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骏
摘 要:为了提高医院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提升医院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避免医院腐败现象的滋生,设立医院法务部门是非常必要的重要决策。笔者认为,设立医院法务部门可以在临床医技类、行政管理类、合同类、一般侵权类、审查类的法律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能够让医院的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减少医务法律纠纷,另一方面能够把医疗纠纷拉入法治轨道上,解决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具有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推动建设更为和谐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法务部门 法律事务 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均需要依法治理,保证在法制的轨道上开展工作,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疗行业作为社会领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医院作为服务类行业的重要部门,同样需要各个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给予充分保障,特别是在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的环境下,在医院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更为必要。笔者认为,医院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医院完善服务体制,走向管理正规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2.成立法务部门的必要性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法务部门的设立至少有以下三点积极意义
2.1实现专业化管理,提高医务法律事务的工作效率
目前,医院内部人员主要以临床、医技、财务、人事等人员构成,缺乏相关问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相关法律事务如何解决及具体工作如何运作。成立法务部门后,所有相关科室部门的法律事务均可由法务部门统一协调和处理,如医疗纠纷、人事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器械耗材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事务,保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避免因 “外行管内行”而致使影响医院对各项法律事务的判断以及解决的局面,明确职责及分工,提高医院解决法律事务的工作效率。
2.2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往往医院都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以提供法律支持,但医院与法律顾问毕竟不是一个单位,双方利益取向并不能完全重合,客观上会出现法律顾问业务水平有限、处理案件不够深入认真,甚至涉及到其律师事务所的利益而牺牲医院的利益的情形,为了保证医院的命运不被“外人”所掌控,法务部门的存在可以让法律顾问在作出处理意见前,充分听取作为医院方的利益考虑,帮助其完善、纠正或巩固处理法律事务的思路,同时如果发现法律顾问一方存在损害医院利益的情况时,医院也能作出相应的反应和处理。
2.3有效监督医务工作者的行为,避免腐败问题的出现
具体职能科室往往与法律事务的对方当事人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极有可能存在职能科室人员与院外相对人为谋求私利互相勾结的情况。法务部门的成立,能使得“引起或接待事务的地方”管不了具体如何解决,而“解决事务的地方”又管不了该事务来源如何,能达到权力互相监督制衡的效果。用制度将权力关在“牢笼”里,达到权力制衡,从根本上防止医院内部以权谋私等严重贪腐问题的出现。
3.法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法务部门按照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分为临床医技类、行政管理类、合同类、一般侵权类、审查类五大类。
3.1临床医技类法律事务
临床医技类法律事务是与具体临床医技科室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事务,主要以医疗活动中直接致使患者損害所出现的医疗纠纷、因医疗器械耗材等的质量问题造成患者损害以及医疗活动中致使医务人员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务(工伤认定)为主。
发生临床医技类法律纠纷,前期由相关科室先行自行尝试解决,医院内有对应职责负责接待的科室部门的,既可在先尝试自行解决,若发现不能解决时交至接待科室部门,也可直接由接待科室部门介入,科室不能自行解决或负责接待的科室部门发现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程序的,交由法务部门负责具体处理。
3.2行政管理类法律事务
行政管理类法律事务指政府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对医院进行管理、监督、处罚后,医院对该管理、监督、处罚行为存有异议,并认为侵害医院合法权益的事务以及医院内部财务、人事管理中发生纠纷的事务。行政管理类法律纠纷,交由法务部门负责具体处理。
3.3合同类法律事务
合同类法律事务主要是基于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本身所产生纠纷的事务,以及基于医院与相关单位企业签订的药品、器械、耗材等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产生纠纷的事务。这类纠纷是与临床医技专业工作不相关的事务,如患者拒不履行交纳足额医疗费等。
发生合同类法律纠纷必然与相应的财务、采购等科室部门有关,故只有在出现纠纷并经相关科室部门请求法务部门协助处理时,法务部门才按照相关科室部门具体请求的事项进行协助。
3.4一般侵权类法律事务
一般侵权法律事务是指院外民间集体或个人扰乱医院正常秩序、造成医院人员财产损害的事务。由于此类事务在一般情况下主要由医院保卫部门责任,故只有在需要追究相对人刑事或民事责任时,法务部门才能介入协助处理。
3.5审查类法律事务
审查类法律事务是指医院对外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以明确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损医院利益的情况。
基于此类事务本身需要由院外第三方审核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性,故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律顾问单位完成具体的审核工作。由各相关科室部门将合同相关材料统一交于法务部门,再由法务部门专门负责与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接洽,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相关科室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法务部门还可以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代相关科室部门进行必要解释等。
总之,法务部门的工作内容既包括具体协助相关科室部门相关处理事务也包括独立处理具体事务,例如联系法律顾问、准备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参与诉讼、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审核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损医院利益等,如此便能实现职责分工更加具体、明确,避免各科室部门在出现法律问题时手足无措,同时也能保证医院法律顾问与医院无障碍沟通以及方便其统一联系。
4.结论
医院成立法务部门与其他科室部门为同一级别,由院领导统一安排下共作。一方面,基于不同的工作内容和目的,导致几乎不可能出现院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务部门与相关科室部门“沆瀣一气”的情况;另一方面,客观上能够有效扩大医院内部利益获取者的人数和范围,提高“内外勾结”的成本,从而使得相对人不敢、不愿冒险与院内部人员勾结。于此同时,法务部门与各科室级别相同互相制衡的关系也更有利于院领导统一管理,既有利于院领导层能作出更为切实有效的决策,也有利于相关科室部门更有效地执行院领导的工作部署。
笔者认为,医院成立法务部门势在必行,只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力度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培养出更多法律专业人才,加上相关政策的持续跟进,医院成立法务部门的未来可期。一方面能够让医院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专业全面的维护、医院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能够把医疗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上,从而根本解决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具有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推动建设更为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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