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惩戒的内涵及实施建议

2021-03-25 14:10余米华王海福
鄂州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惩戒学校教育

余米华,王海福

(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近年来,教育惩戒成为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惩戒权的滥用或弱化引发的教育问题层出不穷,教师作为实施权利的主体极易在舆论压力下“放下戒尺”。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法定职权,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操作实施条例,体现了育人为本的惩戒宗旨。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违规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教育手段,是教师的法定管教职权。对教师育人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秩序的稳定,学生良好品质的培养有着独特的作用。也只有在充分把握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及意义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教育惩戒的有效运用。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在2019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向两会提出了修改《教师法》的议案,认为应明确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1]2020年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惩戒”在《辞海》中的解释为 :“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劳凯声教授将教育惩戒定义为学校、教师基于特别身份而对学生施加的一种教育措施,其目的在于借助适度惩罚达到戒除、矫正学生不合范的行为,助其完成社会化的进程。[2]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教育惩戒概念,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的职务行为。任海涛在《“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中汇集众多专家学者对于教育惩戒研究,指出教育惩戒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不是为了“报复”失范行为,而是以教育为目标。[3]要实施教育惩戒,首先要厘清其内涵,避免在教育惩戒实施中出现偏差。

1.教育惩戒要合理有度

在教育的过程中,与教化目的相一致,以尊重人性、捍卫人性为底线的教育惩戒是不可缺少的。在米歇尔·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他认为不能只以消极方式审视权力,限制和压制的措施其实是具有生产性的,能够产生行为的新形式,而不是简单地压迫。《规则》也指出教育惩戒是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程序,达到一定教育目的采取的必要措施。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重点在于其方式、程度、目的的合理性,各国采取的教育惩戒手段虽不同,但显然都肯定了惩戒的必要性。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可体罚。[4]韩国在2002年出台《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惩戒上合法的权益。[5]“体罚”或“不合理惩戒”与合理的教育惩戒本质内涵截然不同。首先,从出发点来看前者是以暴制暴,用教师或规章的权威来压制学生不良行为;后者则是通过尊重人权的“平等对话互动式”来规范学生不良行为。其次,对于手段方式而言,前者是在损害其健全人格或身心健康情况下采取的非法手段,后者则重点于“戒”而不是于“罚”,以人文关怀为本。前者师生关系建立在一种等级分明、单向的基础上,学生为避免惩罚、迫于等级关系而服从规则。后者是严格意义上的实质性教育行动,即以观念秩序自觉实现行为秩序自觉地自我教育。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在不损害学生自尊与身心健康前提下,为其树立正确人生导向,帮助其更好完善自我、发展自我,并利于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因此适当有度的惩戒,它绝不等同“体罚”,它以立德树人为导向帮助学生规范行为,在社会中实现学生自身价值。

2.教育惩戒要权衡好自由与秩序

巴西教育家弗莱雷曾说过:“权威必须支持自由,而不是反对自由。”[6]不以自由为基础的惩戒是单纯的、机械的压迫。在压迫的环境中,学生失去了思考及理性,造就“失去自我的奴性人格”。教育惩戒需要考虑学生个体独立性和人格自由,在保护学生的自尊和人格的前提下,规训学生自我引导、自我教育,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自由与秩序在教育惩戒中是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康德曾说过惩戒是对人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斯金纳认为在儿童的行为塑造与矫正中,可以利用强化和抑制来进行良好行为的塑造。但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以强化为主的教学手段往往远远不够,抑制作为不可缺失的教育手段更能确保教学活动有效进行,失去了秩序的教育活动犹如一盘散沙,学生感受不到集体感与归属感。因此秉持自由而有秩序的教育惩戒观,开展合理有度的教育规训,不仅有利于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也能为学生树立正确人生导向,帮助其更好完善自我、发展自我。

3.教育惩戒要权责对等

没有脱离责任的权力,也没有脱离权力的责任。惩戒权是为保障学生健康成长而确立的,立德树人必须通过惩戒权得以实现。首先,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主要行使主体是教师,惩戒权对于教师而言既是权力也是教师依法履行的职责。《教师法》中指出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表明教师有合理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学秩序严谨,组织有序的课堂是学生正常学习,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保障。其次,青少年思维活跃,好奇心强,具有极大的潜力及可塑性,需要正确的价值导向。教师应履行教育职责,对于违规违纪,扰乱学校课堂纪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的学生,必须用教育惩戒来防微杜渐。最后,教师担任着立德树人的责任及使命,应学会在“惩中有戒”“惩中有爱”,注重平等对话与沟通,反对强制暴力约束。马卡连柯在集体教育原则中也提及教师对待学生需尊重与要求相结合原则。总之,教师既要合理运用惩戒权,又应敢于承担立德树人责任和使命,实施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应尽的义务。

二、教育惩戒的实践意义

1.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给学生创建良好和谐的校园学习氛围,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规章秩序,学校中扰乱秩序的不良行为可由教育惩戒来规范,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活动有序开展的保障。

首先,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有利于形成尊师重教的氛围。兴国必先重教,重教必先尊师,尊师重教一直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近年来,教育惩戒权的缺失,自媒体时代某些错误的舆论导向都向“师道尊严”发出了挑战,认为“师道尊严”压制了学生的成长,也忽略了学生自由。 “学生中心主义”的代言人杜威曾提出:“那种以尊重儿童自由为借口而逃避教师管理责任,是十分愚蠢而荒唐的行为!”[7]明代思想家方孝孺提出:“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因此,维护教师的权威和尊严,以此实现教育惩戒对营造良好校园环境的推动意义。[8]个别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可以依规依纪进行相应处理。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舆论的压力,某些家长的不理解,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的偏激行为严重阻碍了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教师应坚持依法履职尽责,防微杜渐,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尊重人格基础上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改正不良作风。从《规则》中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教育惩戒是合法合规的正常教育形式,这对于重塑“尊师重教”氛围以及贯彻落实立德树人使命,培养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至关重要。

其次,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有利于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2018年《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暴力案件被告人呈现年轻化趋势,且大多案件起源均为琐碎小事而引发冲突。不排除存在家庭环境因素导致学生过激的行为,但部分学校忽略道德规范树立,教育惩戒的缺失也是校园暴力的重要原因。大量研究显示,惩戒权的缺位是校园欺凌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9]复旦大学钱文忠教授指出,教育必须有惩戒!校园欺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校惩戒权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教师也应以身作则,在惩戒过程中不能以学习成绩来偏袒或维护某一方,要从事实出发,公平公正决断。学校须避免只注重升学率和成绩高低而将德育形式化,教育惩戒基于立德树人初心和使命树立 “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校风校纪,是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的应有之义。总之,针对校园暴力的问题,需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惩戒。因此,教师应履行教育惩戒职责,打击不良暴力行为,给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

古今中外,学校是教书育人,塑造学生优秀品质、培养健全人格的主阵地,教育惩戒理性回归确保了以教学秩序为中心的规训。在学校集体生活中,学生的认知能力、价值观是与校园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教育惩戒的实施给学生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成长环境。

2.有利于养成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建构符合时代需要和社会各界期盼的学生品行素养的前提是学生要学会学习,学会交往,具有创新能力及个人社会化能力。良好的行为品德习惯的培养离不开校园环境,制度的保障、合理的惩戒对构建激励、创造、自由又有秩序的环境起着积极推动的作用,夸美纽斯曾说“如果水磨坊的水干涸了,水磨就停止转动;同样,校园生活、教育教学活动失去了纪律的约束,学校将不具备存在的意义。[10]学生发展具有未完成,蕴含着极大的可塑性、适应性和开放性,对不良信息的抵制能力较弱。教育惩戒作为日常教育手段,犹如一张“过滤网”,这张“大网”可以过滤不适合学生发展的不良内容,防止学生堕入深渊。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大会上提出,要加强学生的品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教育惩戒能树立“隐性”和“显性”校纪校规,引导学生学会学习、营造良好校园生活,也能帮助学生塑造良好的品质人格,养成抵制诱惑的毅力,形成良好道德品行认知。根据斯金纳的行为主义强化理论,强化是通过积极刺激频率的提高使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减少,以塑造他们良好优质的品格。教育惩戒(抑制)通过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来规制他们的不良行为,减少他们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规范自身的一言一行。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运用合理的教育惩戒方式取代传统粗暴的“体罚”方式,以达到帮助学生塑造良好行为规范的目的。教育惩戒能培养学生克服挫折,战胜困难的决心,调动自我积极性的同时提高了应对未来挑战的信心。更加有利于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必备的品格和关键技能。

3.有利于培养遵纪守法的时代公民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是学生在认知发展时期中培养规矩意识的重要阶段;学校所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旨在于培养学生规则意识,让学生形成敢于担当,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品质。新时代公民身上的鲜明特征和价值,并非由雄厚国家实力自然赋予的,而是在长期教育实践中系统地培养实现的。[11]学校是“小社会”,学生的规则、自律意识应从小培养。学生犯错,合理运用教育惩戒,有利于让学生意识到不良行为所产生的的后果,并为此自我反省,做出改正,理解原则的可畏。教育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教育惩戒的参与。有文献研究表明当前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与学校过于宽松的教育环境不无关系。[9]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到位,学生没有形成规则意识,势必造成他们踏入社会时进一步去挑战法律的权威。因此,教育惩戒让孩子远离冲动,是让学生从遵守规则到主动自律的过程。以立德树人为目的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需要教育惩戒,需要家庭社区以及学校通力合作,为学生创建和谐守纪环境共同努力。

三、教育惩戒实施的建议与思考

1.有法可依:完善教育惩戒权立法

《规则》提出了相对完整的惩戒程序,界定了概念,明确了监督申诉机制,这是教育惩戒立法迈出的关键一步。但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继续深化教育惩戒权细则。《规则》虽然界定了惩戒权实施的主体、限度、过程及评价反馈机制,但具体程度不够深入。大多从教师角度谈如何运用,家长和教育部门如何配合与协调不够明晰。如《规则》中第十三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其中“正常”用词比较模棱两可。第十五条家长应配合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管束教育,家长有异议的,学校应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具体如何申诉,各部门衔接的可操作性,以及怎样引导家长向“正当渠道”表达诉求可进一步细化。英国2014年颁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中具体明确规定学校应该每年都向家长公布自己学校的行为准则,让家长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得到家长的支持和理解。[12]通过制定校园惩戒手册,针对学生的不同违纪情形与程度,逐条列出对应的惩戒措施。这样具体化的措施更具有操作性,成效也更加显著。

第二,加强学校惩戒监督机构和法律救济机制可操作性。申诉及监督机构应秉持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应划分清学校、教师、教育局权责关系,落实到各部门。当校内申诉后仍有异议,可向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反馈。美国很早就将教育惩戒与司法权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管机制。部分州还详细规定了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教师需寻找至少一位见证人——告知学生准备接受惩戒——完成后需教师填写书面报告—经见证人签字后送交校长室存档。[13]这种与司法程序类似的惩戒模式值得借鉴,它规范了教育惩戒操作,确保其合法性。最后,基于我国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和各级各校之间情况各异;地方各校可以《规则》中的顶层设计为依据,因地制宜规划细则是十分必要的。

2.以生为本:确保教育惩戒权合理运作

从“以生为本”的角度来合理运用惩戒权是培养社会主义新时代青年有效保障。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惩戒实施的对象。以生为本首先要考虑保护学生的基本人权,尊重其生命权、话语权及个人隐私权。其次要在惩戒中体现人文关怀,教会学生以礼待人、互助互学。坚持以生为本的基础上体现惩戒权的适度性、民主性、教育性、公正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从适度性看,是指对于学生过失视情节严重大小给予相应处分,禁止惩戒过度,这就需进一步明晰细则。其次,惩戒教育性指惩戒是最后的手段,教育纠正是目的。教师应秉持立德树人原则,根据每个孩子身心特点做出不同惩戒措施。可以用正面积极教育与惩戒权结合起来,在尊重学生独立个体前提下,可以和学生进行平等对话,让学生从外发向内接受惩戒。再者,惩戒民主性体现于不局限于学校和教师对惩戒权的话语权,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家长、教育部门都是参与其制定成员,突出民主同时也调动民众关注度与积极性;最后,惩戒的公正性要求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必须用事实说话,教师不能以成绩优劣定夺是否应惩戒,对待全体一视同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特别提到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的指挥捧问题。[14]秉持公开公正原则,保证惩戒权的严肃权威性,彰显惩戒的公平。

3.家校合作:维护教育惩戒权合理实施

教育惩戒合理实施,离不开多方合作的力量,家庭、学校、社会三方整合成一个实施系统。家庭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是学校作为惩戒实施主体有效发挥惩戒权的有力保障。第一,学校公开、公正、透明实施教育惩戒,家长也应提高责任教育意识,让家长也参与惩戒管理之中,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避免两种极端化做法,一是将惩戒权完全由老师操控;另一种过度溺爱孩子,缺乏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不支持甚至恶意语言或行为攻击老师的情况。根据田野调查情况显示,家长的不配合、不作为是教育惩戒实施的阻力,因此,可考虑在教育惩戒相关立法明确家长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定相关条例,鼓励家长积极投入校内惩戒细则规制中,提升家长参与性和责任意识。第二,学校中的教师同样也需要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及专业能力,树立自身威信,提高教学技能,激发孩子的兴趣点,将惩戒作为最后的手段,尽量减少教育惩戒。最后,社会需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要求教师一味赏识、鼓励教育,要加大对教育惩戒合理性的宣传力度,理性看待教育惩戒。学校、社会、家庭多方面齐心协力、协调配合,教育惩戒才能更好得以实施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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