁”在可能抛尸、藏尸或焚尸的地下室、危房内进行重点搜索,但无任何发现。
随后,带犬民警决定扩大搜索范围,以原先搜索起点为圆心,半径100米引导警犬进行搜索。同时,带犬民警研判认为:焚烧两具尸体一定会有很大的油烟,必定会在很隐蔽的地方进行,如果在房子里焚烧,墙面一定会被熏黑。由此可以筛选出重点搜索区域。
在经过一处涵洞时,民警发现此处有疑似人的活动和停留痕迹。涵洞的入口处有一堆焚烧过的秸秆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进入勘查发现:涵洞内墙壁有焚烧过的痕迹,洞内堆放着一堆绿色篷布。于是带犬民警引导警犬“豆丁”在涵洞内自主搜索,“豆丁”在搜索过程中的兴奋程度明显提高,不断地在被焚烧过的地面和绿色篷布处重嗅,随后果断做出示警反应。带犬民警对该处仔细挖掘勘查后发现一截疑似人类骨骼,经技术鉴定为人的踝骨。根据后续挖掘得到的证据,确定此处为犯罪嫌疑人的焚尸地点。
在此次案件中使用警犬能快速发现目标,首先是训导员能结合案件自身情况和特点,利用焚烧后的气味和血迹作为嗅源突破起点,引导警犬进行细致搜索。其次,在警犬搜索遇到阻碍时,能及时研判分析,以焚烧会熏黑墙面为突破点缩小警犬搜索范围,有的放矢,既提高了警犬搜索到目标的效率,也减少了警犬的体能消耗和在危房内工作的安全风险。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是,训导员与警犬在平日训练中磨炼出的默契,在实战时训导员能够充分相信警犬,引导警犬自主搜索,最大限度地调动了警犬搜索的积极性和兴奋性,充分发挥了警犬的搜索能力,准确发现相关尸骨,为尸体复原、确定被害人、确定案发现场等提供了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