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初步探讨

2021-03-23 12:24王洁瑜
成功营销 2021年8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偿付能力

王洁瑜

摘要: 我国人身商业保险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恢復以来,保费规模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的高速增长,在世界各国人身保险行业发展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目前,人身保险行业不仅在整个保险领域占据突出位置,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是十四五期间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对人身保险行业的重要管理指标,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本文围绕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展开初步探讨,理清现状,分析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措施,为助力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人身保险;偿付能力;原保费收入;偿一代;偿二代

2016年1月,我国人身保险行业开始执行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管理力度越来越大,行业市场风险防范治理机制更为健全。行业管理的加强既是人身保险行业长久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商业保险走向国际化市场、在更高层次上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的体现,同时也是我国调整人口结构、应对人口老龄化情况的基础性举措。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首个建设年,也是人身保险市场执行偿二代监管体系的第二个五年的开局之年,本文对有关我国偿付能力建设情况的内容进行初步分析探讨,理清现状,聚焦本质,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体系建设。

1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及研究情况

1.1 偿付能力的基本概念

简单地说,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的清偿债务的资产实力。人身保险虽然也是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主体,但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其经营的产品是风险,其服务对象是人,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寿命,以及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意外伤害事件。人身保险业务中,用户的核心义务向保险公司定期支付保险金,通常以年度为缴费周期,总缴费年限在10—20年之间,缴费时间比较长。同时,保障年限分为定期或终身。人身保险公司的义务是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中约定的人身风险事故时,根据契约条款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实现社会事件的经济补偿。由此看出,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从运营的起点开始,即是清楚明确的负债经营,由于人身风险事件发生具有随机性,任何时间、空间范围内,都有可能引发保险赔付行为,因此,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全程保持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应对个体或集体性索赔需求。人身保险业务的政府管理部门,就是要在通常市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对人身保险经营主体附加债务清偿能力状态的实时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保障权益,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社会保障失灵事件的发生,保持社会基本和谐稳定。这就是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产生的必要性所在。

1.2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现状

近十多年来,围绕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工作,行业内和理论界定一直处于进行中,没有中断过。

从研究视角上看,有的学者主要以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为背景,剖析全行业或某个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体系建设情况,探究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付出的成本代价,实现正反两个方面的比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业务管理方面的改进建议或政策环境方面的优化方向;有的学者则收集一定年限的行业数据,在基本描述性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借助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相关工具手段,建立数据分析模型,从更深的层次探讨业务实践中潜在的市场机构、市场风险、市场趋势及外在因素影响等情况,研究的数理特点更为突出,客观性更强,准确性更高,较传统的定性分析而言,更具说服力和普适性。

从研究对象上看,有的学者根据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发展脉络,集中研究了偿一代监管体系情况,包括其适用背景、体系结构、核心理念、关键指标、市场实效等,有的学者则重点研究偿二代监管体系,指出其替代偿一代监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实际监管效果及今后发展的关键所在。还有相当一部分研究集中在测定影响偿付能力实际影响因素的方向上,指导保险行业基于业务现状,找到提高偿付能力的突破口,一方面有利于人身保险经营主体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深化管理提供了合理的参考借鉴。

2 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从中可以了解偿付能力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历史背景,有利于促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2.1 我国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的发展过程

我国人身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80——1995年,属于第一阶段。基本情况是:1980年,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全面恢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主要实行计划管理模式,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产品结构的设置、主要管理队伍的组建、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等,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保险企业仅是照章执行,没有也不需要进行自我规划处置。此后,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并在其中首次提出偿付能力的概念,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萌芽。二是1995—2003年,偿付能力建设进入第二阶段。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83、97、113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了清楚的界定,标志着偿付能力上升到了立法层次,行业约束力和标准化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发布文件,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三是2003—2015年,偿一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保险行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竞争加大,经营风险增加,给国内保险企业带业了新的挑战,也对偿付能力监管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此为背景,2003年3月,偿一代监管体系正式推出,标志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发布。该体系以偿付能力重点,包括内部风险管理、偿付能力报告、财务分析检查、适度监管干预、破产救济等五个构成单元,并于2007年底完成偿一代体系全部建设任务,直到2015年一直保持平稳运营。四是2016年至今,偿二代监管体系启动。2012年3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规划》正式印发,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提上日程。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标志着偿二代监管体系投入试行,2015年底,试行结束, 2016年1月,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全面实施偿二代。

2.2 我国偿二代体系现存主要问题

目前,在償付能力监管体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偿付能力达标指标不高。根据偿二代监管标准,对于人身保险公司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判断条件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超过100%,即其拥有的资产总规模与负债总规模基本持平;二是充足Ⅰ类公司,判断条件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和150%之间;三是充足Ⅱ类保险公司,判断条件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这样的划分级别,随着人身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加大,有些偏低,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第二,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偿付能力水平分布不均衡。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各人身保险公司每季度报告偿付能力情况。根据近2年的实际数据看,中资企业的偿付能力水平明显低于外资企业的偿付能力水平,比如:友邦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水平在400%左右。而中资企业的偿付能力水平在220%左右,几乎相差一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两类企业的资产结构有一定的差别外,在业务管理方面的差距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中资企业要在管理水平方面,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改善偿付能力。

第三,偿付能力监管检查力量不足。目前,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停留在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数据层次上,而在实地检查核实方面则力量薄弱,特别是各大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仅凭保险监管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很难进行一定范围的实地驻场检查。一些真实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有可能长期存在,却得不到有效的发现和纠正。

3 提高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意见措施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提高具有比较强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不是单一凭借保险行业内部就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多个方向上发力。既要注重短期主要矛盾的协调,又要注重主要关系的理顺与多方主体的协调。同时,要始终不忘从人身保险需求的根源上做起,最大限度地将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将短期利益与长远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建议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3.1 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缩小与外资企业的标准差距

我国现在实行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从规格上看高于偿一代监管标准,改变了以规模监管为核心的政策,转变为以风险管理情况为监管核心的机制,分为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两个具体监管指标。从目前市场实际情况看,90%左右的人身保险企业的两个指标基本处于同一水平,普遍处于190%—220%的水平区间,少数外资险企可以达到400%左右,而我国认定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较正常的临界指标是150%。这种情况表明,国内险企目前仅是达到了这个标准,但基本处于刚刚达到的水平。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了5年左右的时间。这期间,人身保险行业已经熟悉并适应了偿二代监管体系,在业务经营的稳健性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备了适时提高监管标准的条件,比如:可以将核心偿付能力指标提高到200%,促进保险企业深挖内部潜力,优化资产质量,改进产品精算逻辑,将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在更为合理的范围内。

3.2 扩大人身保险市场有效需求

有效需求的增加是提高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直接优质资产来源,也是改进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根本目的所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平稳,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同时全社会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面临人身保险有效需求大范围、大规模提高的有利时机,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自然灾害的发生,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公众人身风险管理意识普遍增强,通过人身保险市场解决长远健康风险的潜在需求日益增大。在此背景下,加快扩大人身保险市场有效需求规模,尽可能让有保险需求的人可以在市场上买到合适的产品,让最大范围的用户置于保险的保障之下,则成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迈上新台阶的必由之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政府层面要做好宣传引导,特别是要在税收、社会保险、保健医疗、医疗费用在总体预算中的投入占比等各个环节,做好统筹、同步,避免出现脱节内错的情况。

4 结束语

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将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它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与社会保障压力整体加大之间矛盾的实际解决途径之一。一方面,政府要在总体规划设计方面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要求、更有力的政策手段,为人身保险行业市场创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运营环境;另一方面,更要在相关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做好过渡衔接,形成全社会爱保险、用保险的社会氛围,实现政府意向推动向公众主动选择的理想市场形态。通过人身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根本转变,间接激发人身保险真正焕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叶朝晖.美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及启示[J].保险研究,2014(2):43—45。.

[2] 张馨茹.“偿二代”下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J]. 保险财讯,2018(12):  126—129。

[3] Cheng J, Cummins J D, Lin T. Organizational Form,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EO Turnover: Evidence From the Property–Casualty Insurance Industry[J]. Journal of Risk & Insurance, 2017, 84(2):56-64.

猜你喜欢
人身保险偿付能力
二季度险企综合偿付能力扫描:逾六成环比下降三家险企不达标
中小险企偿付能力告急
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问题研究
论保险法中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日期确定
人身保险理赔难分析
《人身保险》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思考
关于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的法律思考
保险:“偿二代”首份季度报告发布
基于防范人身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保险核保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