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祺琳
比“彩头”小的赌博原是一种休闲娱乐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不确定性能满足人们追逐利益、侥幸取胜的天性,具有很强的诱惑力,一旦超过了一定界限,就会愈演愈烈,轻者赢小输大,重者倾家荡产,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妨害社会秩序,因此赌博犯罪是我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刑事一审判决文书发现,对赌博犯罪案件的判决从2012年起就一直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由2012年的1402起上升至2020年的26413起,即使近年来公安机关对其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但赌博犯罪仍是居高不下、屡禁不止。学界关于此类犯罪的研究成果颇丰,笔者从知网上以“赌博犯罪”和“赌博犯罪讯问”为主题进行检索,关于赌博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赌博犯罪的成因、预防,赌博犯罪在司法中的定罪量刑,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和防控这几个方面,侧重于对赌博犯罪的综合治理与定罪量刑问题,而涉及赌博犯罪讯问研究的文章非常少。
赌博犯罪由于其自身的即时性、参与性,公安机关在进行打击时常常是现场查处,因此能够获得的物证较多,即使是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犯罪,也会留下赌博网站这些较易被固定的证据。现场存在的证据只能够证明有赌博活动的存在,而开设赌场的次数、赌资的处理、赌场有哪些人通过何种方式组织等重要的案件事实只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得到,主体证据与证据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赌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证人证言来支撑的,因此从讯问角度研究赌博犯罪的侦破有必要性。
1.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随着我国对赌博犯罪打击强度的加大,赌博团伙也由之前的松散型转化为有组织、有结构的组织形式,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体系严密。以河南省巩义市于2020年11月查获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为例,组织者与受雇佣人员多达19人,这些人员关系复杂,多为本市无业人员,在赌场中,有专门负责赌资管理的人员,有负责抽水渔利的赌头,有负责向赌客放贷的人员,有负责看护赌场、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人员,还有负责洗发牌工作的服务人员等。设赌人员之间、受雇佣者之间分工明确,管理严格,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而在网络线上赌博类案件中,还有负责进行赌博网站维护的人员、推广人员等。这些人员组织严密,有的已形成策划周详、分工明确、联络有序的组织犯罪,具有明显的团伙性质,极难打击。
2.手段多样,方式新颖
为了吸引赌客,谋取更多的利益,赌博的手段方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如传统赌博中麻将、扑克的“比大小”“推饼”“炸金花”“21点”等,此外犯罪分子还大量引进如宾果机、转盘的玩法。在网络化的时代,赌博形式也在不断翻新。2019年11月19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6.1-2018.12)》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排名第二①参见《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载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02061.html,2021年5月20日最后访问。。这些网上赌博方式操作简单、手段新颖,以某一线上赌场为例,其主打“真人娱乐,远程操作”的招牌。设赌者利用网络与美国、欧洲、澳门等线下赌场连接,以某个网站为平台进行在线播放,赌客们只需在其网站平台上进行远程操作即可参与赌博。这种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了赌客们的猎奇心理,具有极强的隐匿性,同时也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
3.场所隐蔽,防范性强
随着公安机关对赌博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手段也层出不穷,反侦查与防范意识明显增强。一些设赌人员将赌场从查控严格的城里转移到查控相对宽松、人员稀少的城乡接合部、农村的自建房、出租房、破旧厂房、菜地中的大棚等,并且专门雇佣人员在周围放哨,一旦附近出现公安民警或者大量陌生人员与车辆就立刻通风报信,掩护赌场内人员掩盖现场,进行转移[1]。此外,设赌人员往往对赌场进行远程遥控,很多设赌人员并不亲临现场,而是通过亲信在赌场负责具体事务,反侦查意识极强,极易逃避打击。
4.参赌人数众多
赌博犯罪一直屡禁不止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赌博的成瘾性与蔓延性。通过对赌博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一个赌场中,参赌人员少则几人,多则上百人,参赌人员众多,不仅加大了当地的治安隐患,也对公安机关的查处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20年北京市103起赌博犯罪案件共涉及22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总结,分析赌博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文化、年龄以及是否有前科的情况,如下所示。
1.文化结构
在所统计的228名犯罪嫌疑人中,文化程度为文盲的有9人,小学文化程度的有34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1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38人,专科文化程度的有29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有8人。从统计中可以看出,文化程度为初中的赌博犯罪嫌疑人人数占主要部分,占比48.2%,接近总人数的一半,赌博犯罪嫌疑人的总体文化程度偏低。这些人由于文化水平有限,难以从事“高精尖”业务,相较于一些体力工作,赌博这一直接、简单、看似来钱快的方式,是一种难以放弃的获取经济来源的选择。
2.年龄结构
根据统计数据来看,赌博犯罪案件嫌疑人的主要人群集中在30岁至50岁之间,具体分布见表1。这些人有足够的社会经验,对于侦查人员的查处以及讯问有较强的心理应对。
表1 2020年北京市赌博犯罪嫌疑人年龄分布
3.前科情况
对2020年北京市103起赌博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在228名犯罪嫌疑人中,曾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有83人,占比36.4%,而其中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就有43人,有前科的人员占比51.8%。可以看出赌博犯罪有较强的诱惑力,再犯率较高。而这些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熟悉讯问人员的讯问措施和方法,不易从这些人员中打开讯问的突破口。
1.认知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人员结构特征分析,赌博犯罪嫌疑人知识水平低,多是无业与务工务农人员,对于法律的认识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大多赌博犯罪嫌疑人认为他们仅仅起到了组织与管理的作用,赌客完全是出于自身的需求自愿进行赌博活动,自己并没有太大的过错,对于赌博犯罪所附加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十分错误的认识,因此对他们仅仅使用情感感化,希望借此引发他们的畏罪心理,增强其内心的愧疚感和罪责感以使其供述的方法并不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2.追求暴利,贪财心理严重
赌博犯罪是一种单纯追求暴利的犯罪,不论犯罪形式、方法怎么变换,不论是对于赌博犯罪嫌疑人还是赌客,最根本的就是为了金钱、为了利益。赌博犯罪(特别是开设赌场的)就像是一个力臂不均的杠杆,犯罪嫌疑人通过自己很小的付出就可以撬动赌客们的大量钱财,收入自己的囊中。从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所查找的案例来看,赌博犯罪案件涉及的金额小则上千,多则以百万、千万来计,令人震惊。在当前部分拜金主义浪潮的影响下,不少无业人员追求极速致富,总想着一夜暴富,而赌博犯罪这一种付出少、收益大、危险小的行为正是这些人员理想的犯罪类型。
3.心存侥幸
赌博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的心理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安机关未查处之前,认为自己具备不会被处罚的反侦查能力。通过对赌博犯罪嫌疑人的结构特征分析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30—50岁,有丰富的社会经历,思想成熟,思维严谨,而赌博犯罪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经过多次组织赌博后才会被公安机关查处,这些过去曾有过而未被惩罚的犯罪行为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不断得到强化。二是赌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往往会使用多种防卫手段以避免被查处或者被查处后定罪处罚,如及时将赌资洗白、伪装为普通赌客、和赌客签订攻守同盟、远距离操控亲信组织赌博等,认为不会有足够有效的证据被侦查人员取得,心存侥幸,加大了讯问难度。
1.赌博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关系复杂
从目前我国的赌博案件来看,多数赌博案件参与人数众多,关系复杂。在对赌博犯罪进行查处时,现场往往混杂着设赌者、赌博犯罪的共犯以及参与的赌客和一些闲散人员,侦查人员首先要对现场人员进行前期询问,查清现场人员的真实身份,另外还需要大量的时间来核实查证,加大了工作难度。在赌博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关系复杂,有些嫌疑人可能既是赌博犯罪上层组织者,也参与赌博现场服务,而在讯问时往往避重就轻,只承认在赌博犯罪中的次要作用,对自己组织赌博的行为闭口不谈,加大讯问的难度。
2.赌博犯罪嫌疑人前科比例较高,社会经历丰富,难以攻破心理防线
对赌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结构分析发现,年龄主要集中在30—50岁之间,社会经历丰富,心理抗压能力强,而且前科比例较高,熟悉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与讯问策略,对讯问有心理准备,善于掩饰伪装。以2021年2月河南省安阳市某派出所在农村大棚中查处的一起以“推饼”方式聚众赌博案件为例,在对现场人员进行前期查处过程中,某设赌人员谎称自己是当地村民,晚上无聊来看打牌,并没有参与赌博,侦查人员在核查身份时,发现此人之前曾因盗窃、参赌被刑事处罚过,但其一直否认自己的设赌身份,最终侦查人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赌客的指认下才将其羁押。
3.赌局资金流转方式多样,难以查清
判断对设赌人员应进行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一个比较重要的标准就是赌场规模的大小,而赌资、参赌人数、营利情况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侦查人员在查处赌博案件时,需要对参赌人员以及设赌者的每笔大额资金流转都查明是否与赌博行为有关,而这些资金在查处时也需要讯问人员对比所固定的证据,确认是否能相互印证。对于赌客的赌资,如果是现场查获的赌博犯罪,需要通过现场固定的证据结合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查明赌博的赌资情况。而对于赌场的营利资金,则需要侦查人员对其进行重点讯问,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查处冻结的资金中需要查清哪些是属于从赌博中获利的,哪些属于正常的资金流转。这对于讯问人员来讲是一个较为难以突破的重点,一是由于赌局资金流转速度快,量额较大,查清的难度大,二是针对资金情况相关的证据难以固定,三是一些有组织的赌博犯罪团伙以及网上赌博犯罪都与非法结算黑产相互勾结,进行赌资洗白。
4.赌博犯罪案件中无被害人,言词证据收集薄弱
赌博犯罪案件中没有被害人(诈赌情形除外),无被害人陈述,因此在言词证据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的取得尤为重要。参赌人员是赌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赌博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人员,其了解赌博犯罪活动的主要事实。但是在办理赌博犯罪案件中,参赌人员并不是受害者的角色,其也会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经常参赌,以赌博为业的,也可构成赌博罪),这势必会加剧与公安机关的对抗态势,造成心理上的抵触,不利于侦查人员对证人证言的收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①《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赌博犯罪案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聚众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三是开设赌场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单列为开设赌场罪。在《解释》中,明确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以及其共犯的情形,因此讯问人员在讯问赌博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按照《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点。
1.在犯罪事实方面注重对组织行为与营利情况的讯问
在犯罪事实方面,讯问人员首先要问清赌博行为存在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参与赌博的人员情况、赌博的次数、时间、地点,使用何种方式手段进行赌博营利,抽水的比例和营利情况,记账的人员及方式,非法所得总额及构成(抽水、坐庄赢取、发放高利贷、其他),非法所得的分配情况,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等。对于聚众赌博的,还需要问清楚组织他人赌博的犯罪事实,如每次组织赌博的人数以及累积组织的人数,组织的主体和对象(是熟人还是不相识的人),组织的方式(通过电话、专人介绍等),组织的过程(组织者与参赌者就赌博形成合意的过程,约定赌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报酬情况)等关键问题;对于开设赌场的,则需要问清楚开设赌场行为存在的犯罪事实,如赌场最初开设的时间、持续时间、犯罪人员构成,由哪些人提议,赌场的开设地点由谁选择,包括赌场的承租、改建、修建的主要负责人,开设赌场团伙成员的招募、培训,管理的程序、要求、负责人[2]。
2.赌博犯罪现场所查获的证据应当与犯罪嫌疑人口供相互印证
在赌博犯罪案件的犯罪证据方面,赌资、赌具、赌博场地、账目资料、电子信息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赌博网站)等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对查获的赌资、赌具、账目资料要通过讯问查清落实其来源和下落以及保管人员,对于赌博场地要查清楚是由哪些人提供组织的,对于电子信息证据要结合讯问查清所有者、维护者、注册者。由于赌博犯罪几乎都是由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抓获的现行犯罪,即使是网上赌博也有赌博网站或者其他软件等有力证据,因此在讯问时应当注意将嫌疑人的口供与现场勘察所得到的情况相互对照,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
3.明确查清赌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在赌博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是界定赌博犯罪的重要标准。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嫌疑人构成赌博犯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罪为例,只要犯罪嫌疑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是为了营利,即使在客观上还没有营利,也构成犯罪;而如果是为了消遣、娱乐,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赌博罪的共犯在主观上也需要有“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意识。因此,在讯问中,讯问人员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明确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1.仔细研究赌博现场所查处的证据,做好充分的讯问准备
由于赌博犯罪案件基本都是由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查处,可以得到的物证较多,物证是证实赌博犯罪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比如从赌博场地、赌具的种类及数量、现场赌资的查处情况,现场人员的数量等就可以初步判断赌博案件的规模以及使用何种方式进行赌博。通过电子信息证据(如手机短信、转账记录)等初步查明资金流向,赌场的中心人员。讯问人员要对已查处的证据详细分析,理清思路,制作讯问提纲,确定讯问的重点人员,要使用的方法、策略,做好充分的讯问准备。
2.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抗拒意识
根据赌博犯罪嫌疑人的结构特征分析,赌博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文化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大部分,占比67.1%,超过总人数的一半。在年龄结构上以30—50岁为主。一方面,赌博犯罪嫌疑人思想基本成熟,有自己较为稳固的人生观、价值观,情绪稳定,不容易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与影响,在面对讯问人员的心理攻势时有一定的防御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文化水平低的影响,其对法律的感知与理解程度较低,对赌博犯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充分。因此,对于赌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应注意语言表达与应用,针对其特殊的结构特征,调整讯问策略,将政策引导与情感感化结合起来,消除其抗拒心理,打消其心理防御,转变其错误观点,促使其交待罪行,如实供述。
3.利用犯罪嫌疑人的逐利心理进行说服引导
说服引导是利用人们具有理性思维的特点,选择那些最能说服人的内容和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3]。赌博犯罪嫌疑人具有追求暴利、贪财的心理特点,其动机单一,对于自身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较强的负罪感,因此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可以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利益,将摆事实与讲道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坦白从宽政策的影响,引导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合理要求,使其做出正确的选择。
4.以组织情况与营利情况为核心,扫清外围,由浅入深
结合赌博犯罪在犯罪事实、犯罪证据与犯罪心理方面的讯问要点,赌博犯罪的讯问核心要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组织情况与营利情况。在赌博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狡辩开脱自己罪行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自己是赌客或无关人员,来赌场仅是娱乐、看热闹或者自己仅是赌场的服务人员,不是组织者;第二,自己与其他赌客或设赌者之间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流转实为之前的借贷纠纷,并不属于赌资等。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时,为了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并不会直接讯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是以拉家常的方式询问其近期的财产状况,与他人有无借贷关系,平时有无工作,靠何为生,收益如何,近几天都去过哪些地方,和哪些人关系密切、经常往来聊天。这些看似与案件没有关联的信息其实都直指赌博案件需要讯问的核心内容,即营利情况与组织赌博的事实。将这些外围情况摸清楚后,可以成为讯问人员对抗嫌疑人狡辩、诈供的有效信息,为讯问赌博犯罪核心问题打下基础。
5.利用赌博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瓦解其攻守同盟
从赌博犯罪案件的特点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赌博犯罪嫌疑人都是以团伙的形式出现,而讯问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效的讯问方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使他们产生猜忌与不信任,分化瓦解其暂时达成的攻守同盟,从而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根据这一方法,在讯问赌博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选择相对而言罪行较轻、思想动摇的成员作为突破口,比如对实施赌博活动有直接帮助的共犯,如设赌者雇佣的看护赌场人员、发牌洗牌人员,这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只是赌博犯罪的外围嫌疑人,但是由于其在赌场中特殊的职业地位,能够较为清楚地了解赌博事实的实施情况。对于这些从犯,可以采取政策感化等具体方法,说明其在赌博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分化与赌博犯罪中的主犯人员的关系,将其对主犯的认知从帮助自己获取利益转变为诱使自己犯罪上,从而攻破其心理防线。
6.做好赌客的思想工作,确保得到有效的证人证言
普通赌客是赌博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是赌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了解赌博犯罪活动的主要事实,因此得到赌客的证人证言意义重大。在查处赌博犯罪时,对于赌客一般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因此有可能将赌客与讯问人员对立起来,造成对讯问人员的抗拒心理。讯问人员在对参赌人员进行取证时,可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情感感化等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从轻给予处罚,化解与赌客的对峙状态,从而得到真实有效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