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原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行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重点检查生产经营问题较多的企业,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重点抽检高风险品种,加大监测数量及频次,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覆盖尽可能多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2.1 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确保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兽药经营企业检查数量不低于辖区总数的30%,兽药使用单位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总数的10%。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适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重点检查2019~2020年度被部、省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有信访投诉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单位,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兽药使用单位科学规范用药及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等情况。
2.2 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2.2.1 监督抽检 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600 批次,其中部级监督抽检计划300批次,省级监督抽检计划300批次。省兽药监察所承担全部检测工作,抽样工作由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州)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各市(州)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抽样。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和协助做好全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重点地区的非洲猪瘟防控消毒剂类药品适时进行专项抽检。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通报和省级抽检不合格的标称全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各地要配合做好部省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跟踪抽检、飞行检查等相关工作。
2.2.2 风险监测 全省风险监测任务共100 批次,由省兽药监察所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并检验。
3.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四川省兽药监察所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加大生产经营问题较多企业的检查力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3.2 加强技术培训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藏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3.3 加强检打联动 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查计划规定程序,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 号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严格执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对列入“两个名单”制度管理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从严监管。
3.4 加强结果通报和信息报送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 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通报,各市(州)要把本辖区已查明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查处信息及时向厅机关报告。对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3.5 加强协作配合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市(州)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省兽药监察所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厅机关和省兽药监察所。