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萍,万 辉,杨 扬,苏 义
战争中的人道主义保护与战俘医疗援助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军事行动,其本质是政治性的,与军队形象、国家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战争处于信息高度开放的媒体环境之下,作战双方的举动,特别是对战俘的处置方式会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舆论法理斗争和心理攻防对夺取战略主动的重要性显著增强。交战双方应该践行人道主义精神,使战俘享有受到人道对待和医疗援助的权利。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从海牙法和日内瓦法发展而来,出于人道目的,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已经或可能受武装冲突危害的人员及财产,最大限度地满足武装冲突中人道要求的国际法规则体系[1]。国际人道法不可能制止或取消战争,主要是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本文所涉及的国际人道法主要依据日内瓦公约体系中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款,特别是《日内瓦第三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
1.1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战争是使用暴力、攻击、杀戮等行为进行的武装斗争,战争必然带来对人的自由、尊严甚至生命的损害。战争的直接目的是削弱敌方的战斗力,但是途径多样,主要包括杀死、伤害和俘虏。从人道主义保护的视角来看,这三种方式呈现的生命伦理价值绝不等同,俘虏肯定优于伤害,伤害又必然优于杀死。当战争作为不可避免的方式爆发时,人道主义的价值和目的表现在战争境遇中,就成为在保证“军事需要”的基础上,尽力实现“人道要求”。寻找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最大限度地减轻战争灾难, 做好对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救护人员)、场所(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和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的“保护”,就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原则。《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作为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的纲领性文件,通过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和规范救助行为,筑起了一道武装冲突中人性关爱的道德屏障,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拥护和认同。
1.2 确定战俘身份是实施人道保护的关键《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战俘享受一系列战俘待遇,但首先要识别是否为战俘(合法战斗员)。公约第四条详细列举了可划定为战俘的人员种类,综合其他条款分析,只要合法战斗员“处于敌方权力之下”,就一定享有战俘待遇,而不论其是否经过战斗才处于这种情境(包括未经战斗的投降者)。其中有些特殊身份人员值得注意,敌方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不得视为战俘,但享受被保护的权利;间谍和外国雇佣兵不享有战俘身份和待遇[2]。新世纪以来,“非法战斗员”成为新的争论焦点,特别是美军的关塔那摩监狱和阿布格莱布监狱中军医参与的虐囚事件在国际社会掀起轩然大波。他们将两个事件中的受虐人员定义为“非法战斗员”,即便如此,这类人员并非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秉持的观点是,“处于敌方权力之下”的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某种地位,均应受到保护,不能落于保护之外。简而言之,这些人员或者是第三公约保护的战俘,或者是第一公约保护的医护人员,或者是第四公约保护的平民,不存在人道主义保护的空缺地带[3]。
国际人道法中保护战俘的规则是明确而具体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共包含143个条目和5个附件,是迄今为止关于战俘保护和待遇最全面的要求[4]。此公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详细界定了战俘的概念,强调战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受人道待遇,应当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暴力行为的侵害,免受谋杀、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不受恐吓或被置于公众的好奇之下。我军医务人员应熟知国际法中关于战俘保护与医疗救援的具体条款,为实施战场救治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2.1 战俘必须受到人道待遇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战俘在任何时候必须受到人道待遇”。交战双方必须明确,战俘是在敌国国家的手中,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扣留被俘人员是为了防止他们再次参加作战,形成战斗力,并非是为了伤害和杀戮。杀害或虐待战俘构成战争罪,“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因不法行为致其看管中的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而非为有关战俘之医疗、治牙或住院诊疗所应有且为其本身利益施行者”[5]。从有关战俘保护的规定来看,1977年签订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扩大了适用战俘待遇的范围[6]。
2.2 对战俘的医疗援助规定《日内瓦第三公约》第三部第二编第三章“卫生与医药照顾”部分,详细规定了战俘可以享有的卫生及医疗保障条件,要求拘留战俘的国家应该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来保证战俘营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每一战俘营内应设有适当的医疗所,战俘的健康检查至少应每月一次。第四十七条规定,患病或受伤战俘,除因其安全必须移送者外,在旅行有碍其复元期间,不得迁移。第九十八条规定,即使作为纪律性处罚而受禁闭的战俘,也应继续享受本公约规定的利益,但因其被禁闭之事实,致不能适用者除外[7]。公约五个附件中的附件一《关于直接遣返及中立国收容伤病战俘之示范协定》和附件二《混合医务委员会规则》详细规定了战俘遣返、收容及相关医疗照护的要求,可作为医疗援助的有效参考。2001年,原总政治部办公厅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资助下,专门翻印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积极开展相关内容在全军的传播推广工作,我军的参战人员、医务人员应该熟知和掌握这些原则。
2.3 医务人员对待战俘的要求医务人员在战争中对战俘实施医疗援助应结合《日内瓦四公约》和生命伦理“四原则”,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战争中不允许任何人迫使医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进行反道德和反人类的医疗实践和医学活动(生物学试验等)。第二,要尊重战俘自主权及知情同意权利。《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1条规定,所有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人“有权拒绝任何外科手术”。第三,应保护战俘个人隐私。《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6条规定,“任何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如果认为有关情报将证明为有害于有关病人或其家属,即不应迫使其向属于敌方的任何人,或除自己一方的法律所要求外,向属于自己一方的任何人,提供关于在其照顾下或曾在其照顾下的伤者和病者的情报”[8]。但是当患者情况危及公共利益或冲突双方军事安全时,例如传染病、重大疫情,保密要求则应受到限制。第四,对死亡战俘遗体的尊重与保护。《日内瓦第一公约》第17条对死者遗体的处置规定:“冲突各方更应保证死者得到荣誉的安葬,可能时,应按照彼等所属宗教之仪式埋葬之,其坟墓应受尊重,于可能时,按死者之国籍集中一处,妥为维护,并加以标志”。战争结束后,士兵遗骸和遗物应按照公约要求,及时移交回国。
3.1 舆论战视角下的战俘保护与医疗援助实施舆论战的目标是面向大众表明战争性质和己方立场态度,广泛争取道义支持,为心理战、法律战提供有利于己的舆论环境,夺取“制信息权”。战争中对待战俘的方式是否符合人道要求,无疑会成为极具舆论价值的信息焦点,将会是各国媒体急于探析、争相报道的新闻素材。我军在展示军事实力的同时,尽最大努力遵循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对战俘、伤病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救护人员实施人道保护,最大限度地减轻这些人员面临的战争灾难,将为我们争取战争中国际舆论的正向支持,塑造我军“仁义之师”形象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用战时要求、战略思维、打仗标准来把握舆论斗争方向,科学处置“先声夺人”和“后发制人”,“主动宣传”和“顺势回应”的关系,既要占据“舆论主导”,又要规避“舆论陷阱”,努力打造“得道多助”的整体效应。
3.2 心理战视角下的战俘保护与医疗援助心理战侧重影响敌方人员情感意志,并非只是单纯运用语言交流、信息投放等“软性”渠道,有时也结合震慑性军事打击等“硬性”手段来达成,核心目标是显示军事实力和动武决心,瓦解对方战斗意志,令对方放弃战斗和抵抗。当前信息战的新形势下,对敌心理攻防更为重要。因为当前战争的杀伤力已经远远大于机械化战争时期,如果能够依靠心理攻势瓦解敌军,就会有利于战争早日终结,能够减少对人员和环境更大规模的毁伤和破坏。对敌军的心理战,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人道地对待战俘并实施医疗援助,敌方人员在没有战斗力或受伤的情况下最渴望得到的就是对生命的保护、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和对伤病的救治。对战俘的保护和医疗援助可以让他们作为目击证人,感受我军的博大胸怀,宣传我军的人道主义精神,真正瓦解敌方的战斗意志。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只有主动适应新形势,对敌心理攻防不断创新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 法律战视角下的战俘保护与医疗援助现代社会战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加,外部监督力度加大,发挥国际人道法的作用,落实国际人道法的要求成为判断战争性质和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十分珍视自身“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在维护国际安全秩序、践行国际公约义务、维护世界和平发展方面一直走在前列。根据国际人道法和《日内瓦公约》的要求做好战争中的战俘保护和医疗援助工作,不仅是我们积极主动地争取道德主动权、占领道德制高点的必要方式,也是我们寻找甄别敌方国际人道法实践漏洞,提出合理道德质疑的现实基础。我军官兵特别是参战医务人员要主动学习了解《日内瓦公约》和相关法律,正确把握法律战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先法后兵、兵以法行、兵止法进”的法律战作用。
中国是国际人道主义的忠实践行者,我军应按照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要求,坚持军事斗争与舆论法理斗争、心理攻防相结合,作战行动与人道主义保护相配合,做好战争中的战俘保护和医疗援助工作,提升军事软实力,塑造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形象,展现中国作为和平崛起负责任大国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