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正平,麦景琦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同时提出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①引自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建立和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多项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列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同时提出在“十四五”时期要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②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两次全会的论述明确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控制对自然资源的占用和消耗,走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并进一步将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在国家战略层面确立了必须要通过完善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发展路径。
生态省建设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省域层面的先行先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就是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领导生态省建设的工作实践之中。生态省试点以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为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方式为目标,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的整体性与条块分割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的冲突。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体制改革更具集成化、法治化特征。在此背景下,对生态省建设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并对生态省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剖析相关环境治理政策的作用机制,对推动下一阶段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构建生态省建设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指标之间的实证模型检验生态省试点的实施效果及其政策作用机制,以此阐明生态省试点制度对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对比分析部分未实施生态省制度的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欠佳的深层原因,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与经验证据。
本文研究的生态省试点本质上是对环境规制手段综合性运用的政策试点。现有文献中对环境规制产生的环境效应一直存在争论。环境规制无效论的一个重要假说是Walter和Ugelow(1979)提出的“污染天堂假说”,他们认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个地区如果实施严格的环境规制会导致该地区对污染密集产品的进口量扩大,或将生产转移到低规制水平地区进行,从而替代本地区的污染品生产。Porter和Linde(1995)则提出了“波特假说”,认为合适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刺激企业进行环境投资对现有生产技术和管理进行改进。我国环境规制的实践经验显示出阶段性特征,杨海生等(2008)的研究显示中国省级环境规制的制定存在向宽松地区看齐的逐底竞争倾向,李胜兰等(2014)的研究则进一步指出中国省际环境规制存在阶段性差异,并指出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制定、实施、监督模式的转变使环境规制更有利于生态效率的提高。
与本文关联密切的还有生态足迹相关研究。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方法是得到世界自然基金会认可的一种衡量自然资源利用可持续性的方法。该方法由Rees(1992)最早提出,表示人类的活动对生态资源的占用水平,其含义包括两部分,一是持续生产人类消耗的资源和服务所需的土地面积,二是分解人类活动排放的废弃物所需的土地面积。Wackernagel和Rees(1996)提出了基于资源消费量的生态足迹计算方法,该方法被其他学者广泛应用并不断完善(Borucke et al.,2013)。生态足迹方法在我国大量应用于生态研究领域(徐中民等,2000;杨灿和朱玉林,2016)。生态足迹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计量标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衡量标准在经济学领域也得到应用(王振宇等,2014;史丹和王俊杰,2016;Shahzad et al.,2021)。陈成忠和林振山(2009)指出,生态足迹的变化受人口、消费、土地、气候、科技、管理等众多社会、经济和自然因素影响。此外,通过促进技术进步(邹艳芬,2010)、实施合适的财税政策(王振宇等,2014)等措施能够更好应对资源约束趋紧,缓解生态足迹增长的压力。
现有文献中对生态省试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的研究不多,但对其他环境规制政策评估的研究十分丰富,研究对象涵盖排污费、污染许可交易、环境立法、示范区试点等。例如,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以排污费、污染物治理投资、污染许可证交易试点、地方环保标准颁布数量等作为测度各地区环境规制的变量,发现总体上我国环境规制政策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包群等(2013)以1990年后各省地方人大通过的84件环保立法作为实验对象,对我国地方环境立法效果进行评估;郇庆治和徐越(2017)对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效果和制度短板进行定性分析。研究方法上,单指标评价法(伍红和李姗姗,2018)、复合指标体系评价法(丁丁等,2015)、文本分析法(Fu&Zhang,2017)、双重差分模型(Tang et al.,2018)等方法在现有环境政策效果评估研究中被广泛应用。
与本文相关的环境规制政策的效果评估研究以及生态足迹理论相关研究分布于多个学科,呈现出研究话题分散化、研究方法多样化的特点。以往研究不乏针对特定类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进行政策效果评估的研究,但针对综合了“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特点的区域性环境治理政策的效果评估以及影响机制的探讨还不充分,生态省试点政策的效果和作用机制仍需要深入研究。“生态足迹”理论的相关研究则为我们测度环境规制对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提供了良好视角和测算工具,但是鲜有文献将该方法运用在生态省政策的评估中。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检视生态省建设试点制度对地区资源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效果,探究造成环境治理效果存在地区差异的制度原因,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经验证据支撑。
生态省试点的政策目标即是为了探索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问题的道路。生态省建设通过完善生态经济体系、资源支撑体系、环境安全体系、人居环境体系、生态社会体系、生态文化体系(王桂新和李刚,2020)实现经济发展、人居环境美化、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全面优化等可持续发展目标。
生态足迹指标是一种衡量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工具。我国人均生态足迹总体上呈现逐步下降,区域分布不平衡的时空演进特征①本文对生态足迹演进特征的分析数据来自作者对各省生态足迹的测算。权重系数来自史丹和王俊杰(2016),根据他们的研究,中国水域足迹占总生态足迹约2%,故忽略水域足迹对计算全国的生态足迹而言影响不大,受数据可得性所限,本文共测算其余5类土地的生态足迹。。我国人均生态足迹在2012年之前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后,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越发提高,人均生态足迹逐渐下降,反映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效果已然显现。人均生态足迹在东中西部存在差异,西部地区草地足迹、化石燃料足迹较东中部地区更高,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分别在耕地足迹和建设用地足迹占更大比重。
生态省试点综合运用了“命令控制型”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通过以下三种机制实现控制资源消耗,降低生态足迹的政策目标。
生态省政策通过明确环境资源产权界定,降低环境资源市场交易成本,减少经济主体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使生产方式向资源集约化转变,从而降低了生态足迹。生态省试点的实践经验表明,强化环境立法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以环境资源产权界定为基础,市场机制才能主导环境资源配置过程。以《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例,当中提出“适时制定《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证生态省建设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与此同时,改革无序的排污费征收状况,使环境治理相关税费法制化,提出要“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环境资源受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和管理”。只有先完善林权、水权、地权、排污权、碳权等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循环补助、低碳补贴等财税制度才能有效促使经济主体依照市场激励引导的方向进行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达到减少生态足迹的效果。
生态省试点抑制生态足迹增长的另一个机制是以产业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限制高污染产业进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建立更高的环境标准等方式,引导经济主体改进生产技术、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最终实现地区产业升级和减少资源占用的政策目标。以浙江为例,通过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生态省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三次产业比重从2002年的8.6∶51.1∶40.3调整为2017年的3.9∶43.4∶52.7,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污染排放持续减少,生态农业发展模式逐步成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①引自《从生态省建设到美丽中国建设》,浙江日报,2018年7月26日。。由此可见,通过政府的强制性规制引导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模式转型是生态省试点政策有效控制资源过度消耗,减缓生态足迹增长的重要途径。
生态省试点提高了地方政府制定政策的环境治理导向,使其较非试点地区更有效抑制生态足迹增长。现有研究指出中国环境治理体系中存在固有的复杂性,中央与地方行政部门在诸多重要领域存在利益重叠,导致集权化的环境治理不能必然引致治理成效的提高(Kostka&Nahm,2017)。中国长期沿用的“属地管理”模式,令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发包在赋予下级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形成最终只依赖结果进行考核和控制的管理模式,而《立法法》将国家部委制定的法律条例与省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条例置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造成中央部委面对同级甚至行政等级更高的地方政府,横向协调和整合的能力有限,最终造成环境治理等需要协调多部门多领域的任务缺乏有效监管。此外,污染治理领域长期以来在地方官员考核指标体系中并不重要,环保职能部门绩效难以用GDP增长进行考核,因而环境治理目标在GDP挂帅的“政治锦标赛”中成为被牺牲的对象(周黎安,2014)。
生态省试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境治理中地方官员激励不足与省部目标不一致的问题。省域在实施与环境治理相适应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过程中较县域面临更多困难和更复杂的问题,传统发展模式在绿色转型过程中令更大的行政区域政府很难作出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选择,造成所谓“船大掉头难”效应(郇庆治和徐越,2017),而生态省试点恰恰反映了国家与省级政府对推动地区环境治理的决心和意愿,从省级层面明确将生态环境目标纳入下级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先行”指挥棒下地方政府忽视环境的行政管理行为。
从2013年后我国环境治理体制建设的实践中可以看到,赋予省级政府更多环境治理的职能可能更有利于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例如,将地方层面环保机构垂直管理体系改革委省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环保工作赋予更多权威,尤其是在人事任免方面(刘晓玉,2020)。这反映了政策制定者一定程度上认同了“省域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作为一个具有较大生态系统独立性的行政调控空间以及作为一个更大规模的区域性绿色市场,更适合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或试验区的平台”(郇庆治和徐越,2017)。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待验证假说:
假说1:生态省试点省份较非试点省份能更有效地控制生态足迹增长。
假说2:生态省试点省份通过强化环境立法明确环境资源产权界定、增强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目标约束力,从而抑制生态足迹增长。
假说3:生态省试点省份推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地区生产技术升级,降低了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有利于抑制生态足迹增长。
自1999年海南省颁布《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来共有16个省级行政区开展生态省建设。本文以2004—2017年覆盖全国29个省级行政单位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各生态省颁布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或建设行动计划的年份作为生态省试点开始年份,将16个实施了生态省建设试点的省份作为实验组,将其余13个省份作为对照组。
被解释变量:人均生态足迹(EF),衡量一个地区自然资源利用可持续性,人均生态足迹越大,代表该地区消耗资源越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压力越大。测算所使用的全球平均产量数据来自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数据库,其他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省份统计年鉴,由于数据缺失,不包含上海和西藏两个地区。
本文的测算方法在史丹和王俊杰(2016)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一是将测算细化到省级层面,以考察生态区建设的政策实施后的影响,二是基于可得数据扩展了纳入测算的产品种类①如在农产品测算中加入了葵花籽、蔬菜等产量较大的作物,在畜产品中除了肉类产品,还考虑了牛奶的产量等。,三是延长测算年份,追踪我国生态足迹变化的最新进展。需要说明的是,早期的研究囿于农产品统计种类少、城市建设统计口径变化等数据可得性限制,可能低估了我国的生态足迹,本文基于最新数据进行了补充,因此所得的生态足迹值相比于以往的研究更大。各个省份在各年度的人均生态足迹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EFi,t表示i省份在t年的人均生态足迹,表示i省份在t年的第q类土地的总足迹,λq是第q类土地的权重系数,Ni,t为该省在测算年度的人口数量,表示测算范围内第q类土地上第j种产品的总产量,yj为第j种产品的全球平均单位面积产量。测算方法详见表1。各区域内的产品产量按全球平均单位面积产量折算为产品总足迹,总足迹与人口数量之比的加权和就是人均生态足迹EFi,t。
表1 生态足迹测算说明
解释变量:生态省试点(pilot),表征生态省试点是否开始实施的虚拟变量,当该省生态省试点开始实施则记为1,否则记为0。环境立法累计数量(l aw),包括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地方工作文件、行政许可批复和地方司法文件)四大类,衡量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在环境治理领域立法立规的活跃程度。排污费收入(fees),排污费是指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2018年失效)针对排污行为征收的政府性收费,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政府环境治理投资(envir_inv)。该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环境治理投资指的是“在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包括工业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当年完成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以及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所投入的资金。”由于投资总量中可能只有部分会在当年实现,因此本文使用“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总额(亿元)”作为代理指标,衡量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的直接投资。清洁行业比重(struc)以“清洁行业产品销售占工业产品总销售额的比重”表示,依据《中国工业经济年鉴》数据计算而得。技术进步(t ech)以当地专利申请量测度,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地区人均GDP(gdp_avg),第二、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r at io),地方财政自给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self)以及地区进出口总额(t rade),分别控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以及对外开放程度对生态足迹的影响。
各变量统计性描述如表2所示:
表2 相关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为了检验生态省试点对地区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本文将人均生态足迹作为衡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把生态省试点政策看作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法(DID),将生态省试点地区定义为实验组,非试点地区定义为控制组,构建固定效应模型:
其中,下标i代表各省、市、区,下标t代表年份,被解释变量EF是人均生态足迹,解释变量pilot是生态省试点的DID项,X表示其他控制变量,γt代表年份固定效应,μi代表地区固定效应,ε是扰动项。通过包含省份个体效应、时间效应的固定效应模型,观察pilot回归系数β1估计生态省试点对省域人均生态足迹的影响。
1.基准回归结果
本文采用同时固定省份、年份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表3列示了基准回归结果。模型(1)—(6)分别采用人均生态(总)足迹、人均耕地足迹、人均草地足迹、人均林地足迹、人均化石燃料足迹、人均建设用地足迹作为被解释变量。模型(1)结果显示,在控制了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经济开放程度的情况下,生态省试点对省域人均生态足迹影响显著为负。模型(2)—(6)分生态足迹类型看,生态省试点与人均耕地足迹、草地足迹、化石燃料足迹显著负相关,与人均林地足迹正相关,表明生态省试点政策在有效控制农业、畜牧业以及能源消费的资源占用的同时,鼓励林业发展,提高了林地产品产出,从而使生态省试点与人均林地足迹正相关。总体来看,表3回归结果证明假说1成立。
表3 生态足迹基准回归
2.DID模型适用前提条件: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法的前提是实验组和对照组满足平行趋势假定,即生态省试点实施之前,试点省份与非试点省份人均生态足迹保持相对稳定的变动趋势。基于生态省试点开始的年份不同,取一系列虚拟变量代表生态省试点开始实施前4年到开始实施后4年(对应图1中b1—a4),观察在试点开始年份(a0)前后实验组与对照组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若生态省试点实施前年度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开始实施后存在显著差异则证明通过平行趋势检验。
图1 生态省试点与人均生态足迹的动态效应(平行趋势检验)
图1 直观反映出平行趋势检验的结果,横轴代表距离生态省试点开始实施的年份,纵轴代表回归系数。可以看到,在生态省试点开始实施之前1—4年(b1—b4),人均生态足迹在实验组和对照组并无显著差异;生态省试点开始实施后,多数年份对人均生态足迹的影响为负并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同时再次证明了假说1中关于生态省试点有效降低了人均生态足迹的判断。
3.生态省试点省份环境治理政策工具的影响
表4回归结果是对生态省试点政策工具效果的验证,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引入环境立法累计数量(law)、排污费收入(fees)、政府环境治理投资(envir_inv)作为解释变量,列(1)结果显示,排污费与政府环境治理投资与地方人均生态足迹显著正相关,表明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初期,人均生态足迹越大的省份,进行环境治理的需求越大,政府通过排污费与环境治理投资等直接干预手段进行治理的程度越高。列(2)(3)(4)分别以地方环境立法累计数量、政府环境治理投资作为被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生态省试点显著提高了试点省份的环境立法数量,同时降低了试点省份政府环境治理投资,生态省试点与排污费收入并无显著相关性。表明生态省试点主要通过完善以环境累计立法数表征的地方环境治理体制,最终达到降低人均生态足迹的政策效果;与此同时,随着生态省环境治理体制的完善,政府直接干预的必要性降低,使政府环境治理投资与生态省试点负相关。这表明生态省对环境立法的强化是生态省试点控制生态足迹增长的有效途径,证明了假说2。
表4 政策工具效果检验估计结果
1.安慰剂检验
为进一步排除其他未知因素对试点省份人均生态足迹产生影响,需要进行安慰剂检验。本研究在所有29个省级行政区、14个观察年度中进行1000次抽样,随机算出虚拟实验组,其余观察点作为对照组进行基准模型回归,被解释变量的核密度分布如图2所示,绝大多数抽样估计系数的t值的绝对值都在2以内,且p值都在0.1以上,说明生态省实验在1000次随机抽样中均没有显著效果。这一结果表明本文所得结论可以通过安慰剂检验,同时排除了非试点城市的其他政策因素可以对人均生态足迹产生显著影响,再次验证了假说1成立。
图2 安慰剂检验结果
2.PSM-DID估计
使用DID方法容易使结论存在“选择性偏差”,即研究结论中揭示的差异是由于实验组与对照组样本拥有不同的个体特征导致对被解释变量产生影响。我国省域间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方面显然均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因此,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以样本中的控制变量作为识别特征对实验组和控制组省份进行匹配,然后对匹配后的结果进行差分回归,表5回归结果显示生态省试点实施显著降低了试点省份的人均生态足迹,表明本文结论具有稳健性。
表5 PSM-DID估计结果
3.空间计量模型估计
考虑到生态省试点引致的产业在省间迁移、相邻省份的地理环境和产业结构可能存在相似性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人均生态足迹以及生态省试点政策效果可能存在空间相关性,本文通过空间计量模型的方法对空间因素进行控制,分别按地理相邻(当i地区与j地区相邻时,记权重w ij=1,否则为零)和省际经济距离设定空间权重(记权重=w ij·e ij,其中e ij为当i地区与j地区在样本时间内平均人均GDP的差额绝对值的倒数)。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分别估计了“空间自回归模型”(SAR)、“空间自相关模型”(SARAR)以及“空间杜宾模型”(SDM)。
表6中模型(1)—(3)是相邻权重下的空间回归结果。控制空间因素后,生态省试点实行与人均生态足迹显著负相关,表明本文研究结论是稳健的。空间相关指数ρ的估计结果显示,在SAR模型、SARAR模型、SDM模型下,相邻省份、经济距离较小的省份的人均生态足迹与本地人均生态足迹显著正相关,再观察空间杜宾模型中pilot与空间权重矩阵回归系数不显著,由于土地等资源占用与资源的分布联系紧密,在缺少制度推广的情况下,生态省试点政策仅对本省资源占用情况产生抑制作用,即表现为生态省的政策效果缺少空间溢出效应。经济地理距离权重下的回归结果与上述结果类似,不对本结论产生影响,篇幅所限不再汇报。
表6 相邻权重下的空间计量估计结果
4.影响机制检验:基于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
本文沿用Antweiler et al.(2001)提出的将环境效应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的理论框架,对生态省试点效果的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进行验证。具体做法是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两个分别代表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的中介变量。
由于数据可得性的问题,我们难以对每个行业的生态足迹进行测算,考虑到21世纪初,在我国国内能源消耗过高,环境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我国环境政策中对“两高一资”行业加以限制,并重点治理①相关政策包括:2003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性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6年颁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配套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年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减排和结构优化调整”。,高污染企业与高耗能、资源性行业存在很大的重合和相似度。因此,本文以行业“清洁度”代理行业的生态资源占用,以“清洁能源行业产品销售总额占工业产品总销售额比重”表示“结构效应”。“清洁行业”的划分参照申晨等(2018)的分类标准,按污染排放强度将39个工业行业划分“污染行业”与“清洁行业”两类,并以此测度结构效应。
考虑到DEA方法测算出的效率包含了要素投入比、管理等广义“技术”因素造成的效率差异,用其衡量环境政策引致的技术效应显得口径过大;而使用“绿色专利”作为“技术效应”代理变量的问题在于难以将“绿色技术”和没进入“绿色清单”的新技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严格区分。两种方法在测度技术效应时均存在偏差,因此本文直接采用地区专利申请量作为技术效应的代理变量。
表7报告了对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机制的估计结果。列(1)生态省试点和结构效应系数显著为负,技术效应对人均生态足迹的影响不显著,说明我国大部分地区,人均生态足迹的减少主要是有结构效应引致,生态省试点显著抑制了人均生态足迹,这一结论与前文一致;列(2)、(3)分别以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代理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生态省试点显著增强了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则没有受到生态省试点的影响。这一结果一方面说明我国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对绿色生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仍需加强,另一方面,采用生态足迹这种带有产出导向的资源占用指标在反映技术进步的影响时存在一定局限性。综上所述,在本文的研究样本中,生态省试点强化了“结构效应”对人均生态足迹的负相关性,但“技术效应”与人均生态足迹的并无显著关联,生态省试点的实行也没有引起技术效应的作用发生改变,假说3中仅有结构效应产生的环境治理效果得到验证。
表7 对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机制的估计结果
本文阐明了生态省试点通过重新配置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解决了经济主体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以及地方官员执行环境政策激励不足的问题。实证结果发现,生态省试点能够有效抑制省域人均生态足迹的增长,并且在生态省试点过程中,环境立法产生的正面效果显著,同时,以政府环境治理投资为代表的政府直接干预手段在生态省环境治理过程中地位下降。此外,生态省试点的政策效果没有对邻近省份产生空间溢出效应;生态省试点对人均生态足迹的负向影响主要通过提高所在地区“清洁行业”比重的“结构效应”实现,政策实施并未带来显著的“技术效应”。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1)通过适当的体制设计压实各级职能部门环境治理责任,设立适当激励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生态省试点的经验表明,只有处理好多重目标下地方政府官员的激励问题,减少“条条块块”行政管理体制下职能部门与属地政府的目标冲突,环境治理政策才能够得到较好的政策效果。
(2)完善制度构建有助于更有效率调动全社会资源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参与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提供稳定的预期,促进社会资源进入政府引导的绿色发展模式。
(3)环境治理的区域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生态省试点在控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探索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上取得不少成果和经验,但应该看到,生态省试点的政策效果并没有形成空间溢出效应,试点省份的环境治理成效对周边地区没有形成带动作用,表明过去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缺乏区域间协同,环境治理经验复制推广效果欠佳。在“十四五”时期,构建跨区域的环境治理体制和环境治理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机制,有助于改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