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锦文 黄长义
摘 要: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构成了意识形态生成的现实基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是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中展开的,二者之间的对立突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者之间的统一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阶级性和科学性。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对立形态的多样化、统一范围的扩大化和互动交往的“缺场化”,在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又带来了诸多挑战。对此,应优化利益引导方式,将二者的对立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张力;健全利益共享机制,将二者的统一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动能;加强“在场治理”,将二者的缺场互动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契机。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共同利益;个人利益;辩证统一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3-0059-08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286利益问题是思想建设特别是意识形态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学界曾围绕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展开过诸多探讨,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但这些讨论多是涉及一般意识形态的共性,并未突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个性,即未能从利益层面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出有别于一般意识形态的明确的、系统的规定。本文以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为视阈,以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界定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之中,并依据新时代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所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对我国意识形态建设进行解析,以期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
一、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支撑
“任何意识形态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可是,任何科学的意识形态(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意识形态)都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2]在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史上,列宁明确赋予意识形态以科学性,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对抗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解决理论上的困惑,回应时代的呼唤,学界从本体论、认识论、利益论、价值论以及功能论等多个维度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过探讨。若把这一问题置于利益论的框架之下,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是容易被忽视但却具备较强解释力的维度,它不仅能够阐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又突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阶级性和科学性。
(一)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一般意识形态生成的利益视角
“人类的社会分工不仅使人们的意识发展到‘社会意识形式,也为‘没有活动的思想提供了现实的条件,使一定的社会意识成为‘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3]意识形态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人类意识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以“意识形态形式”呈现。而利益构成了意识形态生成的现实基础,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由分工所带来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是考察意识形态生成的一个重要视角。
当人类历史在原始社会这一具体的历史阶段展开时,意识形态还尚未诞生。当时,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分工尚处于萌芽状态,这一现实存在使得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赖于集体,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并不存在任何区分,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朴素的一致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类虽拥有意识,但这种意识尚不具备意识形态性即特定的利益倾向性,它只是对外部世界的一種直接感知,“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1]53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当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时,真正的分工得以出现,专门从事精神生产的人在社会中占有了一席之地,意识自此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外观,这是意识形态生成的前提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分工也带来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1]536。一方面,分工使得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区分。明确的分工界限使得个人开始追求只属于自己分工范围内的利益,个人利益逐渐形成;同时,现实的个人只有通过相互交换劳动产品才能够满足自身需求,这在客观上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共同利益也因此获得了现实性。另一方面,自发性分工也使得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互为“羁绊”。共同利益的实现并不能惠及每一个人甚至会牺牲部分人的利益,而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追求也常常以损害共同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催生出一种旨在调节利益矛盾关系、将利益矛盾缓和在被允许范围内的社会意识形式,这就是意识形态”[4]。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具体阐述了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运作机制。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1]552。社会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本应是共同利益的受益主体,但是在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虽具有普遍性的形式但缺少普遍性的内容,本质上是隶属于统治阶级这一个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用于包装、掩饰进而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工具,对于社会大多数成员来说,这种共同利益仍旧是“异己的”和“特殊的”。共同利益异化为虚幻的共同利益并与个人利益相对抗成为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互动的典型模式,而为了掩盖虚幻的共同利益对于个人利益的剥夺,统治阶级往往在观念层面上宣扬自己的思想是整个社会中“唯一合乎理想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552。在此情境中,意识形态成为统治阶级将自身利益说成是共同利益的一种思想工具,意识形态操纵成为统治阶级将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上升为兼具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阶级统治的一种现实手段。约翰·B.汤普森认为,“合法化”构成了意识形态的一种运行模式,而“普遍化”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象征建构策略;所谓“普遍化”就是将服务于某些人利益的体制安排描述为服务于全体人的利益[5]65-66。可以说,作为一种观念体系,意识形态的根本功能就是“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即为维护或颠覆现存利益格局的行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辩护”[6]。
(二)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作为意识形态的具体展开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同样是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中生成的。这一互动首先表现为二者之间的对立,但这种对立是非对抗性的,正是这一非对抗性的存在突显了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分工是导致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对立的主要原因,只有消灭分工,才能彻底消除二者之间的对立,而这一状况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变为现实。在共产主义社会,分工已达到高度自觉状态,由自发分工所导致的劳动异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对于劳动者个人的压迫和奴役不复存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获得了高度的和谐和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导致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相背离的阶级根源已不复存在,但仍然无法完全消除使二者相对立的社会分工根源,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既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完全自发状态,也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高度自觉状态,再加上生产力还远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度发达水平且社会中依然存在一些私有制成分,因此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对立。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使二者相对立的物质基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路径。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避免将矛盾扩大化,也需要在观念层面上对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这就突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已不存在剥削阶级,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二者之间具有非对抗性。“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7]这一非对抗性的存在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发展而来的,运用意识形态的手段来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是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认清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从而为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价值参考。而由于共同利益的虚幻化呈现,剥削阶级运用这一手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并不能真实且准确地反映社会中各个阶级的性质和地位[5]40。
(三)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阶级性和科学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既是对立的更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现实的而不是观念的。如果说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是一切意识形态生成的必要条件,那么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则阐明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和科学性,从而使其与其他性质的意识形态划清了界限。
“意识形态,尽管它们的起源必定偏于一方,但却都必须有一种普遍的诉求。因为,随着更多的群众参与政治,说服而非只是命令才是今天的秩序。”[8]一方面,同其他试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一样,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将自身的阶级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获取广泛的支持。但是,与其他阶级不同的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其自身的阶级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乃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无产阶级所领导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9]42,无产阶级所要建立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53的联合体。如果说其他阶级的自身利益只是在进行革命时才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有更多的联系,那么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无论是在夺取政权之时还是在掌握政权之后,都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持一致,它并不会异化为虚幻的共同利益而与个人利益相对抗。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二者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正是在这种统一中保持其自身阶级属性的。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同样是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中保持其自身科学性的。利益是判断一种意识形态是否具备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而要想判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否变质,就要看人民的现实的普遍利益是否始终是其辩护的对象[10]。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共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从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中凝练而来的,是人民群众个人利益中的最大公约数,二者不仅在性质和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并且在内容上也具有互通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正是植根于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土壤之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目的也绝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益,而是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和工具来彰显自身所代表的利益具有现实的普遍性,使长期执政的合法性资源不斷巩固且扩大,以便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6]。与此相反,“只要产生这种意识形态的社会基础只是代表某一特定的、狭隘的阶级利益,它始终无法逃脱历史循环的怪圈,这种意识必将由进步渐变为落后,由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性转变为虚假性”[11]。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正是建立在其狭隘的阶级利益的基础之上,是剥削阶级用以实现其自身特殊利益的思想工具,因而总是无法真实地反映大众的利益诉求,具有一定的虚假性。
二、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时代呈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境遇
利益及利益关系总是处在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既对立又统一是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典型互动模式,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抑或是在同一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这种辩证统一又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日益呈现出对立形态多样化、统一范围扩大化和互动交往缺场化等特点。这些新变化既为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注入了新鲜活力,同时又带来了诸多挑战,构成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境遇。
(一)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形态的多样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没有改变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因此,在这一阶段,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对立。这种对立既包括虚幻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包括真实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同的对立样态塑造着不同的思想环境,衍生出不同的价值观念,给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共同利益在我国已基本摆脱虚幻性而获得了真实性,这一真实性具体表现为人民性,即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成为共同利益的受益主体。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中依然存在共同利益的虚幻化问题,即少数个人或集团往往用虚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实的共同利益,以达到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的目的[12]。例如,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往往打着为人民谋利益的旗号,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非法批地、挪用公款或动用其他社会资源谋取私利;再比如,一些反华势力也常常以人权保护、贸易自由等全人类所共享的利益诉求为幌子对我国展开攻势,妄图实现其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等目的。与共同利益的虚幻化相比,真实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更为复杂,这首先表现为:因受客观因素的制约,二者在同一时空内无法同时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利益因其事关发展大局的重要性而居于个人利益之前。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52年的679亿元增加到了2018年的900309亿元,人均国民总收入高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达到了9732美元[13]。从一穷二白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国力与日俱增,从而为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同时满足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客观条件,因维护共同利益而暂时牺牲个人利益的现象虽依然存在但在明显减少。
但是,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因个人利益的极端强化而造成的对于共同利益的倒逼现象呈现不断加剧的态势。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和控制力的同时,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譬如,从1996年到2017年,全国私营企业由原来的44.3万个增加到了1436.9万个,占全部企业数量的比重从16.9%增加到了79.4%[14]。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了人民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但是,在赋予个体追求自身利益合法性、增强利益主体自主性的同时,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也滋生出了对于个人利益的极端追求,由此所造成的对于共同利益的倒逼现象屡见不鲜。以拆迁为例,我国在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土地、房屋和不动产,但是在现实中,一些“钉子户”往往因追求不合理的拆迁赔偿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拆迁工作进行阻挠和抵制,从而破坏了共同利益的真正实现。
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形态的多样化是当前我国利益关系复杂化的一个缩影,而不同的对立样态塑造着不同的思想环境和价值观念,给当前意识形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具体而言,在虚幻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中,为了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包装和掩饰,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的个人或集团往往会借助各种手段和工具,不断增强其意识形态的掩蔽性,使人们在毫无防备、不知不觉中被污染、被侵蚀,从而导致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不理解、不信任和不支持。在真实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中,一方面,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拓展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共识主体,从而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注入了新活力;但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对于共同利益的倒逼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共识之基,诸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逐渐滋长,各种突破公序良俗底线的行为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了不良影响[15]216。
(二)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范围的扩大化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主要矛盾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人民利益需求的变化,从对物质文化的渴望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和多方面的时代特点。这种对美好生活的广泛追求,增强了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内容上的互通性,扩大了二者的统一范围,为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支持,但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这一作用的发挥。
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范围的扩大化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共同利益中包含着越来越多的个人利益,其所承载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共同利益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定位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因此,物质生活领域成为当时利益诉求的主要集中点,吃得饱、穿得暖成为亿万人民群众最为迫切、最为朴实的共同诉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据统计,从1981年到2019年,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由56.7%和59.9%下降到了27.6%和30.0%。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关注自身在物质生活领域之外的其他诉求,共同利益得以冲破经济领域的界限,向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拓展,逐渐演变为一个包含多种利益诉求的集合體。其二,共同利益由低层次走向高层次。当前,共同利益不仅在数量和种类上实现了由少到多的转变,同时在质量和层次上也实现了由低到高的飞跃。人们的共同利益诉求由量的满足向质的提升转变。一项调查显示,在2011个受访者中,超过85%的人希望优质文化活动能够实现常态化,除数量的满足之外,人们更希望能够稳定地获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以丰富自身的精神文化生活[16]。同时,除了生理需求和一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有民主、行法治、求公平、多安全、好环境等成为新的利益交汇点,较高层次的利益诉求正在拓宽共同利益的客体范围。
一方面,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这种统一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整合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协调并缓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鼓励并促使其在达成利益共识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进一步构建关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共识。另一方面,“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17]。要使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使全体人民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将这种统一落到实处。但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取代落后的社会生产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一发展的短板不仅制约着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同时也使得二者相统一的优势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指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和不同群体的发展并不协调,这一问题缩小了共同利益的实现范围,使得改革的成果不能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发展的不充分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含义相近,两者都意味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这一问题制约着共同利益的实现程度,使得较高层次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满足,从而无法真正释放共同利益所具备的强大生命力。
(三)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互动交往的“缺场化”
从本质上看,利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当前,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种互动逐渐突破传统的物理空间而向虚拟的网络空间转移,日益呈现出缺场化的特质,而这一特质也赋予了意识形态以崭新的面貌。
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达9.04亿,较2018年底增长4.9个百分点,互联网普及率高达64.5%[18]。互联网的发展和壮大拓展了人们的交往空间,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缺场互动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与面对面的在场互动相比,缺场互动是一种隐匿了身体存在的互动方式。首先,它摆脱了时空的限制。脱域性是缺场互动的一大特质,所谓脱域主要是指“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9],在网络空间中,网民的交往与互动不再受制于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身处不同地点的人们可以在任意时间就同一事件展开信息沟通、事实陈述和价值评价。其次,缺场互动可以吸引更多的互动主体。在缺场互动中,人们可以隐藏包括种族、出身、能力、性情以及身体状况在内的身体及身份特征[20]。虽然缺少面对面交流的实感,但这种互动方式“使得人们可以将平时隐藏的价值信念展示出来”[21],人们愿意并且可以带着真实的愿望与互动的活力,用不戴面具的姿态和真实的声音参与其中。最后,缺场互动拥有多样的互动平台。身体不在场的交往并非是网络时代的专属行为,在传统社会中,就有这种交往方式,但主要是借助书信、电话等实现的,并不具备普遍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微博、微信、知乎等网络社交平台纷纷涌现,推动着缺场互动成为一种更具活力和普遍性的互动方式。
无论是在场互动抑或是缺场互动,都只是一种互动方式,二者并不会改变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既对立又统一的事实。但是,与传统的在场互动相比,缺场互动所具有的摆脱时空限制、包容更多的互动主体以及拥有多样的互动平台等特点势必会拓展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场域、互动范围,并增强二者之间的互动效果,即这种方式会使得二者之间的对立和统一波及更大的范围、涉及更多的人群,进而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对于意识形态建设来说,这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会使得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变得更加直白和尖銳,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处于更加复杂的生存环境中。例如,缺场互动以网络空间为主要的互动场域,一些所谓的网络“意见领袖”总是喜欢“带节奏”,他们常常把个人诉求夸大为共同关切,把某人对某事的不满夸大为全体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不满,甚至把发展问题夸大为所谓的制度问题,把发展中不可逾越的、必然遇到以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说成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会出现的问题[22]。另一方面,这种互动方式也可能会使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统一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
三、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践转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路径选择
以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为视阈,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是二者合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合力既有可能是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所产生的正向推动力,也有可能是二者之间的对立所产生的反向阻碍力。为了使动力大于阻力,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正视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推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能够持续且有效地开展正向互动。
(一)优化利益引导方式,将二者的对立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张力
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是由客观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只要生产力还未达到高度发达的状态且社会中依然存在私有制的成分以及自发性分工的残余,这种对立便会长期存在,要想在短时间内消除这种对立是不可能的也是有违历史发展规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这一对立面前束手无策,除了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消除造成这一对立的物质基础之外,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优化利益引导方式,把二者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进而将二者的对立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张力。
围绕意识形态建设的张力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有学者认为,这一张力主要存在于科学和意识形态之间[23];也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张力是指在社会转型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的“收”与社会生活的“放”之间的关系,既要通过意识形态的调控将社会秩序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又要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而不至于“管死”社会思想[24]。以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为视阈,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张力主要存在于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一方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代表真实的共同利益,应为真实的共同利益发声;另一方面,它也要适当兼顾有别于共同利益的个人利益,以保持整个社会的活力。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中,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共同利益处于支配地位,“起着整合各种特殊利益、维护整个利益关系格局稳定的重要作用”[25]。因此,在引导的过程中,要以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共同利益求同存异、凝聚共识的作用,使人民群众明晰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性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内容上的互通性,促使多元利益主体克服分歧、化解矛盾并达成共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利益”是指“真实的共同利益”而非“虚幻的共同利益”。在整合和引导的过程中,要明确共同利益的主体边界,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多元利益主体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借助多种手段和工具对特殊利益的表现形式和依托载体进行精准识别,以便识破各种特殊利益的虚假面孔,维护共同利益的人民主体性。
除把握好引导的着力点之外,也应在方法层面上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例如,应变单一性引导为多样性引导。在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人群中,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是有轻重缓急之分的,如果分不清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往往会带来事倍功半的后果。因此,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利益诉求的集中点,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用多样的共同利益进行引导,以增强引导的针对性。同时,应将刚性引导与柔性引导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制度、政策和法律的输出等将矛盾和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免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增强引导的水平。
(二)健全利益共享机制,将二者的统一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动能
为了使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补全发展中的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利益共享机制,为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提供制度保障,以便能够将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优势持续且稳定地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动能。
从宏观层面上看,要想实现共享,就需要不断提高共建和共治的水平。特定的利益活动总是关涉特定的利益客体和利益主体,不同于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利益共享的客体是覆盖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利益共享的主体自然是为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人[26]。因此,利益共享中的“共享”并不是基于道德层面的怜悯和施舍,而是来自于“共建”和“共治”[27]。“共建”是指除了党和政府之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都是共同利益实现过程中的参与主体,他们虽处于不同的位置,但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共同利益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而“共治”则强调要在共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利,确保各个主体能够充分参与,协同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说,共同利益是共建、共治和共享的统一体,只有做到共建和共治,共同利益才能够真正实现共享。当前,我国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而为共同利益的人人享有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良性运行的政治环境。
从微观层面上看,利益共享集利益的表达、协调、保障于一体,是三者合力作用的结果。首先,只有不断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才能在汇聚大量利益信息的基础上把握利益共享中所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信访制度等,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除此之外,也应开辟各种非制度化的渠道,降低利益表达的准入门槛。譬如,可以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影响广泛、传播及时等特点,将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介与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相结合,使其成为利益表达的强有力工具。其次,为化解利益共享中的矛盾和冲突,需进一步增强利益协调能力。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通过制度建设、政策调整和法律制定等,推动信息、资源和利益的对等化和公开化,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搭建多样的协商平台,引导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平等的沟通与对话化解矛盾,达成共识。最后,需不断提高利益保障的水平。从主体层面上看,为保障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共同分享社会共同利益,需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内容层面上看,应把握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变性和多样性,重点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并给予有效的回应与关切;从方法层面上看,应发挥司法的救济功能,对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及时且严厉的打击。
(三)加强“在场治理”,将二者的缺场互动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契机
“意识形态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人在哪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点就应该在哪里。”[15]220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缺场互动会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有效規避相应的风险,使这一互动方式能够释放出最大的正能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场治理”,将二者的缺场互动转化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契机。
首先,需要制度“在场”。“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缺场互动主要是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保证网络空间的安全有序,对二者的互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这一互动方式能够释放出最大正能量的前提。因此,互动可以“缺场”,但监管必须“在场”。当前,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已成为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一项根本制度。在治理的过程中,需以这一根本制度为指导,强化制度意识,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既要通过制度保障网民在互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充分调动网民参与互动的积极性,同时要充分利用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将这一互动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制度在缺场互动中的监管作用。
其次,需要技术“在场”。在技术赋能的网络时代,传统的治理手段已无法适应网络空间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进一步强化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充分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在治理中的作用。例如,大数据技术已逐渐渗透到国家、社会、企业甚至是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交通运输、医疗诊断和舆情监控等众多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将大数据技术引入到二者的互动过程中,利用其自身所具备的高速度、大规模、多类型、精确度高等优势,对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和特定人群的利益诉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便实现对共同利益的精准识别和准确选择。同时,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互动的效果进行实时追踪和评估,以便能够及时调整互动的方向、完善互动的内容并改进互动的方法。
最后,需要能力“在场”。作为传播学的重要理论,议题设置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缺场互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议题设置是否妥当往往能够左右二者的互动方向和互动效果。从内容上看,议题设置要具有真实性,既要反映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用这种统一去化解分歧、凝聚共识、构筑“同心圆”;又不能过分夸大这种统一,用这种统一去掩盖对立,而是要正确反映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进一步剖析这些矛盾和冲突产生的具体原因,以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引导网民正视二者之间的对立。从方法上看,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尤其要注意议题设置的及时性,抢在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将网络议题设置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引导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开展正向互动。除此之外,也应进一步增强利益诉求捕捉能力和政策回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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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