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志:完善刑法, 加强民企财产权保护

2021-03-23 14:32法人彭飞
法人 2021年3期
关键词:财产权数额立案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现象也偶有发生。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的议案便与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有关。

3月4日,阎志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国有资产的严格保护相比,当前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在刑法领域内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不够、适用法律规定不完备等问题,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行为存在立案难、定罪难、量刑轻、追偿难等现象。

“刑法中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较高,导致民营企业难以惩治腐败。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需达到6万元,方达到刑事立案条件,未达到该标准,公安部门不予立案。”阎志称。

阎志告诉记者,因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违规操作,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缺乏相应法律条款予以规制,难以追究当事人责任。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此类情形仅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民营企业员工此类渎职引发的过错则无从追责,不利于敦促职业经理人谨慎勤勉尽责。

阎志资料图片

阎志还认为,刑法中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犯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轻,未能对故意侵犯企业财产权的行为给予足够惩戒或形成震慑。就贪污罪而言,贪污数额达300万元以上,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但对民营企业来说,涉案人无论侵占数额多大,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这难以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财产、预防职务犯罪。

阎志建议,修改完善刑法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参照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罪名,增设经营管理中严重不当行为的规制条款,降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犯罪的惩戒力度,建立并完善损失赔偿制度和追偿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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